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舆论监督与工会维权研究∗

2016-02-11 03:33赵国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维权舆论

赵国顺,李 双

(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北京 100048;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北京 100048)

媒体舆论监督与工会维权研究∗

赵国顺,李 双

(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北京 100048;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北京 100048)

媒体舆论监督对工会维权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工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工会的维权工作;工会的维权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健康与发展。对舆论监督的正确认知与在维权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要求人们必须在思想观念上实现“我要做”;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和动态平衡的技巧;同时也要关注网络的重要性。

媒体;舆论监督;工会;维权

一、媒体舆论监督对工会维权的可行性和重要价值

(一)可行性

无论是哪个时代,民众都是社会的主体,其利益诉求都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舆论具有明显的实践意识和参与意识,舆论对于公共事务不是超然物外,而是积极干预。如果没有达到它预期的目的,它干预的程度会越来越强,直至突破语言的界限,转移到行动中来。多数情况下,舆论强烈到一定程度后,相应的行动必然会出现。言语过后是行动,这几乎是舆论发展的一种定势。从心理学上讲,即将到来的行动比行动本身更可怕,每一个舆论对象都不得不承受这种即将到来的舆论所造成的精神压力。公众舆论表达的是公众大体一致的意见或意志,其利益诉求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意。民意的背后是巨大的民众力量,国家政权、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只有顺应民心、符合民意,才能合法有效存在,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舆论是一种意见群聚。因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有一种从众的心理本能,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个体处于孤立状态的时候,意味着“与个性相关的准则”和“从众相关的准则”失去了和谐,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必然回应到个体的内心,成为一种纷扰、一种压力、一种纠结,有可能迫使他顺应“从众”的本能,改变态度。这也就意味着舆论可以造成被谈论对象在心理上的孤立,由此也会承受到相应的心理压力。

媒体舆论来源于社会公众舆论,虽然经过媒体组织选择、编辑后呈现出来,也就是说出现在媒体上的舆论是媒体组织作为“把关人”对之进行筛选、处理后的产物,但它仍然属于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可以对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意见表达来监督、制约相关部门秉公处理、停止侵害行为、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来实现职工维权,当然媒体舆论监督也可以对职工进行维权,舆论监督对工会维权是可行的。

(二)重要价值

媒体要表达自身的主张与追求,如它可以通过有选择的新闻报道来表达自身对某一事件的关注与态度,通过新闻评论等来明确地表达它对于某一具体事件的态度或意见,因而出现在媒体上的舆论常常包含着媒体组织自身所表达的意见。大众媒体把握住公共舆论,及时、迅速、广泛地传播,产生巨大影响力,把小范围的舆论变成大范围的舆论,把地方性的舆论变成全国性的舆论,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舆论氛围,进而对特定的对象产生强大的规范制约作用。媒体组织自身的意见表达是否能够代表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是否能够为广大的受众所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媒体所具有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如果媒体组织能够代表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能够为广大的受众所认可,那么媒体所具有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将远远大于普通的公众舆论,监督作用会更有效。

当今是互联互动的信息时代,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使得信息从单向传播变为双向传播,深刻改变了舆论格局,这要求工会必须依靠媒体与舆论监督来开展维权工作。实际上,媒体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沃尔玛在中国组建工会事件,富士康13连跳事件等等。可见,媒体舆论监督对工会维权是可行的,并且具有重要价值。

二、媒体舆论监督维权的现状

进入21世纪,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不断在增加,现实中,工会媒体虽然时有典型案例形成舆论、开展监督,但与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真实状况和广泛程度相比,仍显薄弱。同时,工会的媒体舆论监督的步伐和广大职工的期待不同步。在舆论形成和监督的形式和方式上,也比较单调;对一些严重侵权事件,缺乏集中舆论形成的声势,也缺乏深入的根本性的剖析,多是就事论事,有时甚至失语。例如:大量民企、外企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剥夺工人应享权利、劳动歧视等,工会媒体在形成强势舆论并有效监督上,还差强人意。

(一)工会组织自身的角色冲突

中国的工会既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又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既要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这几者总体上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在局部上又存在区别。工会在使用《工人日报》、《中国工人》等或者新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维权时,也会面临以上问题。

