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辉煌
从危险管理到风险治理
——中国乡村治理的模式转换研究
□林辉煌
当前我国乡村正处于剧烈的转型阶段,面临着各种风险因素的挑战,单纯依靠原有危险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因此需要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模式,从单纯依靠危险管理模式转换成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其不仅能够对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进行有效管理,而且能够将管理有效地转移到对风险前期的预防和控制上,从而建立一个有预见性的基层治理体制,确保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
乡村治理风险社会危险管理风险治理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201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决定。党和国家之所以如此关注社会治理问题,是因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等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这其中,加强和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又是当前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和基础。[1]我国乡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2]而且在村庄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上都有明显的体现。然而,当前中国的乡村治理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危险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的应急性抢救,这种管理模式往往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风险本身。在学界,学者们主要关注的也是乡村社会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3-6]没有对中国乡村社会的风险发生机制以及如何防止可能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危险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通过长期的乡村调研,笔者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在于将危险管理模式转化为风险治理模式,从而把未来可能的危险化解在日常性的治理机制之中。
在中国乡村社会正在进行的巨大转型过程中,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影响,传统乡村社会正在不断丧失主体性和预见性,从而导致各种风险因素大量增加,乡村基层的风险社会正在迅速形成。[7]
在传统中国,由王权和族权共同管理[8]并因此生成的“双轨政治”[9](P336)所面对的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乡土社会,在生于斯长于斯的封闭社区中,人们结成了世代相传的人情关系,[10](PP41-42)生产出稳定的社会权威结构和公平正义观,[11]因此,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治理模式。[12]传统乡村社会的简单性和静态性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任何的风险因素,实际上包括个体的生老病死、天灾人祸等等都会打破人们的正常生活,只是这种风险因素在一个相对均质和稳定的熟人社会中一般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人们借助已有的地方性知识和彼此之间紧密的关联可以较好地进行预见和应对。因此,简单社会中的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对特定的危险事件进行事后管理。而在当下的乡村社会中,风险已经取代了危险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根本因素。现代风险在本质和特征上都迥异于传统的危险,它是一种危险的不确定性,[13]表现出高度的隐蔽性、知识依赖性、高度关联性、跨越时空性、迅速扩散性和高度危害性。[14]因为传统乡村社会的主体性和预见性不断丧失,加上静态管理模式本身无法适应当前复杂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现代社会风险不再具有规律性并且超出了个体家庭甚至社区能够承受的范围。这些巨大的风险在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层面都有明显的表现。
当前乡村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民群众对基层政权的要求不断提升与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不断下降之间的巨大矛盾。一方面,社会主义改造取消了族权对基层事务进行治理的合法地位,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涌向了现代国家体系,农民对国家的政治诉求不断提升;另一方面,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及其配套措施的落实,国家迅速从乡村生产和生活中退却出去,基层组织的治理资源逐渐被掏空,使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大大弱化。基层组织既丧失了国家权力体制的信任,而且脱离了乡土社会的约束,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农民对基层组织却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不信任,致使基层组织不仅没动力而且也没能力来落实国家的政策。除了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之外,另外一个政治风险因素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瘫痪。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农村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农村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而现实中的农村党建却呈现出“性别失调、文化偏低、老年化、空壳化、去党性化”等不良特征,并且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构性困境之中。多数党员常年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党员或者沦为普通群众,或者比普通群众还不如。在很多农村,党组织已经无法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有的甚至起到负面的作用。这就使得农民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认同感不断弱化,严重损害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15]
