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旺
2016年4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文化企业中的无形资产识别、尽职调查、评估方法、报告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评估机构执行相关业务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不仅适时地解决了评估师在进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而且能够大大提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服务于文化企业的专业水平。
不同于其他企业,文化企业是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的特殊企业。在创造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文化企业会实现收益,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并能够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具体到无形资产,除具有识别难、专业性强、与其他资产共同作用等特征之外,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还具有占比高、收益模式多样、价值影响因素复杂、稀缺人力资源价值凸显等特点。在同一文化企业,其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无形资产,并且不同环节的无形资产的收益模式相差较大。相比于其他行业,文化企业更显得“轻量”,但同时也说明无形资产恰恰是文化企业的核心资源和竞争力体现。对文化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专业化识别、评估和管理,有助于文化企业进行核心资源管理和运作、提升竞争力,促进文化企业做强做大做优。
无形资产的评估一直是评估实践当中的难点。2009年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专利资产、商标资产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无形资产准则体系的规范和指导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企业改制、资产出资、转让、质押融资等经济活动中,为各类客户提供了专业的估值服务。《指导意见》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挖掘行业和资产特征,经过探索和创新形成的专门化、专业化规范。《指导意见》针对文化企业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识别、对象和范围界定、操作要点、价值影响因素、评估方法、披露等进行了总结,同时对文化企业存在的以人力资源为内容的无形资产确认、强调社会效益、收益风险量化等进行了创新和规范。
文化企业是提供精神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经济实体,更加关注文化内容的创作、文化创意,而这些创作、创意都离不开有具有创新意识的“人”。人们创作的成果如果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我们通常将这些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识别为一项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但是对于文化企业而言,为了满足消费者不断提升的精神需求,稀缺的人力资源也正在成为其发展的核心。这些资源通常包括稀缺的内容创作人员、技术创新人员以及影响消费者偏好(引导消费)的知名公众人员等。
《指导意见》关注到稀缺人力资源对文化企业的重要性,特别明确:人力资源作为文化企业资源的组成部分,通常纳入商誉范畴进行评估。人力资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现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权益。比如与知名文学创作人员或者编剧签订的排他性长期合作协议、与开发网络游戏的核心技术团队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与著名导演、演员等签署的长期经纪服务合同等,这些以人力资源为内容的协议或者合同,如果满足收益持续性、长期性、收益(超过相关成本)可实现性、权益的排他性、风险的可控性等特征,可以将其确认为合同权益类无形资产。这些规定为评估师辨识无形资产提供了新的思路。
任何企业的持续发展都需要其能够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的需求,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策、法律、社会、科技等宏观环境以及发展阶段、竞争状况、机会以及威胁等行业环境。文化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和服务,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具有塑造社会价值、引导社会正气的天然使命,自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文化企业具有显著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需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指导意见》明确: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文化企业是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的特殊企业,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评估师,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的影响。这些规定明确了在执业过程中,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的文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其应当发挥的社会效益,从而客观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会涉及到折现率的确定问题。折现率是对无形资产收益风险的补偿,收益风险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征、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类型等因素相关。
《指导意见》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的各项风险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评估师合理确定折现率提供了思路和指引。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时,应当关注以下风险:(1)市场风险。文化政策、消费理念、消费认知、消费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文化消费的不确定性;(2)技术风险。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短、技术更新换代快、文化消费替代性强等因素导致的技术先进性过时风险;(3)法律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范变更、内容审查标准变化和传播限制等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4)侵权风险。产品复制成本、传播成本、法律保护力度、赔偿界定难易等因素导致的侵权风险;(5)经营风险。无形资产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盈利模式不清晰、资源缺失、管理低效等因素导致的收益不确定性;(6)财务风险。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匮乏、财务杠杆高等导致的财务成本上升或者出现财务困境的风险。通过对各类风险的分析和量化,评估师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辨识各项风险,以保证估值结果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除以上创新之外,《指导意见》还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类别、对象和范围、评估方法、操作要点、报告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指导意见》对提高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文化企业价值的评估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文艺演出、电影院线、图书发行、有线电视网络等文化产品生产企业和文化信息传播企业迅速成长。在国家大力推进文化强国战略实施过程中,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对外投融资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正在形成,文化资源也正在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和发挥效用。
