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明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激发了社会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关注潮。在我国已形成的“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基础上,《指导意见》突出行业特点,立足执业需求,成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首次针对特定行业、具体资产推出的专业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提升我国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水平,提高文化无形资产的管理及运作能力,促进文化资源同金融及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具有积极意义。
文化企业类型繁多,各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内容、特点及价值表现不尽相同。分析景区游览类文化企业(以下简称景区游览企业)的无形资产及其评估,有助于加深对《指导意见》的理解和运用。
景区游览企业依托景区旅游资源,向游客提供游览、体验及其他配套服务。为满足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品质,景区游览企业通常都会拥有一定比重的无形资产。
景区游览企业的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两类。根据景区游览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前者可能包括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版权、营销渠道、客户关系、域名、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后者则指商誉。影响景区游览企业商誉的因素,包括认证、地理位置、人力资源、制度及管理、知名及美誉度等,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使企业拥有获取超额收益优势的因素。
景区游览企业售卖产品、提供服务,与游客完成消费“体验”的过程相伴。企业能够利用的旅游资源状况是吸引游客“体验”的关键。而旅游资源,就是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可开发、管理成旅游产品的自然风景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决定旅游资源吸引能力的关键因素,则是其稀缺性和地区差异性。
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形态,既有有形资产部分,又有无形资产的作用。文化创意可以提炼资源的文化内涵及象征意义,文化营销则有利打造其文化品牌、提高景区的知名及美誉度,从而突显景区产品及服务的文化形象,提升景区产品及服务的经济和客户体验价值。
景区游览企业要获得或维持其吸引游客,控制及利用旅游资源的能力,就要借助资源资产化取得相关资产。
资源的资产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其归属,将其作为要素投入经营活动。除部分(如有旅游价值的民宅、主题乐园等)归个人、企业或集体外,我国旅游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景区游览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方式,获得对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实现旅游资源的资产化。而由此取得的景区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就成为景区游览企业的主要无形资产。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形成的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其经营权。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投资者也可通过特许权授予确定相关服务项目的经营者。
在我国实行企业型治理的旅游景区,景区所有权由政府或所属景区管理机构行使,景区的经营和资源开发权则授予企业。旅游资源保护权,除部分上市公司负责经营的景区分由政府所辖景区管理机构执掌外,通常与开发权主体保持统一。
《指导意见》提示,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资产,均可以构成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象”(第十五条)。要求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所属的行业特征和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表现形式等情况,合理识别和界定无形资产类别”(第二十二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第十七条)。对景区游览企业无形资产的识别和界定具有指导作用。
涉及景区游览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需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服务于资产交易或企业并购行为。
2.服务于企业设立、改制、增资扩股等行为。
3.服务于融资行为。主要包括对担保贷款的押品评估,以及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对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或现金流预测。
4.服务于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服务于公允价值计量、合并对价分摊和资产减值测试的资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提出“设立中国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重点旅游景区、‘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线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和乡村旅游扶贫村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旅游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国家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将为景区游览等旅游企业获取发展资金、增加业务机会提供良好的契机,也会引致更多的资产评估服务需求。
云南文产香格里拉县巴拉格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负责景区及旅游开发、建设与经营的企业,拥有巴拉格宗景区的经营权。为筹集发展资金,该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成功发行设立云南文产巴拉格宗入园凭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达到8.4亿元,成为我国首单自然景区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为该资产支持计划提供了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专业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第十五条)。并要求“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最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第十六条)。
以景区游览企业的收费权、经营权质押评估为例。景区企业收入可能包括门票销售、运输服务、演艺活动、餐饮住宿服务、商品销售、资产许可或租赁等内容。经营权、收费权的评估范围应当根据授予相关权利的法规文件、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或收费)内容及范围加以确定。比如,对门票收费权的评估,由于门票收费涉及的业务内容和配套资产不同于景区经营内容与资产,门票收费权的评估范围一般只对应游客凭门票可以享有的服务及设施。在这种情况下,与演艺、餐饮住宿、商品销售、资产租赁等业务相关的收支内容及对应资产,就不应包含在门票收费权的资产评估范围。
基于资产特点和评估支持资料的获取条件,景区游览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主要采取收益途径。
《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要求,“应当综合考虑无形资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年限、相关法律保护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和被评估企业及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影响因素”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
在未来收益预测方面,《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强调,应当区分“企业整体收益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收益”。考虑“企业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类型对无形资产收益的影响”, “结合行业特征考虑无形资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收益的贡献程度”。“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公众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质、闲暇时间等因素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以门票收费权、景区经营权和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能涉及的门票收入预测为例。根据相关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门票单价需要在了解景区(景点)性质、门票制定及调整规定、旅客结构、门票销售政策等基础上合理预测。
对于游客流量的预测。已建成旅游项目可以根据历史客流数据,借助时间序列分析、回归分析等数据分析方法构建预测模型。新旅游项目将根据项目及资料搜集条件,选择采用适用的方法,如类推预测法、引力模型、环境容量等进行未来的客流预测。
巴拉格宗项目的现金流预测就采用面积法,根据景区的可游览资源、游客可旅游及平均逗留时间等指标估算景区的游客容量,并根据景点分布和旅游淡旺季情况推算客户分流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市场规模、消费力(收入)、市场接受程度、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消费价格等主要因素,运用达标收入法预测了景区的游客总量。
对门票收费权评估项目,在确定归属收费权资产的预期收益时,还应注意剔除收费景区无形资产之外的存量资产,收益期增量和更新投资,以及与之对应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确定景区游览企业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折现率时,应根据《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分析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影响。应根据景区和无形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关注宏观经济、法规政策、旅游资源条件、景区及设施(设备)安全、季节波动,以及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致的风险。对旅游资源缺乏独特性、垄断性优势的自然和人造景点,还需注意来自市场竞争、业务复制与推广等方面的风险。
《指导意见》是指导景区游览等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推动文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专业准则。借鉴《指导意见》不仅有助于资产评估人员在无形资产及其组合评估,以及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与合并对价分摊等业务时,合理体现文化企业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也有助于在采用收益、市场途径评估文化企业价值时,推动评估人员充分关注和分析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企业价值影响因素,提高对相关评估过程及结论的合理把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