当前乡村的经济风险主要体现在农民通过农业收入来应对市场经济压力的要求不断提升与不断增大的农业生产脆弱性之间的巨大矛盾。农民被卷入市场经济之后,实际上面临着更多新的风险和压力,因为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基础上的低端市场并不能给进城农民提供充分的经济社会保障。随着年老、疾病的出现,农民随时都可能被赶回乡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城农民都希望保留农业生产的权利,这是他们缓解市场经济风险和压力的有效机制。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当前的农业至少有两个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是通过在城乡之间实现代际分工,分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提高农民的整体家庭收入;二是通过在村农民的种田,保障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小农生产在激发个体家庭的积极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乡村集体具有超越个体家庭来实现公共品供给的能力基础之上的。近年来的乡村经济改革尤其是农地制度改革,都在朝着弱化集体统筹能力的方向发展。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甚至成为一种充满道德情绪的主流话语。有趣的是在这种主流话语之下,广大农民却因为地权的绝对性导致了村庄基本的公共品供给难以达成,从而陷入更大的困境之中,[16](PP8-9)农民称之为“一夜回到解放前”。由于农田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再加上市场经济将绝大多数的年轻劳力吸纳到城市打工,对于留守在乡村的老人和妇女而言,这种基础设施的不足往往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的大量抛荒。[17]显然,土地大量抛荒的出现将动摇农业生产的战略意义,给农民的家庭经济稳定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体系埋下巨大的风险。
当前乡村的社会风险主要体现在农民个体性不断觉醒与社会正义标准不断丧失之间的巨大矛盾。在现代国家的改造之下,农民从传统的宗族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由国家建构起来的一套平等的正义话语,尝试为每个人提供了一套思考和行动的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市场经济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各种致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民群体开始出现严重的分化和原子化,所有个体化的观念和行动都可以为自己找到合法性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国家的改造试图将传统小农释放到统一的政治领域中,而市场经济的改造则是将小农释放到多元的市场领域中。这对于个体小农的解放而言无疑是积极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选择和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理想。但是这种积极意义需要建立在人们对于某种社会正义标准的共识之上。当前的乡村社会日益将金钱财富视为最主要的价值衡量标准,虽然经济水平是提高了,但是精神文化却空虚了;闲暇时间多了,但是主要用来赌博玩乐;人们都缩到私人的小空间里,谁也不管谁,日常交往越来越没有人情味。[15]由于没有统一的正义标准,原本被压抑的所有自私、贪婪、迷信、暴力等落后思想都暴露出来了。[15]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乡村的黑灰势力开始兴起,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社会安全感。
面对乡村社会的各种风险,中国当前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危险管理的模式,即只有在乡村社会出现具体的危险情况时才进行一些抢救性的管理。危险管理的逻辑认为,非正常事件或者重大危险如特大灾害的发生是极少的,没有必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是将当前的乡村作为一个简单的社会来看待,没有意识到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巨大危害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任何风险治理的成本都是无法容忍的或者这些风险根本就没有被意识到。实际上,当潜在的风险转化为具体的危险之后再动员各方力量进行抢救,抢救的成本在险情的压力下往往是巨大的,甚至要远远超过风险治理的成本。因此,危险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恢复行为,具有短视性、波动性和严重的滞后性,在社会风险日益增多、而所有社会关联环节紧紧相扣的背景下,危险管理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危险管理之所以成为当前乡村社会的主要治理模式,与市场经济冲击下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弱化以及国家在基层的政治建设出现松懈之间具有极大的关联。基层工作以“不出事”为主要目标,[18]只要在自己任期内不出现问题,其他长远的统筹规划都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
在乡村政治层面的危险管理,最典型的是维稳模式。虽然维稳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强调要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整个维稳的考核体系是建立在量化基础之上的,而且基层干部要顶着“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因此维稳的工作必然会走上危险管理的道路。基层干部只能集中所有精力和财力,对已经出现的不稳定分子进行监控和收买,确保他不会越级去上访。实际上,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只是当前乡村政治风险的一个表象,对这些已经出现的事件进行管理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当整个基层的所有工作都围绕这些表象来开展的话,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只会越来越多。维稳的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只有当影响社会稳定的具体危险出现之后,管理工作才开始介入,并且危险越大,管理的力度就越大。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危险管理,它在实践中的基本目标是将已经被破坏的干群关系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强力,或者采取收买,总之要不惜成本将这个具体的危险消除掉,至少是将它隐瞒下来。而对于危险背后的风险因素,管理者则往往不加以考虑,毕竟它还没有演化成具体的危险。实际上,只要维稳的压力存在,乡村政治的风险因素就会在不断循环的对上访事件进行管理的工作中被掩盖起来。因为对具体危险数量的控制显然要比对抽象风险因素的控制来得紧急,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紧急”并不意味着“重要”。
