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
【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8期】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推动城市将发展方式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全国组织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活动范围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城区、地级市、县级市(含县)等五类城市。
申报数量
各个省(区、市)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城市。
· 近三年未发生过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 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机构;
· 已开展质量强(兴)市活动且成效显著;
· 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城市建设和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较高。
1.动员部署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组织申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申报城市政府自愿填写《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经城市社会公示后,申报城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
3.初步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城市提交的《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申报城市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向本地区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推荐上报
各地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初步审查情况形成推荐意见,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等资料(包括纸质材料5份和电子版1份)送国家质检总局。
5.申述论证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地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结合城市申述论证情况,形成申述论证报告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6.同意创建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述论证的结果,同意符合要求的城市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并加强指导。
1.分析质量状况
地方质检两局推动和指导创建城市进一步明确质量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客观把握城市发展质量的状况,深入了解市民对城市质量的满意程度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创建计划。
2.上报创建计划
城市在获得同意开展创建活动的3个月内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填写《“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计划报告表》,并以城市政府名义送国家质检总局。
1. 开展创建
地方质检两局要积极推动和指导城市完成有关创建工作。
2. 城市自查
城市应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的要求,委托本地统计调查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并编制报告上报城市政府。
3. 预验收
创建城市自查需达到800分以上后,向本省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预验收。质量强(兴)省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总局验收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创建城市的预验收工作,并在城市和本省媒体上公示预验收结果,预验收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向城市进行反馈。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预验收意见并提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报告书》。
4. 申请验收
完成自查、通过预验收的城市应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和《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本底资料编制说明》的要求,完成本底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提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申请书》和本底资料(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三份)。
5. 专家预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城市的《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报告书》及《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申请书》后,组织专家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和预评估。
6. 现场验收
国家质检总局将综合城市自查、预验收、预评估等情况,确定现场验收安排。组织专家按照《“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城市创建工作整体情况及特色亮点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现场验收报告。
7. 公示命名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组织进行创建工作公示,同意命名城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