文化企业具有创新、创造的产业特征,其发展的最大潜力来源于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文化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其无形资产的竞争。从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也可以看出,各企业更加注重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出版企业积极利用其拥有的版权、已经建立起的品牌和读者群,通过对外投资合作等方式,并通过涉足数字出版、在线教育等领域,充分实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影视娱乐公司注重储备优质内容尤其是顶级精品内容,在IP为核心的泛娱乐生态趋势下,围绕IP进行全产业链运作,通过IP放大品牌价值、延长生命周期,将不同业务板块打通实现更好的协同效应,并实现IP价值最大化;对于动漫公司,正在实施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随着互联网漫画平台的崛起,二次元领域将出现大批优质国漫,动漫IP化运营日益显著;在游戏领域,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游戏产品数量、游戏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游戏种类多样,游戏运营模式不断创新,行业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游戏市场。
从各类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可以看出,文化企业更加关注和有效经营无形资产,也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和模式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形成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文化企业的发展对无形资产的识别和估值提出了客观需求,无形资产的复杂性和收益模式的创新性也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师需要结合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客观识别文化企业拥有的各项无形资产,关注其来源及技术优势,明确其收益模式、变现途径、收益风险等因素,最终合理估算其价值。比如,某少儿出版企业使用其被许可使用的迪斯尼动画片版权与某有线电视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后者播放平台进行点播、广告等收益分成实现价值,在采用收益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时,需要考虑点播率、广告播放时间以及分成来率计算无形资产收益。当评估影视娱乐企业版权资产价值时,需要全面分析其拥有的电影、电视、动漫、音乐、游戏、文学、综艺等知识产权,考虑其可能的经营模式或者变现途径,比如电影电视剧制作、网络剧播放、动画制作、游戏制作、舞台剧以及周边产品延伸等方式,全面客观估算其价值。
《指导意见》通过总结和创新,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提升评估行业服务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和专业能力。
《指导意见》强调在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时,应当关注社会效益对其价值的影响,该项规定充分考虑了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企业的实际状况,顺应了政策法律环境对文化企业的要求。在评估过程中,根据文化企业的特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判断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评价其创造社会效益的水平,估算其获取经营效益的规模和风险,进而合理估算其价值。
首先,明确企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内容、业务模式,找出其体现社会效益的关键点。比如对于图书出版企业,其关键点在作品的内容是否与社会价值一致;对于网络传播企业,其关键点在于所传播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于游戏企业,其游戏内容、题材、场面等应当杜绝暴力、色情、教唆犯罪等,体现健康的价值观等。
其次,通过分析企业管理架构和管理水平,判断企业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是否处于可控的范围,进而判断文化企业履行社会义务,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风险。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内部控制制度、关键岗位的职权、考核机制等,来判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证社会效益的能力。比如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强化总编辑等内容把关岗位的职责,对涉及内容导向问题的事项,具有否决权等。
第三,在预测企业收益时,要考虑文化经济政策为企业带来的收益。文化经济政策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确保两个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文化经济政策,能够保证文化企业获取合理经济效益,能够引导文化企业自觉追求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应当考虑:(1)来自政府的采购和资助收入,即企业取得的来自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收入,以及来自政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2)来自政府的资本金支持。比如2011年以来,财政部累计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资预算资金37.91亿元,支持项目282个,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亿元,支持项目3533个;(3)降低股权融资成本,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比如2016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基金化+重大项目”的模式,培养中央、地方和市场的优秀文化产业基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发展;(4)在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两个方面,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这些措施增加了文化企业的收入、降低了其融资成本和税收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利益,进而影响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关注社会效益,是《指导意见》顺应于文化企业现实状况的一项创新。将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创造结合起来,综合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随着政策的推动以及消费能力的提升,文化产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文化企业的内涵式创新发展、外延式并购扩张都对无形资产管理、价值发现、价值鉴证提出了现实要求。需求推动发展,发展促进创新。《指导意见》的出台,适时地解决了评估机构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的难点,也为评估师提供了技术上的提升、操作上的指引、披露上的要求,开拓了评估师实践创新、原则导向的工作思路。《指导意见》的实施,能够提高评估师的执业水平,提升评估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而彰显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力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