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平 商 爽 赵 晶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从职权划分的视角构建“小政府、大社区”
张平商爽赵晶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小政府;大社区;职权;社区居民自治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推动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并完善其职权配置势在必行。从职权划分的视角,分析了城市基层政府和社区的职权划分现状,提出构建“小政府、大社区”的新型政府与社区职权关系模式。并指出了从注重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与执行入手,科学界定基层政府的职权范围,明晰社区居委会的职权内容,充分保证社区其他主体的职权发挥等实现“小政府、大社区”的构建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城乡社区治理的基本思想和理念写入自己的重要文献中。社区治理是各个相关主体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意味着社区秩序的维护和达成是政府与社区共同的事务;治理过程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控,而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互动。”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即社区治理工作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各项工作照章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法律规定的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走样”。表现为基层服务管理任务不断增加,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仍不充分,社区组织行政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发挥,法治框架下的社区治理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鉴于此,如何从完善服务型政府出发,科学界定基层政府职能,充分开展社区减负工作,形成参与广泛、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资源整合、运行高效的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以职权划分为视角,提出构建“小政府、大社区”的城市社区治理权责理念及体系,以期能够对社区行政事务多的突出问题进行有力破解,为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根基,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和中国梦的实现添砖加瓦。
职权是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是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执行的一种权力。城市基层政府与社区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这些岗位都是根据管理分工的不同而进行的功能性划分,每一个划分都被授予一定权力。政府和社区的管理者都需要掌好权、用好权,避免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目前城市基层政府与社区的职权划分状况具体表现为:
1.基层政府职权膨胀——社区治理变为行政管理
城市社区治理是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互动。”党的纲领性文件指出了政府和社区居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主导不是领导,不是命令和控制,它更多强调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平等、协商、合作。但是现实的社区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对于社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色彩十分浓厚,社区居民自治的工作比较薄弱。法律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腿”,政府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向社区居委会布置行政工作,决定社区工作的内容、形式,给社区安排大量的行政事务、检查评比、会议台账以及不合理的证明等。一项访谈研究显示,许多居委会主任反映,主要精力用在了参加街道会议、应付检查考评、起草文稿和做电子台账上。[1]政府与社区之间形成一种命令—服从式的单向关系,社区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指令”。在承担政府任务的同时,社区居委会被赋予了“行政权威”,其工作表现为一套类似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流程,如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实行等级-命令制、责任-包干制、科室对口制等;社区内部管理,实行人事档案管理、公文运转、行政会议、行政处罚等制度;社区组织和居民关系,实行视察慰问、帮扶救助、包片联户、行政督查等制度。[2]上述访谈研究也表明,大约78.1%社区居民甚至认为社区居委会就是“政府行政组织”,社区居委会办公“机关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政府对社区行政干预过多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弱化。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帮助和推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并不等于政府在社区中要事事负责,过多摊派各种行政事务。当大量繁杂的行政事务需要社区居委会执行的时候,社区居民自治事务当然无暇顾及,真正基于民意诉求的公共服务、社区居民自治形同虚设,社区组织和居民之间关系疏远。
上述社区行政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发包制”使然,我国政府发包制表现为:第一,发包制是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层层发包。在发包的过程中,上级政府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下级政府设定发包责任书,以此作为对下级政府的奖惩标准。第二,发包制的政府管理方式具有非法治性的特点,即上级政府在向下发包任务的时候往往不规定下级政府完成这一任务所使用的手段,只重视完成任务的情况。由此,地方政府在自己辖区内的行为是很难受到约束的,它往往会采取十分灵活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第三,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缺乏明确的界限,地方政府往往会向社会寻求租金,促进自身的权力与利益的最大化。在发包目标的指引下,政策和法律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政府权力的收缩与扩张往往以实现短期目标的益处来衡量。在这种体制下,政府集社区建设的资源控制者、政策法律制定者、社区管理活动的实施者及评价者等各种职能于一身,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职权膨胀扩张,不断向社区发包各种行政任务,以完成自己的绩效目标。政府权力对于社区治理领域的侵入造成社区居民自治仅有形式上的意义。[3]
2.社区居委会职权过多——越位民主
