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士同
遗产通常指的是人死后留下的可以继承的财产及其相关权益。不过,遗产这个词的词义也时常延伸和扩大,还泛指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留下的财富。这类遗产往往以文化遗产命名,而文化遗产呢,又可分作有形与无形两种,通称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按此说法,个人和家庭的遗产是否也应有有形与无形之分呢?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讲,除了财产之外,还有好多非物质的东西,比如家世、教养、名声等等。当然,这类遗产,除了著作权尚有五十年的期限外,其余的则可由整个社会继承。倘若是公众人物,特别是名人,这类“遗产”乃是属于整个社会的,它们已然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所谓的传统文化,说白了也就是由无数群体和个人的文化遗产融汇而成。
那么,对于祖辈留下的遗产,无论是属于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存在一个如何对待的问题——是否值得继承,又该如何去继承?
对于私有财产的继承,由财产的主人来决定,当是无可非议的。像巴菲特和比尔·盖茨那样宣布将遗产的绝大部分捐赠给慈善事业,还有扎克伯格,为祝贺自己的第一个孩子降生而将股产的99%(约450亿美元)捐给慈善事业,这些善举无疑最值得世人的敬重。而有些富豪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家人,那也无可厚非。
公共財产可就不容某个人或某些人随意处置了。比如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像古代的建筑、名人的故居等等,不是说想拆就拆、想改建就改建的。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毁掉,即使复制了也都是赝品,根本就不能再称其为“遗产”。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无论个人家庭的还是国家民族的,情况就更加复杂了。比如当今最为某些人所津津乐道的传统文化,作为这种文化的载体,典籍、文物之类,当然要一个不少地保存下来,但对它们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却不能不认真地加以鉴别和挑选,既不宜轻言“乏善可陈”,也不能“言必称传统”。就像鲁迅先生所比喻的“祖上留下的大宅子”,我们既不能“勃然大怒,放一把火烧光”,更不能“欣欣然的蹩进卧室,大吸剩下的鸦片”。
但凡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往往是家世越显赫、财富越多、名声越大,遗产也就越大越丰厚。不过,就无形的非物质遗产来讲,则未必与有形的物质遗产成正比了。这种无形的非物质遗产我们姑且称其为“精神遗产”吧。正因为它属于精神层面,即使时代变了身份变了,其精神遗产依旧可以代代相传,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后人承继下来。比如贵族精神,尽管自周代“三世削爵”以后,传统贵族就几乎不复存在,但其精神却并未泯灭。尤其是近百年来,随着东西文化的交流,受欧美贵族精神的影响和熏陶,这一珍稀的精神在相当一批人当中都不同程度地得以传承。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伪贵族”,自以为出身名门,祖辈曾是当地豪绅或封疆大吏,便人模狗样地“贵族”起来,还时不时以所谓的家风家教自诩。殊不知即使钱多到七八位数,官升到厅局级省部级,其文化内涵也未必能跟“贵族精神”搭得上界。与“贵族精神”相对的是“流氓精神”,这种精神也并非只有流氓才具备。流氓继承了祖辈父辈的流氓精神并不奇怪,怕的是不是流氓,或者祖辈父辈曾经是流氓,到他这一代早就阔起来了,或成为土豪或成为官员或成为所谓的专家教授,可那浑身的痞子气实在令人不齿!不过,对于国人来讲,普遍的倒是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精神”,那些伪贵族真流氓大致也可归于这一类。
遗产再多再好也未必能一代又一代地继承下去,遑论发扬光大。物质遗产很可能被后人挥霍一空,精神遗产也往往被忽视,以致不知好歹。比如中国新文化的两位巨匠鲁迅和胡适,无疑给我们整个民族留下了极其宝贵的精神遗产,但我们珍惜了吗?继承和发扬了吗?
那种吃老一辈的饭,打着名人后代的旗号四处招摇、博取名利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最终只能令人鄙视。况且有的还不惜文过饰非,为推崇老一辈而遮蔽和篡改历史!在这个问题上,鲁迅先生的长孙周令飞就颇值得我们学习。他于2002年在上海设立了一个“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以“公益文化终生义工”的名义,“继承保护鲁迅文化遗产,弘扬鲁迅思想精神,发展鲁迅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这恐怕才是真正地完好地继承了先辈的精神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