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香港社会变化与妇女权益进步
王锡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在传统父系社会体制中,中国妇女长期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对待。中国古代的婢女制度和中国传统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曾长期在香港沿用。1938年,香港废除婢女制度, 1970年废除纳妾制度,确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香港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终于获得公平的待遇。为了进一步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间的平等,保障妇女权益,香港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性别歧视条例》等相关法律,并且实施了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公约。通过回顾一百年来香港社会的转变以及本地妇女权益的进步和地位的提高,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文化、社会环境和法律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及融合。
婢女制度 纳妾制度 习惯法 香港妇女权益
1841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在1997年7月1 日回归祖国之前,香港没有本地的成文宪法,英国统治香港期间,英格兰的普通法和部分英国成文法规均适用于香港。英国政府认为有关婚姻和继承权这两方面的英国法律并不适用于香港本地华人,所以保留了这两方面的中国习惯法。在传统父系社会体制中,中国妇女长期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对待。经过三次立法,香港于1938年终于废除婢女制度。1971年10月7日,香港终止行使《大清律例》,废除纳妾制度,并且实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香港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终于获得公平的待遇。为了进一步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间的平等,保障妇女权益,香港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性别歧视条例》等相关法律,并且实施了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公约。通过回顾一百年来香港社会的转变以及本地妇女权益的进步和地位的提高,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文化、社会环境和法律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及融合。
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百余年里,中国法律及习惯在香港有相当广泛的适用范围。胡鸿烈先生说:“至于民事事件,凡在港华人,原则上均适用中国法例及习惯,但如该项事件本地区另有法例规定时,便应适用本地之法例”。中国法律及习惯是香港华人的普通法,而香港本地法例有特别规定者则为特别法,特别法之效力固应优先于普通法,但仅为普通法运行之例外。因此,胡先生又说:“凡上述各条例所规律之事件,应适用各该条例,如各该条例中有规定应依中国法例及习惯者,自应适用中国法例及习惯;如其规定应依英国衡平法或习惯法之规则时,则不容中国法例及习惯侵入。是为中国法例及习惯对于事件适用范围之原则及例外。”[1]P12-1320世纪50年代,这样的涉及华人生活的普通法(相对于特别法而言,指立法而非判例法)主要有:1912年《华人婚姻保全条例》(Chinese Marriage Preservation Ordinance),1911年《新界条例》(The New Territories Regulation Ordinance),1911年《华商合伙营业条例》(The Chinese Partnerships Ordinance),1935年《监护婴孩条例》(Infants Custody Ordinance),1935年《分居及赡养令条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2]P13