(二)工会媒体的角色冲突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媒体主要起到的是政府的喉舌作用,身份比较单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媒体的角色日益多样化:既是政府喉舌,又是市场主体等。过去,工会办媒体或者报刊的投资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机构改革后,绝大多数工会媒体或者报刊经由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转变。由于工会媒体存在经营压力,同时个别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导致媒体监督屡屡出现问题。

当前,我国的媒体组织,包括工会媒体舆论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很不够;许多滥用、错用权力的现象,以及欺瞒、腐败现象还得不到监督;一些媒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是对官方有定论的事件和案件公开发布、进行报道,起到的是“公告”作用、“以儆效尤”的宣传警示作用。

工会媒体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来伸张正义、报道事实时,如何既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又要充当好政府的喉舌?当面临某种私利时,工会的媒体或从业者能否坚持客观真实,不会背弃对广大职工利益的维护,不掩盖和粉饰报道当事人的行为?媒体如何来对工会自身进行舆论监督?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山西“黑砖窑事件”

2007年,山西省被曝光“黑砖窑事件”,虽然事件并不是由工会的媒体首先形成舆论,而是在网络媒体上广泛传播,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多种媒体(报纸、电视、网络等)同时发声(包括工会媒体)、多种社会力量(网民、工会、人权组织、专家学者等)表达观点、多级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是一次完整的舆论推动和监督工会、政府解决民工问题、化解公共危机的经典案例。

多媒体的彼此交叉报道和互动影响有利于信息客观、真实、全面、有效地传播,避免“以讹传讹”,造成负面后果,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监督;工会、政府与民意、媒体的良性互动,可以抵消现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低效率和人为的干扰,促进解决公众最迫切、最关注的问题;不同媒体媒介在报道中,处于“中立”位置,议程设置均衡,较为全面和平衡地反映各级政府、人民团体、社团组织、公众、网民等的意见,促进了事件迅速解决,较好地缓和了受害者及家属、公众的激烈情绪。

工会通过舆论监督加入到社会监督体系中,形成多层次的社会监督,能够填补其他监督遗漏的空白,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监督体系,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使广大会员群众及时了解各项重大社会问题的真相,缓解一些误会带来的不满,避免“谣言满天飞”,有利于平稳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

以上事例说明,工会在工作中如果善于、勇于、积极地抓住舆论,扩大舆论传播,形成强大的监督,对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意义非凡。这些成功范例,也是我们强调运用工会自身媒体,搭建舆论平台,更好维权的依据。工会在运用媒体舆论监督维权时,怎么让它的不作为照耀在舆论监督之下,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四、媒体舆论监督维权与工会建设

面对在媒体舆论监督维权中的瓶颈问题,工会可以通过自身建设来应对,具体策略是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培育媒介素养。

(一)伦理道德建设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主张扬善抑恶。道德主要是依据社会习惯、社会舆论等来制约人的内心,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按照公序良俗的要求来行事。有时,道德比法律更有力量。英国人斯蒂芬认为,“在塑造一般社会尤其是自由社会的限制当中,道德是最重要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人们害怕别人的指责和看法,害怕受到排斥构成的。刑法本身可以被看作是禁止的手段,它与上帝批准的道德观和道德形式相比并不更加重要。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因惧怕当地的法律而受到限制,却有很多人的不计其数的行为因惧于四邻的非议而受到限制,这就是道德惩罚;或因为担心来世受罚而受到限制,这是信仰的惩罚;或害怕内心的不安而受到限制,这也许可以被称为良心的惩罚。”

因此,工会媒体的舆论监督要重视道德,内心设定底线,其行为应符合社会道德准则,与人为善,预防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不应当在做策划或暗访时,只追求社会效益与轰动效应。

同时,也不要把道德当成工具,制造“道德绑架”和“媒体审判”。道德绑架就是利用大众的道德观通过舆论、评论等形式在精神上作用他人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对他人私权利的伤害。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某些媒体组织包括工会媒体,超越舆论监督的权限去对案件做出倾向性的报道,结果往往导致“民愤”左右司法,“天理”影响审判,主审法官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甚至,有的案子还未开庭审理,就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出现舆论“一边倒”,往往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显现出“传媒审判”,对正常的司法行为造成影响,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带来伤害。