城市社区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阶段性的科学配置和输出,是推动整个社区纵深发展和管理逐步完善的关键一环。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城市社区的形成,总体上表现为由政府发起并推动,有目的地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规定样式的城市社区。但在城市社区形成和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社区权力过大的越位民主、政府权威性失效的现象。“越位民主”即指政府在行政的过程中,未能扮演好自己应有的主导者角色,未能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即“该管的没有管起来,该做的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4];而社区居委会由“自治者”角色变成“领导者”角色,由自治、参与变为了领导、管理,形成了社区居委会职权过多、职能越位的现象,社区居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承担或代管了本不应该由它们行使的职权。[5]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对社区居委会职权监管缺位。在发包制目标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盲于将权力下放,但是疏于对社区的管理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全权决定社区内的一切大小事情,尤其是赋予其出具大量居民所需要的“证明”的权力,却没有很好地界定这些权力是否是社区居委会法定应该具有的权力,实际上造成了社区居委会职权过多;二是社区内民主制度发展不健全。《居组法》规定,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现实的社区工作中,居民会议召开的次数有限,社区居委会独立决策现象常见,居民参与冷漠。此外,各地在社区工作实践中,探索成立了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监督委员会等机构,以此助推社区治理工作健康前行,但是现实中,这些机构的作用发挥不足,经常处于沉睡状态。作为社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的社区居委会,集决策、监督、管理权力于一身,其职权过大,存在越位民主的表现;三是社区居委会内部管理中,也存在居委会主任一人独大现象。整个居委会管理中,一把手全面负责党务、政务、居务工作,其资源和能力相比其他社区工作者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较为常见,社区内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乏力,越位民主依然表现突出。
3.政府和社区职权划分不明确——互相推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和变化。在社区治理层面,面对这种变化和情势,出现了许多新的管理上的盲点。例如,社区居民为维护自己利益寻求解决问题途径时,经常听到诸如此类的解释:“这是国家下发的文件,政府要求是这样的,你们去找政府”或者“这是你们社区内部的纠纷,我们政府也无权进行管理”。而且,社区组织在完成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中出现失误,政府将责任推卸给社区组织。[6]政府和社区针对居民的事务双重失效,互相推诿,各不负责。由此导致上访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治安,行政效率、政府公信力下降,对于居民本身也造成严重的损失。
社区职权结构是社区决策者构成和组织形式的重要体现,社区职权结构是社区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社区的发展。职权划分不明确,必然导致政治权利分配不均,造成各方利益冲突。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对于一些利益较大,发展较好的领域,往往存在着权力结构的二重化现象,即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要对该领域实施控制,社区对此也要占有较大的自治权,二者权力相重合造成了组织资源的浪费,彼此制约的缺陷;然而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领域,便出现了无人问津的现象,政府和社区谁也不愿去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彼此相互推诿。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但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有时候躲在社区基层自治的保护网中掩耳盗铃,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失去了政府公信力;而社区是基层自治的主体,又过分依赖政府的权力,无法真正发挥自治的效力,禁锢在行政模式的枷锁中,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基于上述基层政府和社区职权划分的现状,发现我国城市现有的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的职权状况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城市发展的需求有着不合拍之处。行政化社区不符合国家对基层治理的要求。国家对基层治理的预期,是要保持社区居委会扎根群众、动员群众的优势,成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2015年,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提出要针对社区行政事务多等突出问题进行强力约束。因此,必须大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新模式,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使政府和社区的职权充分合理发挥又能相互配合,做到“小政府、大社区”的完美结合。
1.“小政府、大社区”的内涵
“小政府、大社区”意指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的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精简行政规模和职能权限,形成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而社区层面则扩充治理参与主体,有效承接各项社区服务工作,全面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具体来讲:
首先,根据政府和社区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相应法律规章,明确基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街道的职权,扩大包括社区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权力主体的自治职权,做到资源配置到位,权责对称。其次,“小政府”意味着基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转变“发包制”的观念和做法,加强对居民多元化需求的回应,强化服务效能;“大社区”着眼于培育和发展社区中更多权力主体,特别是带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主动地参与社区治理,承担起“社区主人”的角色,转变社区中行政化运作的方式为多元化自主性的运作方式。最后,“小政府、大社区”是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应由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由实施者转变为引导者、由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而社区层面的各个权力主体真正成为社区治理的管理者、实施者、参与者。“小政府、大社区”的社区治理格局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体制和机制。它转变以往那种由政府到街道再到社区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为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自主运行模式,大大增加了社区治理的活力和动力。
2.“小政府、大社区”的特点
首先,法治、透明、回应。“小政府、大社区”是在法制化框架下展开的政府和社区之间职权的科学划分。必须在建立健全法律规范的背景下,明确政府和社区的职权范围和内容,使其各自在依法治理的路径中健康运行。透明是指政府和社区各自的职权明晰可见,充分保障各个社区治理主体清楚理解政府与社区的职能权力,保障各种社区治理信息及时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得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行使。回应是指政府和社区必须及时对居民的诉求发声,能够针对社区居民的各种需要有效给予满足,针对社区居民的生活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其次,参与度高、主动性强。“小政府、大社区”赋予社区主体性地位,扩大了社区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增强了居民的参与意识,真正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落到实处。基层政府缩减指令性的行政管理,还权、赋能、归位于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业委会、居民等权力主体,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发挥社区治理多主体的协同共治功能,在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上大步向前。
最后,办事效率高。政府和社区之间权责明确、规范运作,必然避免权力之间的层叠,减少权力运行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小政府、大社区”的科学职权划分模式,有力地改善了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膨胀,使政府可以高效快捷地发挥宏观规制的作用;使居委会脱掉行政代理机构的帽子,变成运行高效的自治组织,切切实实地为社区内每个居民服务。