在1997年7月1 日回归祖国之前,香港没有本地的成文宪法,英国统治香港期间,英格兰的普通法和部分英国成文法规均适用于香港。英国政府认为有关婚姻和继承权这两方面的英国法律并不适用于香港本地华人,所以保留了这两方面的中国习惯法。因此,香港回归前的法律源自:(1)本地立法机关公布的法例和附属法例;(2)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枢密院颁令和法令;(3)适用于香港的普通法和衡平法;(4)剩余的中国习惯法。
成立于1870年的东华三院是香港历史最远久的慈善机构,其董事局成员都是举足轻重的社会士绅,因此在救济大众巿民之外,经常负起排解纷争、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在英国统治香港初期,民间团体担任了非常重要角色。一般香港华人不愿意直接和英国人打交道,而是通过东华三院董事局向港英政府反映意见,英国政府亦乐意由东华三院来维持华人社会秩序,东华三院的特殊社会地位一直维持到二次大战后才逐渐淡化。1926年,东华医院被认为可能是世界上现存最大的博爱慈善团体。
1850年港英政府就设立了第一所公立医院,为香港市民提供西方医疗服务。但当时华人对西医西药有所抗拒。在这一情况下,东华医院在1869年成立,旨在为医疗团体提供中药和赠医施药给贫穷的华人,并逐渐成为香港历史最悠久的公共团体之一。在医疗之外,东华医院在很多社会问题上也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在英国管制的二十八年中,香港华人社会中存在不少社会问题。东华医院的成立也标志着华人社会福利问题应该由华人以符合中国习俗的方法来解决。[3]P187东华医院的福利服务经常与华人出洋问题有关,当时大批华人出洋引来许多弊端,不少中国男女被拐带与诱骗,女的被出卖成为娼妓和“妹仔”,男的经常被骗去一些与合约不相符的地方工作。[3]P189东华医院设法拯救受害者,其中一个拯救方法是遣送受害者返回家乡。为了避免女难民回乡后再次被家人卖出,医院为她们择定婚配,此项措施在当时香港社会可谓是一项革新的举动。另外,东华医院亦为幼童寻找家庭领养,这些工作后来转交给了与东华医院关系密切的保良局负责。保良局将拯救工作推广,延伸至帮助一些被丈夫虐打而离家岀走又举目无亲的妇女,还有被丈夫贩卖的女子、娼妓、被虐待的“妹仔”。保良局会采用各种培训方法,比如识字和手工艺训练等帮助她们建立新生活。[3]P190
1878年旅港东莞商人卢庚扬等四人以“港地拐事日盛,歹徒逼良为娼,转卖外埠”为由,联名促请港英政府成立保良公局,以“保赤安民”。 当时香港总督轩尼诗(John Pope Hennessy 1877-1882年)也同意设立保良公局,答应转请英国藩政院核办。同年他饬令署巡理府J.J.Francis草拟“拟设华人保良会专保护妇女及幼童章程”,并于1880年中拟就,交予公局绅董核阅;经过多番修订,公局章程终于1882年获得批准,并且刊登于港府宪报,名为“保良局条例”(Rules for the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保良局由此成为正式合法组织。直至二十世纪中叶,香港仍然存有卖妇女为养女、妾侍、佣仆之事实。在香港本地发现的卖身契约中就有卖女契、买妾婚约、许女为妾约、夫故卖女约、断卖亲女契、转让育女帖、转让生女帖、送女帖、送花女帖等各种不公平契约,其年代从清代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不等。这些契帖大多数没有说明妇女卖出以后的情况,女孩子们也许再被转卖、或流转为养女、私婢、又或者长大后被买进的家庭纳为妾侍,命运全凭买方决定。有部分契帖注明买卖目的为充作童养媳或妾侍。更有甚者,1895年在广东的一份契约写明卖断为妓,买方根据契约,有权教女孩唱歌弄乐,以便将来入艇接客,还注明靓妆应召,终其一生。[4]P223
根据文献记载,文武庙由华人富商建于1847-1862年间,由文武庙、列圣宫和公所三幢建筑组成。1908年香港政府制定《文武庙条例》将文武庙交予东华三院管理。文武庙公所为区里华人议事及排难解纷的场所,公所是香港开埠早期在香港政府批准下可以用中国传统方式“斩鸡头、烧黄纸”的宣誓及裁决华人之间的仲裁场地,在文武庙里举行的宣誓及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于1918年发生一件轰动社会的两位大商人的钱债官司案件,由于双方都缺乏证据,法庭调解无力,只好让他们去文武庙“斩鸡头”,由师爷、律师同时去“监斩”。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不肯跪下发誓,双方又再回到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因为心虚不敢下跪,故此判決原告有罪。
