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研究员)
法治中国呼唤雕刻法律的大国工匠
——工匠精神的法律解读
刘武俊(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研究员)
在民法典编纂已经拉开序幕的新形势下,亟需立法者切实担当起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使命,大力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工匠精神反复打磨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草案,努力编纂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亟需立法者更新立法理念,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贯注于起草和审议等每一个立法环节,反复打磨每一部法律法规草案,让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力求成为立法精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法律文本中都能看到大写的公平正义。
所谓工匠精神本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工匠精神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新词,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工匠精神”,本意是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依笔者之见,“工匠精神”不仅仅适用于制造业和技术领域,也完全可以适用于立法领域。法律是立法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提高立法质量是工匠精神的应有之义,编纂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更有必要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利益纷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意识苏醒、权力欲望膨胀的时代。“浮躁”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种表征。从法治的视角看,这是一个法治进程突飞猛进的“赶超型时代”,也是一个法治成就颇令人陶醉的充满“光荣与梦想”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中,慢工出细活的工匠精神和“雕刻法律”似乎是不合时宜的理念。不过,我还是想借用一句曾经耳熟能详而今久违了的成语告诫全体法律人——“戒骄戒躁”,要变得更加冷静、理性和成熟,要培养一种恰如“雕刻法律”般的良好心态。我偏爱“雕刻”这个貌似平凡的动词,因为在雕刻的情境中浮躁的心情容易变得宁静似水。雕刻是一种投入创作的姿态,更是一种似乎与现代人愈来愈疏远的超越浮躁的心态。
毋庸置疑,中国人偏爱使用“建设”这种具有宏大叙事色彩的词汇,中国的法制领域也有“法制建设”之说。 “建设”需要大手笔、大思路、大气势,而“雕刻”更需要于细微之处显现的大智慧。从学者的视角讲,我更愿意将具体的法治事业比喻为“雕塑”而不是“工程”,法治是雕刻和塑造法律的充满创造性的事业。我们在大力倡导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变法)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局部乃至细节的改良。法治需要大刀阔斧的开拓,同样也需要细致入微、精益求精的雕刻。
法律是理性和经验的结晶,是一门实践理性的技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视为一个雕刻法律的职业法律工匠群体。法律是以规则为材料塑造的作品,是一种兼容实用性和审美性的公共物品。法律创造了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这种和谐的秩序感其实就是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美,犹如从狂野不羁的斑马演绎而来的象征规则和秩序的斑马线。在法律人的眼光中,法律寄托了人类对秩序、安宁、自由、权利和尊严的渴望,法律蕴含了一种和谐与安全之美。法律的雕刻需要借助于语言、服饰、建筑等一系列工具符号,法言法语是雕刻法律典型的语言符号,法庭和监狱是雕刻法律典型的建筑符号,法袍是雕刻法律典型的服饰符号。
立法切忌急功近利,要保持一种审慎、冷静和理性的心态。编纂民法典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创造性的立法工程,需要参与编纂的立法者培养一种恰如“雕刻法律”般的良好心态,克服浮躁冒进的负面心态,需要细致入微、精益求精的雕刻。作为一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制度设计,法律其实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力量,正如法学家萨维尼所言,法律是一种“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雕刻法律的工匠理念与法律内敛保守的品性是颇为匹配和吻合的。每一部典草案从其诞生之初起就是一个尚待完成的作品、一座尚待完善具有无限可塑性的雕塑。法律永远不会是尽善尽美的,因而法律的雕刻也是一个类似于算术对圆周率的求值一样没有止境的精益求精的过程。
雕刻法律的理念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要注意细节,在重视制度改革的同时不应忽视细节的改良。在一种法律制度相对稳定成熟之时,更重要的是应当关注小制度内部的细节上的改良,乃至法律文本(法典等)、法律文书(裁判书等)、法律建筑(法庭监狱等)等诸多法律符号的尽善尽美。
雕刻法律,意味着立法一定要讲究质量,克服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的“立法大跃进”的倾向。在立法早已驶出快车道、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规模的“后立法时代”,立法的侧重点应当放在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上。坦率地讲,中国的刑事立法曾经一度带有浮躁的气息,受“严打”等刑事政策因素的影响颇为明显,不断颁布的立法解释和修正案让人感觉到刑法文本的脆弱性和刑事立法的“朝令夕改”。