3.“小政府、大社区”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小政府,大社区”的目的就是实现真正的基层民主,使人民真正的参与到民主建设中去,进行自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落到实处。“小政府,大社区”改变了以往的社区行政化管理模式,强调了居民的作用,强化了社会的力量,将社区各个相关主体凝聚起来,使基层民主制度真正得到不断践行,实现从制度到民主生活实践的转化。
其次,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社会的缩影。透过社区,人们能够观察到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能够倾听到社会生活浪潮发出的呼声,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服务管理,也有赖于通过社区得以贯彻落实到千家万户。“小政府、大社区”的构建,在政治上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构建透明、高效、回应、服务型政府,快速满足居民各项需求;另一方面,也积极赋予广大居民更多的权利,引导社区各方力量参与,共同研究解决社区问题,有效化解各种涉及居民利益的矛盾纠纷。由此,“小政府、大社区”十分有助于民主法治、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再次,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共产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型政府要求“以人为本”、职能有限、依法行政。“小政府、大社区”的理念和做法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小政府”要求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要“以人为本”,退出“全能政府”的角色,充分调动社区中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的服务积极性;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保障居民和其他组织自主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绝不允许政府僭越法律干预社区治理活动。[7]因此,“小政府、大社区”的构建有助于夯实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基。
最后,有助于培育居民的公民意识和治理精神。就目前的社区治理现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欠缺,社区居民自治参与的水平和规模都不足。“小政府、大社区”的构建强化了社区中各个治理主体,尤其是居民的参与动力,赋予社区各个主体法定的参与权力,鼓励社区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到社区工作中,为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实践保驾护航。这些民主生活实践的不断开展,必定有利于逐步培育居民民主、权利、参与的公民意识,涵养公民的治理精神,为实现政府和社区的良性互动提供条件。
城市社区治理的目标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服务、引导、推动和保障,而社区是主体、动力和根本。因此,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又要实现彼此的相互配合,结合社区治理的实践,必须科学而充分地发挥政府和社区各自的职能权力,促进“小政府、大社区”的完美构建。
1.加强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与执行
制度建设是实现政府与社区良性互动发展的关键所在。要根据“小政府、大社区”的职权划分理念,以明确的制度规范划定各个治理主体的职权范畴,强化相关政策法规的设计和执行。首先,政策法规设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的权利。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其工作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因此,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针对政府与社区职权的政策法规需要合民意、遂民愿,以保障居民权利的合法有效。其次,政策法规设计注重实效性。对于政府和社区的职权规定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要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基层政府和社区居民自治更好的引导、规范。最后,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政府和社区的权力清单制度设计中要清晰规定一旦制度确立,必须强化执行环节,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发现基层政府和社区在职权范畴内违规行动,有相应的惩戒机制加以制裁。要以严格的政策法规监督、保证基层政府和社区在权责一致的情况下运行。
2.科学界定基层政府的职权范围
与社区职权密切相关的城市基层政府是指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个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摈弃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包制”的理念和“安排一切”的做法,科学界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梳理其职权内容,做好政府的权力清单。基层政府应该发挥社区治理的指导者、公共服务供给者、社区自治组织监督者的作用。由此建议:一是根据街道和各个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政治建设等重点工作,整合街道和各个职能部门资源,在街道层面成立市民服务中心,回收和承接社区有关行政事务和政务类公共服务。同时,整合人社、民政、计生等部门在社区配置的专干,定岗定编后,由街道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自主考核,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聘用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这样,一方面为社区减负瘦身,另一方面则实现街道部门充分赋权、架构扁平、业务归并、人员整合、服务前移、管理落地。二是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监督作用,避免其越位民主,在重大居民利益问题上代替居民进行决策,使其在服务居民、民主管理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总之,通过设立明晰的基层政府权力清单,使街道办事处有职有权有物,该是政府承担的责任,政府不能推卸,切实避免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3.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的职权内容
中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既不是一级政府组织,也不是营利性企业,更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带领居民开展社区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社区居委会的职权内容也应该确立明确的权力清单,表明其应该执行的职责内容,切实为社区减负增效,提升角色权威。其具体的职权内容应该包括:
第一,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的权力。社区居委会具有宣传教育权力,即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等,从而增强居民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具有自治服务权力,即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培育和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并动员广大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福利服务等;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权力,即组织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居民纠纷,形成守望相助的社区氛围;具有汇聚和表达民意权力,即社区居委会应该扩大社区居民民主参与范围,丰富居民自治的载体(网络议事、会议议事、楼栋议事等),开展社区协商民主,及时了解居民呼声,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权力。要按照部门清理、依法审核、群众讨论和社会公示程序,确定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对于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可以创新协助形式,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公益创投等方式将社区居委会协助的有关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区矫正等工作交给社区社会组织承担,从而进一步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还原其居民自治组织的本色。同时,要精简或取消面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任务、评比表彰、工作台账等,赋予社区居委会不合理工作的拒绝权,推动社区居委会减负增效。