1841年前,香港华人的婚姻观念及传统文化,以乡规宗祠法则为主,于上世纪初期,香港岛及新界地区的华人,仍然遵从旧式婚姻和乡规俗例;时至今天,香港新界部分地区仍然保留宗祠,乡民大婚还必须回到祠堂举行旧式婚礼仪式;男丁出生亦在祠堂举行仪式以表示认祖归宗,并且将男丁名字写入族谱。根据英国政府1898年的历史档案资料,在新界地区方面基本上属于农业区,分布着大概有七百个村庄,总人口连九龙半岛在内有十多万,新界原居民以围头人和客家人占多数,他们以宗族制度对本族进行管理。新界原居民家族共同体制包括以孝悌伦理为家规族例、设置族房长、建宗祠、修族谱、置族田等,综合以上就是以“宗祠、祖墓、尝产”为一族之根基。尝产(亦称为公尝)是客家族群一大特色,或由祖先遗留下,或是该姓族群或本房祖上传下,又或是宗族房姓各户捐集房产、田地而成。本房有威望的父老(长辈)维持管理尝产,收入用于祭祀先祖,修葺祖屋,成立本族学校、建设水利、修桥整道等。上世纪五十年代新界原居民仍然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体制,族里完全可以自供自给。传统原居民中只限男性人口可以分享产业,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只能以母亲、妻子、妾、女儿等家族成员身份获得抚养、妆奁及其他家庭待遇,却不可以独立个人身份享有利益。
基于《新界条例》在任何有关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当中,法庭会按照中国传统及宗祠习俗判决及执行,已故者的遗孀或女儿都没有土地继承权, 生活依靠男丁供养,遗孀亦只可以管理及享用前夫的产业。惟男丁遗孀可以收养一个儿子,这名儿子亦可以设立“祖”,“祖”在香港和“堂”(家堂)相通。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香港因为经济急速发展,新界原居民的“祖”和“堂”都变卖了大部份的土地,累积了大量现金, 宗族父老按房或按丁分配给族中的男丁子孙。不过当时在粉岭的彭氏、青衣和荃湾的一些村子里, 还未出嫁的女儿以及嫁进来的女子也可以分配到尝产。1994年《新界土地(豁免)条例》颁布以后,中国习惯法中最后一条不平等的规例也被废除,条例申明 “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赋予妇女继承旧批地段的权利”。以前的《新界条例》规定,法庭有权认可并且执行任何影响新界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香港法庭按照传统继承安排,个人拥有的新界土地在业权人去世后,只可以传予男丁,而已故者的遗孀和女儿则由继承其土地的男丁负责供养。经过香港妇女团体和关注妇女权益的立法局议员多年的提议,这项禁止新界妇女继承新界土地及物业的限制条文终于被废除了。
在1970年拆毁旧海军船场(Naval Dockyard)的过程中,发现了大批香港华人遗嘱档案[5]P100,于香港的社会变异发展方面提供了宝贵而又丰富的材料,为研究中国传统遗嘱继承制度,剖析占据香港上流社会华人社会历史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第一份华人用英文签立的遗嘱登录于1860 年,立遗嘱的华人中有些是洋行买办。少部分遗嘱是由华人妇女签立的,于19 世纪的华人社会并非普遍现象。
根据施其乐牧师的研究, 19 世纪的香港,无论欧洲妇女或是华人妇女数目都很少, 因此就出现许多欧洲男子与华人妇女同居的非常独特现象, 还有个别联姻的例子。虽然中外同居或是联姻的关系, 经常使得华人妇女遭受中西社会两方的唾弃, 但是对于华人妇女却是摆脱“传统婚姻和男性支配的一条道路”, 妇女常常可以借此取得财产上的独立地位。[6]P21这些妇女多数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和一般中国传统家庭不同,这类有独立财产的妇女经常会按照英国模式签立遗嘱处理其遗产。1875-1891 年间有28份由华人妇女签立的律师缮写的遗嘱, 她们都和外国男子有某种特殊关系, 多数为欧洲男子,亦有两名穆斯林男子;还有一位华人妇女立遗嘱人住在澳门, 同时拥有中文和葡萄牙文名字;特别的一份遗嘱是由一位娶了欧洲女人的华人男子签立的。香港华人遗嘱被视为“构成了法律和社会史的奇特资源,同时还能了解传统中国文化及家庭制度,和与以英国法为代表的香港西方制度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历史”[7]p1从香港历史档案中保存的第一份华人遗嘱反映,19 世纪后半叶至20 世纪60 年代, 尽管香港华人遗嘱继承制度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无论在形式、内容和观念上, 仍然保留了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征。比如以下遗嘱是兄长将遗产留给弟弟,形式上完全符合传统文化。
“立帖人彭亚炳, 今因病重不知生死, 兹愿将自己前日建下香港太平山脚铺壹间, 原领英官地纸系第壹百捌拾号铺连地纸交落弟彭亚缔收租管业。别人不得争取。立纸立执为据。证人亚见。道光贰拾柒年正月拾贰日彭亚炳亲笔。”①