工会在从事媒体舆论监督时,也应谨慎对待。在进行日常报道或舆论监督中,工会组织或者媒体组织自身要健全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形成良好的自律行为:选题上自律,把关人终身自律,规章制度约束。其中,把关人的终身自律是舆论监督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道德制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把关人自律了,整个组织才可能风清气正。“把关人”,通俗地讲就是决定受众将看到和听到哪些、什么样事实的人,也就是决定将哪些信息可以被传播出去的人。“把关人”这个概念最早由库尔特·卢因在他的《群体生活的渠道》一书中提出,认为新闻传播过程中应该有“把关人”,对于不符合公认的社会规范或者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不能进入传播渠道。后经研究者在大众传播中加以应用和补充,形成“把关人模式”。

此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设有全国性的媒体监督组织,其主要工作是针对媒体进行内部审查,纠正发生的偏差,提供媒体议题监督资料,维护媒体言论的多元,免除公共利益和少数人声音的边缘化。这样的方式,有效地规范了媒体行业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打下良好基础,形成良性循环。

(二)运用法治思维

工会媒体或者工会如何利用舆论,有效实行监督功能,积极准确地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既是方法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需要从业者不断总结经验,才能较好地掌握尺度。现实生活中,媒体从业者包括工会媒体从业者都会面对许多自己想象不到的干扰。舆论监督寄希望于个别人、个别领导,缺陷明显。长官意志下的舆论监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只靠领导表态的工会媒体舆论监督,来维护职工权益是杯水车薪。从理论上讲,探讨舆论监督有效性,离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舆论表达问题。只有在舆论自由表达的制度保证下,媒体才能公正;媒体只有公正,才能保证其客观;只有客观公正,才是真正的舆论监督。媒体只是一个中介工具,它要做的是:公正客观地表达舆论,没有谁赋予它只能被一些人用,而不能让其他的人使用。因此,从理论上讲,媒体组织和从业者需要的不仅是舆论监督这一含义,还需要它的外延——舆论的自由表达。舆论如何自由表达呢?自由表达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面对中伤、诽谤、谣言怎么办呢?

英国人詹姆斯·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讨论自由,其实就是讨论与它对立的因素。用这样的讨论去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就像通过探索黑暗和寒冷去发现光和热的一样。他还认为保护财产自由及隐私自由,以及其他各项自由的关键是法治。法治与各种不同的自由密切相关,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因为法治以十分重要的方式为个人提供各种程序,把个人享有的自由落到了实处。

法律的出现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要更好地实现自由,正义的法律总是自由的价值体现。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框架与规则才能发展,如同人如果只有肌肉与思想,没有骨架是不能生存的一样。没有一定的规则与制度,人类的社会生活无法实现。表达这样一种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延续起关键作用并贯穿于人类历史始终的社会行为必然有一定的规则来保障。近代社会发展中,法律就成为重要的形式。

所以,为了建立和保证真正的舆论监督,首先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成熟的新闻立法体系,明确媒体包括工会媒体应该享用的权利和维护自己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限制新闻自由的范围,规定侵犯新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被舆论监督曝光后,打击报复媒体人或组织的,司法机关要严惩不贷。专门的法律不仅有禁止性规定,更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授权性规范,让媒体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能够明确把握住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舆论表达和监督的有序实现,才能保证媒体的客观、公正,也才能有真正的舆论监督。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舆论监督也要走向法治,进行改革。随着事物的变化、时局的变动,舆论导向及舆论监督都是随之变化的,对于同类事情,媒体在一定形势、一定时代下需要这样的报道,在另外的形势、时代下又需要那样报道或者不报道。媒体作为忠实的历史记录者和守望者,极其需要像法国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一样的法律规范,因为后者历经几百年还用于法国民众的生活。朝令夕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工会虽然不能够制定法律,但是法律的制定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工会完全可以提前介入到此事的研究当中,当时机成熟后,提出自己关于舆论监督的想法;此外,工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为新闻体系的立法“未雨绸缪”,提前作为。