第三,依法组织开展监督的权力。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建立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履职履约双向评估机制。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居民评议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组织居民有序参与关涉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充分保证社区其他主体的职权发挥
第一,清晰界定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权。按照《居组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民主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居委会是其执行机构。另外,在我国各地的社区治理实践中,普遍成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在社区居民会议休会期间做好日常的协商议事和民主决策工作。这些社区组织的职权定位应该加以强化,明晰它们的职权范围,包括审议社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监督社区公益资金筹集及其使用;督促居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疑点的解决等等。只有将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权充分发挥到位,才能保证社区居委会工作中充分尊重民意,防止居委会越位民主。
第二,充分赋予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职权。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中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政府要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培育孵化、引导监督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其有能力为居民服务奠定基础。社区社会组织的社区治理参与权力体现为:一是带领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赋权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在治安、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二是了解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的权力。社区社会组织以自组织的方式汇聚民意,整合居民利益,一方面向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反映群众诉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本身的沟通、疏导和协商功能,积累社会资本,增强社区凝聚力,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三,落实驻区单位共建的职权。驻区单位是在社区所管辖的地界内从事营利和非营利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组织的总称。要强化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职权和责任,明确规定其与社区双向服务的职权内容,赋权社区为驻区单位提供服务,营造环境;赋权驻区单位支持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将生活、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和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向社区开放,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社区建设。并且建立对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对驻区单位评优表先时,社区意见占有一定的权重。
综上,构建“小政府、大社区”的路径在于必须首先明确“小政府、大社区”的制度设计理念,并强化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在此基础上,科学界定政府和社区之间的权力关系。“小政府”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将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公共服务职能回收,管准管对管出效率;“大社区”是扩充社区场域中的治理主体,充分还权、赋能、归位于社区居委会,使其回归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充分赋权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有效承接政府下放的各种服务职能,激发公民社会活力;充分赋权驻区单位,使其共享自身资源,支持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里,政府的理念和政策规制是根本,只有政府充分认识转变职能的重要性,下定决心执行政府与社区各自的权力清单,才能真正改变社区行政化的窠臼。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是重要的主体力量,它们也必须深刻认识自身的职权范围,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带领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打造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和机制。
[1] 陈辉. 服务型政府与社区治理创新研究[J]. 行政论坛,2012(1):89-93.
[2] 陈伟东,吴恒同.论城市社区治理的专业化道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21-29.
[3] 徐志国,马蕾.难以摆脱的行政化——城市社区自治改革的困境初探[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6):69-74.
[4] 徐勇,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30-234.
[5] 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132.
[6] 陈朋.权责失衡的社区治理——基于上海市的实证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5):74-79.
[7] 张平,隋永强.一核多元:元治理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结构[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5):49-55.
(责任编辑:孙开庆)
2016-03-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样态与引导策略研究》(15BZZ067);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样态与引导策略研究》(W2015145);东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城市基层治理中社区协商民主的样态及引导策略研究》。
张平(1969-),女,辽宁辽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心理学,社区治理研究。商爽(1993-),黑龙江绥芬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赵晶(1980-),黑龙江牡丹江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D621
A
1008-5955(2016)02-00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