港英政府于1856 年颁布了《华人遗嘱有效条例》,其第2条(后改为第3条)明确承认了华人遗嘱的有效。香港法庭的执行方式是在实体法上采用清代的法律和习惯, 但在技术问题和管理程序上则采用英国法, 分析综合为:第一、遗嘱的登记和专家证据的使用。第二、关于“华人”的定义。第三、华人遗嘱使用的文字。第四、“中国法律或惯例”的含义。第五、口头遗嘱。第六、遗嘱自由。当年在香港普遍的观点是“华人并不具备英国法意义上的立遗嘱能力”。[7]史德邻报告写道: “按照严格的中国法,父亲不得以文契(deed)或遗嘱(will)变更继承。但是在实践中, 立遗嘱人可以在细节问题上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此种指示纵使超出细节的限度也会受到尊重。[8]p17-18在华人遗嘱中, 女儿直至结婚之前, 可以得到扶养, 在结婚时可以得到一笔嫁妆。立遗嘱人的遗孀或妾通常也能获得赡养费用或是得到遗产中的一份。[5]P108以下两份遗嘱为填房和妾作出财产分配安排。第一份为商人陈先生,他的财产包括存款、海外业务和保险金等,在遗嘱中被全数赠予填房。
“立遗嘱人陈茂樾, 兹因余自回华后时多疾病, 如余日后有不测去世, 则余之银行存款或外埠所有经营商业或购买人寿燕梳等项目俱由余之填房陈麦氏承办。此嘱。立遗嘱人陈茂樾的笔。见证人3d / Jang She Sd/ Hong Kong Toon。中华民国贰拾陆年九月十五日。”②
第二份为资深政府公务员有妻妾两房,由长子处理房产和存款,並且详细安排每月利息收入用途,除女儿嫁妆、寡妇养家糊口和春秋祭祀费用外,剩下分予四子。
“立嘱书人郑来在香港库务署充收银, 职历经二十余年, 今因身体欠安, 将所存物业预为嘱下如有不测, 遗下一妻一妾, 四子六女。妻陈氏、妾王氏。长子名家俊, 经已成立有室。长女名罗丝, 经已嫁人。次女名金满、第四女金婵、第六女名罗变, 俱未嫁。以上一子四女嫡妻所出。次男名家伟、三男名家湘、四男名家荣; 第三女名金荷、第五女名罗五,俱幼。以上三子二女俱庶出。兹将名下买受荷李活道门牌第壹佰七十三号通连么罗上街门牌第三十四号原值买银四仟伍佰员并存各号银壹仟七百员交与长子家俊承办, 将所有入息一为家用, 将来各子女嫁娶要由此项数出, 事后则分为六份。二份为寡妇赡口并蒸尝祭扫之用, 余则四子每着一份。……”③
另一份立于光绪八年(1882) 遗嘱,除了产业继承分配以外,其重点为从家族生活细节安排以至对晚辈训示:
“嘱书。立嘱书人陈浮,字尚贤,因我近沾咳症,日久料难全愈,在香港贸易, 做合顺皮鞋生意,因见生意不佳,将合顺收益不做。是以与崔云卿、梁仁轩等合伴开创横浜广万荣字号,做广洋货生意。我名下着股本银叁伯[ 佰] 五十元, 后将广万荣之老本分枝在港做东昌隆字号日本漆器集货生意, 我值本艮叁伯元, 又付下永彰用银叁百元。我又在本乡自置屋叁间,田业十贰亩。原妻徐氏、庶室冯氏。原妻生下长子章甫,庶室生下次子苏芳、三子才芳,如我百年后,尽将田分与徐氏、冯氏养口之用。永彰老本付项共银陆伯元分与长子章甫名下管理; 股本付项共银壹仟九百壹拾六元陆毫六,先将横浜广万荣及东昌隆共股本银叁伯五拾元拨付项银贰伯五拾元共银陆百元分与次子苏芳名下管理; 又将东昌隆付项银陆百元分与三子才芳名下管理。其余存下银柒百壹拾六元六毫六先交章甫管理。如我夫妻三人百年归老,办理丧事支用。我一生创业艰难, 倘我百年后各子务须勤慎,安守生意,孝顺母亲,为是切切勿闲游,不负我一生创业之难。惟有次子苏芳、三子才芳年少无知,但是长子章甫必须随时教道及查察两弟之生意银两。但我百年后此嘱书交与长子章甫照我吩咐举行及家事亦要长子管理, 此嘱。……”④
“妹仔”是香港特有名词,意思指婢女。1920年期间香港的富裕家庭还有蓄养婢女习惯,穷苦人家将女儿贩卖给富裕家庭作为婢女,在香港又称为“妹仔”(丫鬟),根据统计资料当时大概有八千六百名妹仔,实际上有近两万人,妹仔大部份为14、15岁的少女。在中国传统社会只视婢女为一项工具,主人拥有自己“工具”的时候就可以尽情利用。而作为一项工具的婢女,不可能提出任何的要求。以婢女注册登记记录为例:“该婢经已注册,现年二十岁,月薪一元五角等语,华司已判该婢应得自由,婢之父母,已付来书称谢。”[9]P276在规定婢女领取应有薪酬的情況下,香港社会逐渐对“婢女”这个群体的认可性亦有所提高,社会视婢女为一种职业去看待,婢女并非一件可转让的物品,而是透过劳动力去换取薪酬的一个劳工阶层,过往畸形的主仆关系变成一种普遍的雇主与雇员的工作模式。
英国在1842年占领香港后,为了避免中国人的敌视而容忍华人的蓄婢文化,直至香港正按察司司马理(John Smale)于1879年发表反蓄婢言论才引发社会关注。从19世纪后期开始,香港妹仔即被视为一个人权的、劳动的社会问题,也因此掀起一波进行社会改革与制定立法规范的呼声。但是当时许多香港士绅并不认同“婢即是奴”的说法,更认为蓄婢是一种善行,可以避免女童因家贫而遭杀害或流离失所[10]。因此,妹仔问题一直到1917年发生了一宗绑架诉讼案件之后,由于引发了1920年英国下议院的注目才被广泛讨论。不过,关于香港妹仔解放运动所涉及的性別、法理与社会改革争议,至今仍未休止。[11]
妹仔问题在司徒拔(Sir Reginald Edward Stubbs) 委任为港督时期曾经备受关注, 但是最终仍然被压了下来, 一直到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出任港督, 这个问题才再次被提上议程。当时英国工党下议院议员爱伦·威尔金森(Ellen Wilkinson)向保守党殖民地大臣里奧·艾默里 (Leon Emerson)提出要求重新审视港府的妹仔政策。金文泰认为拥有妹仔是中国的社会传统,亦反对妹仔将来会沦为妓女的说法。实际上很多港督为了避免和本地士绅和本土势力产生直接冲突, 都巧妙地运用 “中国传统”这个借口作为挡箭牌, 避免强势推动一些棘手的法例和政策,金文泰应变的政策是向英国政府建议把妹仔改称为“养女”。1929年英国工党在胜出大选上台掌政之后, 新上任的殖民地大臣帕斯菲尔德爵(Lord Passfield)是费边社(Fabian Society)成员,他的左派观点使得他強烈反对妹仔制度,结果金文泰的建议非但不被接纳,而且还被要求尽早直接废除妹仔制度。[12]