在乡村经济层面的危险管理,最典型的是抗旱的模式。近几年来,对农业生产造成最大影响的应该是频繁发生的旱灾(当然,这里强调旱灾并不意味着洪涝或其他灾害不具有重要性)。近年来的西南大旱、华北大旱、中部大旱,极大地暴露出我国农田水利体系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不仅仅表现在水利工程的残破和缺位,更体现在基层水利组织的瓦解,从而导致一种更可怕的“治理性干旱”。[19]抗旱工作本身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它是对已然发生的农业危险的管理活动;但是如果一切农业管理都围绕着抗旱而进行,即只要一干旱就需要国家投入巨资进行抗旱,而常规性的抗旱机制则处于闲置的状态,那么这种抗旱模式就是值得反思的。很多乡村地区的水源条件是非常好的,只要常规性的水利管理体系能够发挥效用,实际上并不需要国家来抗旱。问题是这些常规性的水利管理体系往往因为工程损毁和水利组织缺位而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只要一出现旱情,就需要国家投钱搭建大量临时性的水利体系来进行抢救。而一旦旱情解除之后,这些临时性的水利体系就撤掉了,而原有的常规水利体系依然处于瘫痪的状态。由此可见,这种抗旱模式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危险管理,它的逻辑是只有发生具体的旱灾,农业生产出现巨大危险之后才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恢复性抢救。而对于常规性水利体系本身存在的风险,显然不属于管理者关注的事项;只要不是大旱,日常性的灌溉就交由个体农户自己解决。这就是为什么荆门乡村会出现成千上万口私人灌溉井,农民怨言四起而干部却满心欢喜的根本原因。
乡村社会层面的危险管理,最典型的是大案的模式。所谓大案模式,是指对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安全感只有演化为具体的重大刑事案件时,才会进入管理者的视线。日常生活中的黑灰势力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管制,甚至还成为基层治理的依靠力量。[10](PP274-282)由于农民已经严重分化和原子化,而乡村社会也丧失了抵御黑灰势力的内在机制,人们一方面对黑灰势力充满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却有时候还要借助他们的力量。这种两难的困局决定了农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是无能为力的。而对于基层组织而言,由于自身的治理资源不足,常常需要借助黑灰势力来解决一些钉子户的难题,尤其是在资源较多的村庄。因此,基层组织也缺乏动力和能力去管制黑灰势力。至于基层派出所,其行为逻辑是建立在具体事件之上的,而且该事件必须足够重大足以构成对法律法规的违犯。实际上黑灰势力的所作所为在很多时候并不触犯法律法规,但是它的存在本身已经构成了乡村社会的不安全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大案的管理模式就是一种危险管理,管理者将所有目光都集中在具体的大案上。对具体案件的管理虽然很重要,或许能够解决案件当事人在当下所面临的问题,但是对于孕育这些具体案件的社会风险因素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中国乡村正处于急剧的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风险因素不断增多,而当前的危险管理模式对这些潜在的风险因素的漠视,有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社会风险本身。当前的乡村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困境,即一方面农民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压力下希望从村庄社会中获得支持性力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国家的乡村政策改革和乡村的危险管理模式却在不断地弱化和瓦解这个支持性力量,使得原本在城乡之间可进可退的农民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伴随着这种困境的是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疏远和对立,农业生产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安全感的丧失,这些对乡村的稳定和谐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当前的乡村治理却固守着危险管理的模式,只有当潜在的社会风险转化为具体的危险时才进行应急性的抢救。这种管理模式虽然能够暂时地解决一些危险事件,但是却没能有效地预防下一个可能更大的危险事件的发生。滞后且缺乏预见性使得危险管理只能够治标而不能治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会风险的危害性,从而为风险因素的积累、强化和爆发提供了极好的温床。因此,虽然危险管理模式具有现实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仅进行危险管理,对于当前的乡村社会而言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其本身也许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单纯的危险管理将导致基层政权合法性的进一步流失,强化政治风险。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中,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被定义为危险事件。这种危险性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不良影响,尤其是针对上级政府而言;其次是对基层政权信誉的不良影响,不仅是群众对基层政权的信任而且上级对基层政权的信任都将大打折扣;最后是对基层干部职位的不良影响,也就是“一票否决制”。在具体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也许更主要的是“一票否决制”。处于维稳压力之下的基层干部只有想方设法将各种危险事件处理掉,至少是隐藏起来。实际上国家通过维稳体制试图达到的目标是巩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因为对国家而言政权合法性的流失才是危险的。由此可见,维稳体制下的危险管理模式必然要掩盖基层政权合法性流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乡村的政治风险。在维稳的压力体制下,丧失正义原则的农民很容易就抓住基层干部的软肋,采取“谋利型上访”的方式要挟基层干部,[20]从而创造出一种奇特的“危险事件”。只要有一次对“谋利型上访”的妥协,基层组织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困境中,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合法性将进一步恶化。当基层组织忙于应付各种或真或假的“危险事件”时,殊不知隐藏在这些“危险事件”背后的真正的政治风险正在不断累积强化,随时可能爆发出真正致命的并且无法被危险管理模式所解决的危险事件。
