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如何把握

2016-02-12 05:15文/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11期
关键词:社局工伤张某

文/ 刘 柱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如何把握

文/ 刘 柱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下实践中,因对上下班时间、路线的理解不同,往往引发争议。对此政策如何把握?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张某生前系天津某化工公司职工,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2015年6月30日20时40分许,张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孙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地点距张某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门口150米左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30日内,张某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9月,张某配偶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某化工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化工公司未进行举证,亦未提供否认工伤的证据材料。区人社局随后对张某的配偶、生前同事进行了调查,明确了张某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2015年11月,区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该化工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先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随后单位又分别向区法院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最终均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下班时间、离开单位的时间及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该化工公司认为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19时,张某发生事故时已是20时40分左右,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已过去1小时40分,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区人社局通过调查了解到,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虽然是19时,但因为其从事化工工作,下班后一般会在单位洗澡,换衣服,实际下班时间会晚一些。结合事发地点,认定事发时间属于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向人社部门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提出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

(本栏目责任编辑:云岭)

猜你喜欢
社局工伤张某
在工作岗位上晕倒,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你非叫我跑
临翔区总工会:开展“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
呈贡区总工会:入户走访关怀 做实做细帮扶工作
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早退途中出车祸 不予认定工伤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