十九世纪末香港拐卖妇孺情况十分严重,受害者日渐增多,于是华人富商希望与政府合作成立专局缉匪保良。当时香港警力不足,而且警察的主要任务只在于保护外侨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华人治安问题并不重视。因此香港华人富商于1866年自资成立更练(自卫队),虽然从保良局历史档案中可以见到很多更练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案例,但归根到底这也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而已。拐卖妇孺的风气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一直猖獗,因为当时南洋一代成为华人妓女的新兴市场;而中国华南水灾使得经济进一步衰退恶化,刺激了国内移民和人口买卖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绑匪集团把香港为中转地点。1878年旅居香港的东莞商人卢庚扬等四人以“港地拐事日盛,歹徒逼良为娼,转卖外埠”,联名提请港英政府成立保良公局,以“保赤安民”。 当时港督轩尼诗亦同意设立专局,答允转请英国藩政院核准办理,同年他饬令署巡理府弗朗西斯(Acting Police Magistrate, John J. Francis)草拟“拟设华人保良会专保护妇女及幼童章程”, 并在第二年拟成交予公局绅董核阅。⑤经过多番修订,公局章程于1882年终获批准,并且刊于宪报,名为“保良局条例”(Rules for the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Women and Children),保良局便成为正式合法组织。[4]P219
香港华人富商巨贾蓄养妹仔,辩称是为了救援穷家女儿,以免他们饿死或是沦落为娼妓。但社会上对蓄婢出现了各种的疑问并刊登于报章上,以《孖剌西報》(Daily Press)为例,为回应社会对蓄婢问题的关注,该报于1921年在太平戏院举行由乡绅商人主持的关于婢女问题的研究大会[9]P3。1921年8月8日,“反对蓄婢会”召开了第一次筹备会,通过决议成立“反对蓄婢会”及《反对蓄婢会简章》,并且说明:“本会以维持人道、废除婢制,使婢主得觉悟、婢女得解放为宗旨”。同时通过了《反对蓄婢会宣言书》。《宣言书》回顾了香港妹仔问题的由来,揭露了此制度的种种流弊:“第一、蓄婢有伤人道;第二,败坏道德、丧失品行;第三,有伤风化,扰乱社会治安。因此,婢制必須被革除,养婢恶习尤当禁止。──还提出了今后开展禁婢运动的根本办法:一、要设法鼓吹,大力宣传,制造舆论,使社会各界明白蓄婢的危害性;二、要求政府立例注册,取消契约,使婢女获得人身自由;三、设立监护人,由政府委任加以监督;四、创办教养院等公益场所,收留无依归之婢女。[11]P159
1921年,哈斯尔伍德夫人(Mrs. Clara Halsewood)在跟随丈夫哈斯尔伍德海军少将从香港回国后,于1992年3月26日在英国成立“反对蓄婢会”[13]P51-55。当时的殖民地大臣丘吉尔(Sir 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对蓄奴也感到非常不满,因此他在1922年2月向司徒拔发电报,要求港府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14]P234由此1922 年12 月28 日在香港立法局发生了一场激烈的辩论,华人议员周寿臣爵士对取缔妹仔表示強烈反对,担心如果妹仔在18 岁这个非常需要管束的年纪就从法律上获得自由解放,可能会以各种方式滥用她们的自由。[15]1923年3月香港政府通过了法例,禁止为利益而转让妹仔,并且授予总督权力对全港妹仔进行登记。后来香港政府订立《家庭女佣条例》,并于1929年通过《工业雇佣女工条件》,蓄婢者必须按照条例到华民署办理登记手续,。根据1930年的登记显示,妹仔数目下降了一半,共计约四千四百人。香港政府在1938年正式成立法例废除“妹仔”制度,而且为了防止有人以养女名义蓄养婢女,规定养女亦必须注册,以进一步打击妹仔的秘密贩卖,妹仔制度直到二战后才正式消失。
