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惠卿 薛季爱
论文 Thesis
欧盟新电梯指令2014/33/EU初探
文/欧阳惠卿 薛季爱
为进一步协调统一市场,2014年欧盟完成95/16/EC《电梯指令》的修订,并颁布了2014/33/EU《电梯指令》。新指令的颁布实施将对进入欧盟成员国市场的电梯产品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在介绍《电梯指令》颁布背景和特点的基础上,重点阐述2014/33/EU主要新增内容,并对电梯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电梯出口欧盟提供参考。
电梯 欧盟 指令
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共体就开始了协调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工作,其主要形式是发布技术协调指令。1985年,为了加速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欧共体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以下简称“新方法”)(已由98/34/EC代替)决议,确定欧共体内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保护权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而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由协调标准来规定。运用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投放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内交付使用的产品,必须满足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格评定。
在新方法指令的框架下,1995年6月29日,欧盟发布了95/16/EC《电梯指令》,该指令适用于在建筑物中永久性使用的电梯及其安全部件。95/16/EC对电梯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允许电梯和安全部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条件、合格评定程序、加贴CE标记的要求,以及各成员国为符合该指令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实践,95/16/EC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2016年4月2014/33/EU《电梯指令》替代了95/16/EC,2014/33/EU在继承了95/16/EC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完成修订。欧盟作为重要的电梯市场,研究2014/33/EU对指导我国电梯出口欧盟具有重要意义。
《电梯指令》作为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指令之一,对统一欧盟电梯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除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途径外,欧盟在《电梯指令》实施中也及时将相关的信息通过欧盟委员会网站公布。这样使未参与上述组织活动的其他相关利益方,尤其是欧盟境外的行业组织、电梯制造商等能及时了解信息,避免了不必要的事后沟通、整改,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些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为确保对《电梯指令》理解的一致性,欧盟委员会起草了《电梯指令实施指南》,并可在欧盟网站下载;及时公布《电梯指令》协调标准最新清单、被替代的协调标准以及新列入的协调标准实施日期等相关信息;公布并及时更新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所有被批准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开展的合格评定范围、认可证书有效期,以及被吊销资格的指定机构名录等。
2. 建立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在95/16/EC第16条中规定:可敦促欧盟委员会对《电梯指令》实施初期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必要的修正。2002年,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的报告和电梯工作组的讨论内容,启动了对《电梯指令》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2008年7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构建新法律框架的768/2008/EC号决议,开启了欧洲新方法向新法律框架过渡的进程。95/16/EC作为首批基于新法律框架修订的指令之一,于2014年完成了修订工作,发布了2014/33/EU。
2014/33/EU是完全按照新法律框架而制定的,其更新的内容主要涉及:市场参与者的职责、认证机构和质量保证措施。
1. 市场参与者的定义
95/16/EC只定义了“电梯安装者”和“安全部件制造商”两个市场参与者,为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责任,2014/33/EU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了重新定义,主要有:
① 整机安装商:对电梯的设计、生产、安装以及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者实体;
② 电梯安全零部件制造商:自主生产的电梯零部件,或设计、为电梯零部件贴牌的自然人或者实体;
③ 授权代表(电梯整机或安全零部件):由安装商或制造商书面授权,代安装商和制造商行驶相应任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且生活或注册在欧盟成员国境内;
④ 进口商(安全部件):从第三国把安全部件引进到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且生活或注册在欧盟成员国境内;
⑤ 经销商(安全部件):在供应链上,将安全部件引入欧盟市场的、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⑥ 经营者:指安装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
上述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电梯市场参与者
2. 电梯安装者的职责
2014/33/EU对电梯安装者的职责做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① 确保在现场安装的整梯设计、制造、安装和测试应符合2014/33/EU附录I的相关要求;
② 提供技术资料;
③ 进行相关符合性的评估;
④ 做EU自我声明;
⑤ 贴CE标识;
⑥ 保留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自我声明,直到该产品完全退出市场后10年;
⑦ 保留相关投诉和产品不合格的信息;
⑧ 确保电梯上有型号、批号和产品序列号等可供识别的电梯编号信息;
⑨ 在整梯上标识安装商名称、地址、注册商标和联系地址。
上述要求中,保留相关投诉、产品不合格的信息和确保电梯上有型号、批号、产品序列号等可供识别的电梯编号信息,这些内容是首次在2014/33/EU中提出的。
3. 安全部件制造商的职责
除了与电梯安装者的②~⑦职责要求一样外,2014/33/EU对安全部件制造商的职责新增要求有:
① 确保产品已经满足2014/33/EU附录I规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② 在安全零部件上标识安装商名称、地址、注册商标和联系地址;
③ 采取必要的改进行为,确保产品合规。如果需要的话,召回产品;
④ 告知所在国的监管机构采取的改进行为的具体措施;