法典是法律最为经典的文本样式,立法者无尚的荣耀莫过于编撰一部流芳后世的法典,编撰法典几乎是每一位立法者的“光荣与梦想”。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彪炳千古的人类法律文明的象征。其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堪称立法者精雕细刻的杰作,曾为这部法典作出貌视消极之贡献的萨维尼堪称精通雕刻法典之道的大师。19世纪初叶,持进化理性主义立法观的萨维尼,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观念,并怀疑当时德国法学界编撰民法典的能力,极力阻止当时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强调制度设计之前成熟的理论探讨。他耗费了近四十年的时间潜心研究罗马法理论,为后来制定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从萨维尼开始阻止立法到德国大规模编纂法典经历了近半个世纪之久,萨维尼成功地阻止了当时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拉开序幕, 2016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就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和民法典编纂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强调切实担当起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使命。他强调,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编纂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重刑轻民”传统依然根深蒂固的中国,编纂民法典首先就要更新观念,强化对公民私权利的立法保障,弘扬权利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等民法的精神。
新中国历史上曾有多次编纂民法典的努力,但皆因条件不成熟,市场经济不发达,立法者基本理念难以达成共识而流产。本次民法典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高涨,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期望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现实拷问的精雕细凿的精品,希望所有有幸参与民法典起草和审议的立法者、专家学者怀有一种雕刻法律般的成熟、理性、冷静的心态,一种立法者对法典特有的敬畏之心,一种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210年前,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曾自信十足地向全世界宣称:“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此言不虚,法国民法典的确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民法典编纂。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科学化程度,依然是衡量现代国家法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迫切需要一部成熟科学的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亟需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期待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在工匠精神的引领下呼之欲出。
雕刻法律,意味着司法审判活动不是被动机械地“绞肉机”式的办案而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法官要善于通过法律对个案的适用,发现和填补法律的漏洞,以判例、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法律进行再加工。19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著名判决,历史性地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宣告法院对法律乃至宪法拥有毋庸置疑的司法审查权,这一判决堪称美国乃至人类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难怪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曾有如此一番感慨:“我们的宪法性法律的形式今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还仍然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际,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了它。”诚哉斯言, 不卑不亢、胆识过人的马歇尔在雕刻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大名永远铭刻在法治的丰碑之上和美国人民的心中:在美国,法官马歇尔的名字可谓妇孺皆知;在法学界,马歇尔的名字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经典判例一样无人不晓。
雕刻法律,意味着法学研究是一个厚积薄发的默默的积淀和酿造过程,而不是制造充斥着“喧嚣与躁动”的学术泡沫。法学家习惯以职业性的挑剔眼光从学理的视角评价法律,用自己的思想和智识对法律进行素描、雕饰和塑造。法学家首先应当是具有思想原创欲望的智者,能够贡献出原创性的法律思想,其次才是满腹经纶的学者,担当“传道授业解惑”的学术角色。在时下的中国,法学家的浮躁或许仅次于经济学家。一切真正以法学为志业的法学界人士,不妨细细品味学术大师福柯对知识分子的如此角色定位:“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
立法者雕刻的法律文本,法官雕刻的裁判文书和判例,律师雕刻的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法学家雕刻的法学论文、专家意见书,诸如此类都堪称法律职业共同体雕刻法律的作品。真正进入职业角色状态的法律人,对自己雕刻的对象有一种创作的冲动,能够体验到创作的欢愉。法律人在雕刻法律的过程中,释放自己的智慧、经验和学识,同时享受着创作者的愉悦和幸福。
或许,本文所阐述的雕刻法律这一理念,其可贵的价值就在于提醒法律人克服浮躁的心态,切忌急功近利,保持一种从容、冷静和理性的心态。让我们雕刻法律,在与法律的亲密接触中触摸法律的质感、探寻法律的纹理、解构法律的材料、感悟法律的精神。
法治中国呼唤雕刻法律的大国工匠!编纂民法典亟需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亟需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亟需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倘若每一位立法者都能精心打磨每一部法律法规的草案,让每一份法律文本都彰显公平正义的光芒;每一位法官都能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个案件、精心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每一份裁判文书中都检阅到公平正义,依此类推,每一位检察官、每一位警官、每一位律师、每一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等,都以追求法治中国的大国工匠为荣,让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真正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机体,那么法治中国的理想距离现实还会遥远吗?