自秦朝制定后妃等级人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16]P396中国传统婚姻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惟多见于皇室、贵族及上流社会。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除了《婚姻条例》之外,香港政府依然承认《大清律例》中的婚姻条例和中国传统习俗婚姻。中国旧式婚姻属于多配偶制,男士可以有一名正妻和多名妾(或妾侍),家庭经济能力越高,可以纳妾的数目相对越多。在中国传统的父系社会里,离婚法律对妇女特别严苛,丈夫可以以“七出“之条休妻,妇女却没有对等的终止婚姻权利。不过,夫妇双方如果有充分理由亦都可以要求离婚,然后由裁判官作出决定,或是在双方同意下离婚;更多的是双方父母强迫下才同意离婚。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香港法院不会为中国旧式婚姻作出判处补救,因为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据中国习惯法,已婚妇女只拥有有限的产权,无权继承家族财产。
由于香港的法律有不同起源,虽然清朝已经灭亡多时,但是当时的纳妾制度和其他过时的法律和习俗继续在香港沿用了大约60年,直到1971年10月7日为止。香港的婚姻法改革始于五十年代初期,斯特里克兰委员会(Strickland Committee)关于中国习惯法应该如何继续适用于香港的研究;香港华民政务司麦道轲与律政司希南,再深入研究纳妾制度问题,他们在1965年提交的调查报告,成为20世纪70年代大幅度修改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基础。当时香港华人社会对若干法律问题,拥有两种不同系统的中英法例可以遵循。树仁大学校监胡鸿烈和妻子钟期荣博士合著的《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写于1957年,是具有相当参考价值的著作,该书对当时的婚姻法例提出的建议如下:一、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应该废除过去之包办式及买卖式婚姻。二、婚约容许请求解除。三、两愿离婚应为法所许。四、得据以请求离婚之原因。五、废除妾制,提出理由为一夫一妻制。[1]P142-149该建议成为20世纪70年代大幅度修改婚姻与继承法规的基础,在废妾法规执行以后,香港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终于获得更公平的待遇。
当时斯特里克兰委员会己经完成了有关继续将中国法律和习俗法在香港实施的研究报告,建议将当时在香港实施的中国法例现代化,令妇女得到更公平的待遇,但是仍然保留其中一些中国法律的特色和习俗,当中包括纳妾制度。李曹秀群女士创办香港妇女协会,并且展开反纳妾运动。经过将近20年的努力委员会的建议才得以实施,法律改革终于成为法例。1971年10月7日香港政府终于终止了行使《大清律例》,废除纳妾制度,并且实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同年又实行《已婚者地位条例》,保障己婚妇女拥有等同于未婚时候的待遇,包括享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赋予妇女平等的遗产继承权;而且依照法例在1971年10月7日之前已经被纳为妾者的身份和权益保留不变。1972年,香港政府修订了《婚姻诉讼条例》,在新条例中,夫妇双方不必基于对方的过错而离婚,只需要适当的分居时期就足以证明婚姻已经破裂, 得以解决徒有虚名的婚姻。其他修订的事项包括以下三条:1.按中国习俗缔结婚姻的双方可提出离婚; 2.缩短作为离婚原因的分居期;3.夫妇可一同申请离婚等。
中国传统儒家社会是家族集中居住,以男性长辈为主体,而家中的男主人三妻四妾,妻与妾之间因为经济利益,容易发生严重冲突。当中的遗产继承权更是中国传统家庭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外国家庭由于倾向于个人独立发展重视私有产权,家庭内的遗产问题就相对没有中国传统继承问题这样严重。香港在长期处于二元法律制度下,在1971年实施《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前,不少华人富商已经纳妾或是拥有多位红颜知己。故此,在庞大家族企业的经济利益前提下,香港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以及极具争议性的遗产或家族企业财产纠纷案例。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主席何鸿燊就于2011年发生四房争产并且牵起不少风波。在香港废除《大清律例》之前,香港华人可以依照清律纳妾。赌王何鸿燊承认的四位太太有原配夫人黎婉华(2004年逝世),1957年迎娶的二太太蓝琼缨,三太太陈婉珍及四太太梁安琪。赌王迎娶二太太时,香港仍然沿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大清律例》,因此,蓝琼缨属于合法妻子,而三太太陈婉珍及四太太梁安琪有名无分,所以何鸿燊并没有违反香港婚姻法例。