⑤ 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书面提供给监管机构其产品合规的相关技术文件;
⑥ 在被要求的情况下,与监管机构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已上市的安全部件的风险。
4. 安全部件进口商、经销商的职责
95/16/EC 未给出安全部件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定义,而2014/33/EU给出了安全部件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定义,并明确了两者的职责。
① 进口商的职责
· 确保制造商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 在安全零部件上标识其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
· 履行其职责(监控):抽样、处理投诉和经销信息等。
② 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职责
· 确保各方的职责正确履行;
· 采取改造措施、产品召回的职责;
· 配合监管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
上述要求中,进口商确保制造商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在安全零部件上标识其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属于新增的要求。
5. 可追溯性
为了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2014/33/EU提出了如下要求:
① 标识安装商、制造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② 标有唯一的产品识别号;
③ 在整个供应链上可以追溯:包括供应商和采购商的信息;
④ 上述信息应至少保留10年。
6. 说明书语言的新要求
为了提高产品说明书的可读性,2014/33/EU中要求:说明书应使用电梯安装地的语言编写。
7. 市场监管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2014/33/EU对市场监管方法要求如下:
① 把之前的“安全保护行为”变成统一的“危险产品保护措施”;
②当产品存在风险时,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措施;
③ 与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④ 允许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动。
8. “EU自我声明”替代“EC自我声明”
相比95/16/EC,2014/33/EU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用“EU自我声明”替代了“EC自我声明”,EU自我声明应满足:
① 应声明产品完全满足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② 应满足2014/33/EU附录II规定的内容要求;
③ 应包含2014/33/EU附录V-XII的相关信息;
④ 应不断更新;
⑤ 应提供投放市场所在地的语言。
若产品设计符合声明内容,目前安装旧电梯指令的EC自我声明仍然有效。因此,新指令的EU自我声明可以参考旧指令的EC自我声明。
1. 过渡时期
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上市的电梯整机和安全零部件应满足新指令的要求,包括:
① 新的标识要求(名称、地址、产品序列号);
② 新的自我声明;
③ 技术文档必须与新指令挂钩;
④ 可追溯性、市场监管;
⑤ 已发证书持续有效(如果产品设计和生产中没有变更)。
2. 对整梯市场的影响
新指令实施以后,以下几个方面会对电梯市场产生影响:
① 如果相关的安全标准没有变化,原有的EC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
② 在过渡阶段,轿厢意外移动保护(UCM)系统的符合性证书和EC型式认证证书等同;
③ 从2016年4月20日起,制造商只能按照新《电梯指令》进行《EU自我声明》;
④ 从2017年8月31日起,EN81-1/-2+A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将作废。
3. 与协调标准EN 81系列标准的关系
新方法规定了技术法规与标准之间协调的以下原则:
① 法律层面的协调仅限于在欧盟市场内流通产品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
② 产品满足欧盟指令所规定基本要求的具体技术内容由协调标准明确;
③ 协调标准是自愿采用的,制造商可按照其他技术规范来满足欧盟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④ 按协调标准制造的产品应被认为满足相应欧盟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执行2014/33/EU时,要和电梯领域主要协调标准EN81系列标准相互协调。目前,EN81-20/50也在过渡期,两者之间执行时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2014/33/EU和EN 81-20/50的过渡期
我国是电梯生产大国,越来越多的电梯及其部件将出口至欧盟国家。因此,希望通过上述对2014/33/EU主要变化内容的研究, 和2014/33/EU的实施可能对电梯行业的影响分析和阐述,能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欧盟电梯、部件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应对方案提供参考价值。另,涉及电梯和部件出口欧盟国家的相关企业还需注意和了解:EN 81-20/50将替换EN 81-1/-2+A3,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方式,以利于产品顺利出口至欧盟成员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信息专递——
台州出台2016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明确2016年质量工作重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台州市出台《2016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
该行动计划明确了台州市今年质量强市建设的主要目标,对制造业产品质量、工业新产品产值、主要农产品质量、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竣工工程质量、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新开工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服务质量满意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等项目提出了量化指标考核要求。
In order to further coordinate the unified market, EU revised Lift Directive 95/16/EC, and issued Lift Directive 2014/33/EU in 2014. The new directive will have a big impact on lifts export to the EU Member States market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new contents of Directive 2014/33/EU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its background and new features, analyses its market impact, and hopefully will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domestic lift exporters.
Lift; EU;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