单纯的危险管理将进一步引发粮食安全问题,强化经济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的乡村家庭都是通过城乡之间的代际分工来完成家庭收入结构的转型。其中,来自外出务工的经济收入不断上涨,农业收入占家庭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从这个角度讲,务农对于整个家庭经济而言已经处于副业的地位。当前的种田格局中,无法外出的老人和妇女所占比例在90%以上。[15]对于他们而言,种田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持自己的口粮,从而减轻外出务工者的负担。因此,老人和妇女不会轻易放弃种田,但是也不会有较高的种田积极性,他们往往只捡一些水利条件较好的田来耕作,其他的就任其荒芜。这种种田格局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要将国家的粮食安全建立在这个格局之上就必须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然而当前的农业管理是以抗旱为典型的危险管理模式,只有在出现大旱的情况下才会引起暂时的重视。而常规性的水利设施则往往处于荒废状态,农民种田要投入极大的成本。抗旱建立起来的临时设施是与常规设施相分离的,实际上等于要付出更大的管理成本来解决一次性的用水需求。这种管理模式无法将国家的资源与常规的治理机制结合起来,从而激活和改进整个日常性的用水模式;相反,它使得常规水利管理体系的瘫痪状态被进一步地隐藏起来。当农民发现基础设施的缺位导致种田的成本远远超过种田本身的收益,原本对土地依赖程度就不高的农民就更有可能选择抛荒弃种。这种结果的出现必然会直接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
单纯的危险管理将进一步使得社会治安陷入困境,强化了社会风险。虽然重大案件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具有危险性的是隐藏在这些重大案件背后并且孕育着这些重大案件的社会温床。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群体被分化成为一个个单独的原子,彼此之间的关联呈现出利益化和短期化的特点;同时,原本被压抑着的各种不良思想都被释放出来了。基于传统乡土社会内生的权威秩序和伦理道德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而基于现代法治国家外生的法律权威和公民责任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当前的乡村社会呈现出了一种价值混乱的总体状态,没有一套能够形成基本共识的社会正义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普遍的精神空虚和价值扭曲,甚至以参加黑灰势力或者与其有某种联系为荣,而坐过牢狱居然成为获得人们“尊重”的重要资本。重大案件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从一点一滴的社会风险中发展起来的;当整个社会管理的精力都集中在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上面,有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掩盖社会风险的存在,并且为其积累和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从这个角度讲,分析当前社会的风险因素,形塑社会主义正义是非观,斩断各种歪风邪气生长的根源,也许是比单纯的危险管理更重要的工作。
在乡村进入风险社会之后,单纯的危险管理模式虽然能够缓解当前的危险状况,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将风险因素掩盖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社会的不稳定。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方针。在2011年5月份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就是在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中,要把管理的重心由传统的对危险事件爆发后的应急和控制,转移到对风险前期的预防和管理,转移到对风险的识别与风险认识上。[14]这正是社会风险治理模式的基本要求。社会风险治理是世界银行为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于1999年提出的社会保护政策的全新理念,旨在拓展现有的社会管理思路,强调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多种社会风险防范与补偿的制度安排,系统、综合、动态地处置新形势下各国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1]由此可见,风险治理的本质是指在未出现社会危险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预防性措施,与当前的危险管理截然不同。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的广大乡村迫切需要创新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从单纯进行危险管理转换为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社会治理体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危险管理,而是强调风险治理的基础地位,以及任何危险管理的开展都要与风险治理相对接。
乡村政治的风险治理,重点在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流失,根源在于农民群众对于基层组织的不信任与日俱增。要防止政治风险转化为重大的政治危险,必须从源头上找出农民对基层组织不信任的原因,并提前加以克服。农民对基层组织的不信任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原因:首先是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严重弱化,无法对农民诉求进行分类,并且对其合理诉求及时予以解决。当然,国家的维稳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消了基层组织进行分类治理的合法性,使得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因为无法在基层得到解决而强化了农民对基层组织的失望情绪;其次是农村党组织作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战斗堡垒正在丧失效用,很多农村的党组织已经陷于瘫痪。很多农村党员也丧失了基本的政治认同,沦为普通的群众,甚至比普通群众都不如,从而引起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不信任;最后是群众路线的瓦解使得农民群众无法有效地参与基层政治生活,无法对基层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们越来越觉得神秘,很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对乡村政治的风险治理,要充实基层组织的治理资源,加强乡村党建工作,并且重新确立群众路线的核心地位。只有真正地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切实巩固党在乡村政权的合法性。