自二十世纪中叶起,香港妇女经济渐趋独立,香港政府设立综合社会援助计划,照顾妇女以至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基本需要。香港在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女童和男童同样享有平等学习机会。当妇女发觉婚姻无可挽回,可以选择离婚和寻求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各类法律服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妇女团体连同一群专业人士,为了保护已婚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成立“被虐妇女庇护中心筹委会”; 1985年更建设了“和谐之家”收容被家人虐待的妇女;1986年香港政府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保证受害人和同住儿童的人身安全;2002年实施《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规定婚内强奸属于刑事犯罪;香港政府于2007年6月再提出修订条例以加强保护受害人和一起居住的儿童。
英国政府于1976年在香港实施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1991年之前,港府根据当时的政策,香港的男性居民可以申请妻子以家属身份来港团聚,反之则一般不获批准。1991年6月8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令适用于香港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条文得以依法在香港的法院执行。《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源自《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受法律保护不受歧视。法律应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或其他身份而生的歧视。”
香港回归祖国前后,宪制文件《基本法》于1990年4月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两性平等不单是崇高的理想,更是香港特区政府必须遵行的宪制规定。[17]
香港在1995年7月制定了《性别歧视条例》,规定在包括雇佣、教育等特定范畴,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歧视的行为均属违法。条例也订明性骚扰为不合法行为,任何人如果施行歧视性的做法或是发布歧视性的广告,即属违法。平等机会委员会亦于1996年5月正式成立,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及其他条例,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处理投诉,也规定成立独立的法定团体,负责的工作包括通过公民教育和各种途径,消除歧视和促进两性间的平等。1992年香港立法局议员林贝聿嘉女士和妇女团体要求政府引入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96年10月14日在香港实施。香港法院在裁定案件的时候,更剔除了《入境条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只可以依据母亲而不可依据父亲而享有居留权的条文。
据《香港女性统数字2013》调查报告⑥中教育方面的数据,2012年15岁及以上的女性人口中,76.5%具有中学及以上的教育程度,男性则有82.9%。修读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中,女生也比男生为多,女生在2012-2013学年所占百分比为53.3%。但在研究院研究课程的比例是女生42.9%,男生57.1%。在专业人员方面女性注册会计师、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和注册医师人数持续上升,女性会计师占49%, 律师为46%,医生为30%;在香港公务员体制里女性占35.7%,女性首长级公务员为33.8%(431人)。⑦2015年香港人口统计,妇女占53%,而且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及公共事务,反映出香港的妇女权益取得了明显进步,并且对香港的繁荣作出各方面的贡献。过去半个世纪的法律改革反映了社会的需要,提高妇女权益更同时影响社会发展。香港立法会约有一半议席通过直选产生,在2015年女性立法会议员有11名,占立法会议席18%。这反映出香港女性参与政治工作思想开放,而且女性参加选举更能吸纳女性选民。以上统计数据证明了香港妇女在社会的开放进步中接受高等教育,在家庭、职场、社会上一直努力作出贡献,成为今天繁荣香港的重要推动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香港历史档案馆档案,编号:HKRS 144-4/30.