(三)培育媒介素养

媒体角色本来就存在着冲突,再加上中国是一个正在实现工业化,同时又直接步入了信息化时代的国家,工业化的问题还没来得及解决,信息化带来的问题又一次深刻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价值观等,使中国的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各种矛盾错综复杂,难以解决。如此一样,视听媒介刚刚在中国开展,互联网媒介又在中国兴起。媒介一方面给人类带来巨大好处,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负面影响。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个人和组织在网络上获取丰富信息和享受网络上传播信息的空前自由的同时,过多的信息使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无法在浩瀚的信息中做出正确、有效地选择。这种情况,造成当下中国传媒的乱象丛生,呈现出低俗化、媚俗化、庸俗化的特点,各种节目无底线、无节制。一方面,国民的素质提高不明显,对美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在传播活动中放弃自身的责任、片面影响部分观众的低级趣味和需要,炒作明星绯闻、迎合猎奇心理、注重感官刺激、渲染色情暴力,唯利是图。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因视听媒介而发展起来的大众文化,缺乏“道德的严肃性”和“审美价值”,对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冲击,经常误导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尤其对青少年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国外开始提出并倡导媒介素养教育。当前,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挪威、芬兰、瑞典等国已将媒介素养教育设为全国或部分大、中、小学的正规教育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20世纪60年代也为推广媒介素养教育做出积极努力;1978年出台了“媒介素养教育”方案,此后又相继出版关于媒介素养教育的读物。

什么是媒介素养呢?简言之,就是社会公众的一种能够认知媒介、参与媒介与使用媒介的能力。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指对公众进行培养,提升他们认知媒介的能力、参与媒介的能力与使用媒介能力的一种素质教育。

总体说来,整个社会的媒介素养都不高。那么对于大部分工人阶层来说,其媒介素养也不会高到哪去。一方面,工人利用媒介搜寻信息的能力不足,往往找不到主持公道的机构,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在遭遇不公时,往往以“跳楼”为手段;另一方面,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很有限,很容易被人操纵,产生集体对抗冲动。媒介素养应该属于美育的一种,只有对“什么是美”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价值认同,公众才会对传播媒介的负面影响自动产生反省能力和抵御能力;同时媒介也会积极追求正面传播,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对提高国民素质产生深远影响。

工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培养一批从事媒介教育的教师队伍,设立职工媒介素养教育的组织架构,借鉴国内外经验进行课程模式与教学内容设计,对职工实施媒介素养教育,来提升他们的认知媒介、参与媒介与使用媒介能力,这样可以避免“跳楼”,特别是集体行动等行为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通过舆论监督来实现维权。

五、结语

综上,在今天这个互联互动的信息时代,工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运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工会的维权工作;工会的维权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健康与发展。未来,工会如果想在媒体舆论监督维权或者工会维权上取得成绩的话,必须首先“想”要主动发力,在此基础上,还要“能”主动发力,这就需要紧跟形势,创新维权手段、方式、方法。想发力、能发力还不够,还需要找准发力点、发力角度和发力方向;否则,事倍功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效果却不佳。想不想、能不能、准不准三者统一起来,不相互割裂,工会才能真正回归本质,发挥它的天职,体现“以人为本”。

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15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互联网从信息获取、沟通娱乐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94亿,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手机作为网民主要上网终端的趋势进一步明显。数据还显示,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1.86亿,与2014年底相比增加800万。

所以,在媒体舆论监督维权中,工会除了要借助自己的传统资源——《工人日报》、《中国工人》等报刊媒体外,还要注意网络的影响力,关注微博、微信,利用别的平台来展开舆论监督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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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 沂]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of Media and Safeguarding Function of Trade Union

ZHAO Guoshun,LI Shuang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 100048,China)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of media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union safeguarding function:the role of trade union in media supervisio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work of trade union;the safeguarding work of trade unio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heal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in safeguarding rights require that people must be on the ideology-“I do”,not“want me to do”,must have enough capacity and dynamic balance technique.

media;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trade union;safeguard legal rights

D412.6

A

1673-2375(2016)06-0081-06

2016-09-17

赵国顺(1978—),男,山东莱州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公共管理硕士;李双(1963—),男,四川涪陵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教授,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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