乡村经济的风险治理,重点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集体时代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实际上就是一种重要风险治理行为,通过建立完备的排灌体系,确保在正常年景可以小水灌溉,在大旱年景可以大水灌溉,在大涝年景可以及时排涝,从而尽可能确保旱涝保收。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取消或弱化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如何独立自主地养活中国,始终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粮食安全是建立在稳定的耕地面积和稳定的粮食收成基础之上的,后者则依赖于健全的具有长远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个健全的、常规化的水利管理体系是预防农业风险转化为危险的根本保障。因此,农业的风险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关涉农民活命的大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频繁的旱涝灾害,除了气候本身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农田水利体系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一方面表现在水利设施常年无人照看而严重损毁,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的弱化,无法实现小水利与大水利的对接。农业生产的风险治理就在于建立常规化的以水利体系为核心的基础设施,正是因为风险治理的缺失导致了整个水利体系无法应对旱涝灾害,甚至在正常年景都难以发挥效用,所以,一有旱情就必须依靠国家投资建立一套临时的水利体系,这种管理方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同时要强化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提高基层组织进行公共品供给的效能。
乡村社会的风险治理,重点在于完善农民的教育体系。传统社会内生的伦理道德显然已经很难继续发挥社区整合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民的教育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新型农民,从而明确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树立正确的公平正义观。应该承认,农民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小农思想;只要深入乡村进行调研,就会发现有些农民的有些话和要求并不一定合理。[15]而如果无原则地满足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将会引发更多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丧失正义是非原则。因此,有必要加强乡村法治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一方面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使其认识到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思考和处理问题,并且严格遵守一套普遍接受的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和是非观,那么乡村社会的各种歪风邪气也就丧失了生存和发展的温床。当然,这个目标的实现也许还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它应该是进行乡村社会风险治理的一个基本方向。[22]
总而言之,当前乡村转型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内在地要求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从单纯依靠危险管理的模式转换成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除了要对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进行有效管理之外,更要将管理有效地转移到对风险前期的预防和控制上,从而建立一个有预见性的基层治理体制,确保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
[1]徐立全.社会管理和建设重点在基层[J].求是杂志,2008(4).
[2]杨安华.国外乡村风险治理研究:一个分析框架[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3]李燕凌等.乡村社会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与责任机制建设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4]李燕凌.乡村公共危机形成机理及治理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05(1).
[5]于建嵘.我国乡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6]于建嵘.我国乡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5).
[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8]王玉亮.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质[J].历史教学,2006(9).
[9]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M]. 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10]陈柏峰. 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1]贺雪峰. 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2]刘继同. 由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中国社会管理模式的战略转变[J].管理世界,2002(10).
[13]唐钧. 政府风险治理的实践与评述——以加拿大和英国政府的改革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09(4).
[14]刘婧. 哲学视野中的当代风险治理创新[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15]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农民思想状况”调查组. 关于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执政能力的调研报告[R].2011.
[16]贺雪峰. 地权的逻辑:中国乡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7]邢成举. 新土地抛荒缘何出现[J].绿叶,2010(12).
[18]贺雪峰等. 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J]学术研究,2010(6).
[19]李宽、贾林州. 江淮农田水利调查:治理性干旱阻碍农田水利建设[N].社会科学报,2011-2-10.
[20]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J].开放时代,2010(6).
[21]林义.强化我国社会风险治理的政策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6).
[22]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5).
(责任编辑:黄鹏进)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决策咨询制度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研究”(14JZD023);2015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研究”(2015M570703)的阶段性成果。
C912
A
1243(2016)03-0061-007
作者:林辉煌,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法律社会学。邮编:51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