② 参见香港历史档案馆档案,编号:HKRS 96-1-1C-78P1939.
③ 参见香港历史档案馆档案,编号:HKRS 144-4P3266.
④ 参见香港历史档案馆档案,编号:HKRS 144-4P485.
⑤ 参见“Minute by His Excellency the Governor”,“Minute by the Acting Colonial Secretary and other Officers”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1880,第106页;E.J. Eitel to W.H. Marsh,3 October 879, in the Po Leung Kuk Committee for 1966/67, 1967/68, & 1968/69, comp., History of the Po Leung Kuk, Hong Kong, 1878-1968 (Hong Kong : Po Leung Kuk, 1969), 第16页;保良局档案:呈文(1878-1881),1879年5月;“Suggestions by Mr. John J. Francies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posed Chinese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880, 第106-108页。
⑥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妇女事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women.gov.hk/mono/tc/research_statistics/statistics.html.
⑦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事务局网站http://www.csb.gov.hk/tc_chi/stat/annually/548.html.
[1] 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M].香港:圆桌文化出版公司,2009.
[2] 苏亦工.不变而变——史德邻报告与香港华人习惯权利之兴废[J].清华法学,2008,5.
[3] 冼玉仪.一九七零年代以前慈善活动在香港之发展与特征[A].张学明,梁元生.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与社会动力[C].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2005.
[4] 叶汉明.慈善活动与殖民主义——香港早期的保良事业[A].张学明,梁元生.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与社会动力[C].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2005.
[5] 苏亦工.香港华人遗嘱的发现及其特色[J].中国社会科学,2002,4.
[6] 施其乐.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M].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
[7] D. M. E. Evans. Fearing Verbal Words: Chinese Testaments in British Hong Kong[A].Proceeding of symposium on Chinese and European concepts of law[C], 1986.
[8] Hong Kong Government. 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R].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Printer,1953.
[9] 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M].香港:福兴中西印务局,1933.
[10] 丁新豹,郑启明.反蓄婢运动[EB/OL].http://programme.rthk.hk/channel/radio/programme.php?name=/hkhistory&d=2009-01-29&p=4351&e=84154&m=episode,2009-01-29.
[11] 许雅变.香港妹仔与解放运动[A].新道德主义:两岸三地性別寻思[C].台北:国立中央大学,2013.
[12] 略述几条香港文明法例的制定[EB/OL].http://oceandeeop3000.blogspot.hk/2015/03/blog-post.html,2015-3-22.
[13] [英]卡尔.T.史密斯著.历史的觉醒——香港社会史论[M].宋鸿耀译.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
[14] 张连兴.香港二十八总督[M].香港:三联书店,2012.
[15] [英]弗兰克.威尔士.香港史.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16] 孙希旦.礼记集解[A].续修四库全书[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7] 梁爱诗."世界女律师会议"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N].香港政府新闻公报,2001-3-1.
(责任编辑:黄春燕)
Social Changes and Progress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 in Hong Kong
MonicaS.K.Wong
(Law School of th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In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social system, Chinese women had long been subjected to a certain degree of unfair treatment. In 1938, Hong Kong had abolished the maidservant system. In 1970, the concubinage system was abolished and a monogamous marriage system was established. Hong Kong women had finally achieved some form of fairness in marriages.In order to further eliminate gender discrimination, to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and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recent decades, Hong Kong has enacted the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 (Cap 189), the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ap 480)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for exampl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other related conven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By reviewing the changes in Hong Kong society and the progress and status of women’s rights in Hong Kong over the past century, we can g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how cul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s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and the effects they have on the Laws of Hong Kong.
maidservant system; concubinage system; Customary law;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 in Hong Kong
1002—6274(2016)06—104—08
王锡琴(1956-),女,香港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制史。
D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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