任何司法审判活动最终都要作出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裁判文书是至为重要的司法产品和司法作品。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共产品”,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书面载体,也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充分的“说理”将“纸面上的法”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司法裁决往往可以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某些著名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往往就是旁征博引、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甚至成为法学新观点的重要来源。
法官的真功夫往往下在庭外(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往往是相对超脱甚至貌似消极的庭审主持人角色),亦即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才是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
中国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公文味有余而法理气息不足,裁判文书不说理早已是中国式裁判文书的一大通病。某些过于简略的判决书往往用“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第×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之类的格式化用语,将本该详细阐述的判决理由用几句套话不了了之。“裁判理由”乃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能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文本空间,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作出裁决无疑有司法专断之嫌,这种蛮不讲理的裁判文书并无公信力可言。这种不讲理的裁判文书遮蔽的是法理的缺席,张扬的是法官的恣意,法官独断专行式的强权司法在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丛林中极富隐蔽性地凸显出来,因为强权是不屑说理的。令人欣慰的是,这种“纸面上的司法腐败”已经引起司法界的警惕,以强化“说理”为重要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全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则将进一步为实现由公文型裁判文书向法理型裁判文书的转变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公布裁判文书其实可以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制,为专家型法官阶层的培育创造有利条件。裁判文书的公布往往关涉到有关审判人员的荣辱,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往往会使人们自然而然对法理功底扎实的法官油然起敬,法官本人也会有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而制作马虎、论证空疏、说理乏力的裁判文书一旦公诸于众,则很可能使法官感到汗颜和蒙羞,从而有力鞭策法官下功夫钻研业务和提高理论素养。
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裁决这一“公共产品”置于阳光之中,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阅和监督。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说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实质性的区别。法院依凭审判权这一公权力作出的司法裁决显然属于具有共享性的“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布裁判文书也是基于司法裁决这一“公共物品”的内在属性。另外,公布裁判文书还是尊重和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公民作为为司法审判提供纳税支持的纳税人,有权利知晓、了解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公民的司法知情权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颇具气魄地力推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不断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让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上网“晒”出公平正义。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并明确了多项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裁判文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截至1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22497064篇,访问总量超33.8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1月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指出,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空间,督促广大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周强同时表示,针对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将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就法院而言,司法公开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是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既强化了司法公信,也彰显了司法自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具有倒逼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必须更加负责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公布,不仅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而且能够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工作需要。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具有法治宣传的普法意义和提供法学研究素材、繁荣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对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网民法律意识乃至繁荣法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利于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国际司法领域的惯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须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除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外,还通过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韩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都已实现全部上网。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公开应该避免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要避免选择性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案件,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应上网公布,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只有最大范围的公开裁判文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作为雕刻法律的司法作品,裁判文书是法院的脸面,是司法领域的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等多重功能。每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都是接受网民检阅的司法考试答卷。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让亿万网民“围观”和审视,其实是司法机关接受广大网民监督和拷问的开放性司法考试,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和司法能力的考核。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所有裁判文书都上网“晒”出公平正义,让广大网民在每一份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上都检阅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对作为司法审判产品文本载体的裁判文书都拥有发言权和评判权。
(责任编辑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