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与分歧的治理
——重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

2016-02-09 03:12廖丽环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谣言舆论

文 廖丽环(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0)

谣言与分歧的治理
——重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

文 廖丽环(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0)

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的信息过剩,容易滋生公共舆论的两种消极形态:谣言与分歧。谣言与分歧说到底是网民的诉求表达,是一场权力博弈,其背后深刻地影射了社会资源匮乏、社会不平等、国民心态不健康等现实问题。因而,谣言与分歧的治理归根结底还是社会治理不当和失败的后果。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加强社会治理是核心环节,谣言与分歧的治理必须重新放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之下,使其符合善治中追求的秩序、公正、人权和和谐等价值。这意味着我们要重新回归治理主体,发挥国家、政府和社会多元主体在谣言与分歧治理中的不同作用,既有协同的精神,又要有明晰的职能分界,避免因多元主体带来不作为和逃避责任的政府。

公共舆论谣言分歧国家治理现代化多元主体

一、公共舆论的消极形态:谣言与分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7.10亿,网站总数454万个,网页截止到2015年12月共2123亿个,而1997年上网用户才62万,www网站约1500个。

这些数据说明网络时代已经到来,各种平台与网站已经成为公众发布言论、浏览信息、查阅资料、社交和投资理财等的重要渠道,微博客、微信等社交网站已经成为公共舆论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尤其在面对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或者关乎公众利益的社会事件时,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通过各式网络平台表达舆情与诉求。而正是在这样的信息大爆炸时代,各种舆论充斥,信息非但不稀缺反而过剩,如何在海量信息中夺得公众的注意力,已经成为各种媒体、推手、公知甚至是官方引导和操控公共舆论的手段。

赢得多少注意力直接决定其在公共舆论甚至是舆论背后权力较量中的话语权。这是互联网信息大爆炸带来的效应,也正是在这样的注意力争夺大战中,各种权力力量不论是以组织形式出现的,还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都将参与到话语权角逐中,从而极易引发公共舆论中潜在的两种危机——谣言及分歧。事实证明,谣言与分歧已经大量充斥于公共舆论中,尤其当被讨论的事件模糊且重大,或者是关乎公共利益,或者是关注度比较高的时候,发生的几率、讨论的范围以及影响都比一般事件更突出。这两种消极形态极易破坏社会秩序、瓦解社会信任与共识,有的甚至危害到社会制度体系和核心价值规范。对谣言与分歧回应无能,其实是我们社会治理不当的结果,而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无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因此,如何在公共舆论治理中改变过去粗放型管理,转而走向现代化治理,彰显信息化、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精神,使其与善治相契合,应是我们今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题中之义。

二、谣言与分歧的解构

(一)谣言与分歧的产生

1.谣言。谣言的产生往往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重要且模糊。其一,重要。引发谣言的社会事件通常是社会重大事件,覆盖着公共空间,关乎公共安全或指涉公共利益。其二,模糊。所谓的模糊,也就是真相是处于尚未证实的状态。而这种模糊性往往是因为掌握真相的主体掩饰了部分或全部的事实,造成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严重的不对称。

2.分歧。本文所指的分歧并不包括学术活动以及正常工作会议中所展开的智识讨论、观点交流。本文所讨论的分歧是指那些具有破坏性的,可能瓦解社会共识的舆论,这类分歧相对于谣言而言,它往往存在于那些有争议的,情感色彩比较强烈,能够引起参与讨论者的情绪共鸣事件,且人们参与讨论的背后,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阻塞,转而通过舆论讨论来表达自己。在参与讨论这类事件中,与谣言极为不同的是,虽然在社会分歧中,个人情绪色彩更明显,但谣言往往是缺乏理性的,而社会分歧却存有理性。通常对立双方的立场较为明确,其中一方与被争议对象在身份、地位、职业或者是财富状况等方面同质,因此更容易引发感同身受,通过参与讨论,表达自己观点,宣泄自己内心的仇视、愤怒、拥护、支持与同情等等情绪,而另一方则表现出更为理智的一面,但总体而言两股力量的张力比较均衡,不像谣言参与者本身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对等的差距。当然,社会分歧的讨论者并非都是非此即彼,整齐划一地分为两个对立立场,有时也存在中庸一方。

(二)谣言与分歧的背后

谣言与分歧并非截然分立的,谣言可能引起分歧,而在分歧加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谣言,并且二者有着本质的相同。表面上看它们是一场公共舆论,是个体之间的言论表达,但其实谣言与分歧的背后却隐含着复杂的社会问题,影射了多重的社会矛盾。因而与其说是一场舆论,确切说是反映社会问题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我们可以深度剖析当下社会的弊端,从而矫正和改善这些积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谣言与分歧是破坏性的,但对它们进行深刻的检视却是建设性的,有助于我们将公共舆论的治理引致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有助于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臻于完善。

1.谣言与分歧影射了社会资源的缺失。在苏力看来所谓的社会资源即社会信任,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出现水土不服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不足。[1]而成员之间低度的信任会给社会治理带来诸多障碍。不论是官民之间还是社会成员之间都极其容易因为对彼此缺乏信任而导致矛盾的加剧。而信任的丧失也容易造成沟通缺失和不力,长期以往就会招致社会怨恨,影响到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尤其当下我们提倡国家治理现代化,主张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特别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那么就无法展开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社会犹如一盘散沙,缺少能够紧紧联系住彼此的纽带,也难以形成向心力。信任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可以说至关重要。如果社会成员之间处于一种高度信任的状态,那么一旦紧急事件爆发,民众会选择相信国家和政府公布的信息,而不会谣传那些子虚乌有的断言,如果彼此是信任的,在信任基础上的沟通与对话,也能逐步消解分歧,达成共识。因而,谣言与分歧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对谣言与分歧的检视让我们意识到信任对社会的控制功能。

2.谣言与分歧影射了表达和诉求机制不可失。公共舆论说到底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肇始于西方的权利概念,本初的旨意是通过公民参与建构健康的政治过程。[2]正如英国学者理查德·贝勒梅所言权利是属于政治环境的。[3]美国学者卡斯·桑斯坦指出:“与政治治理过程有关的言论,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与公共事务无关和关联性不强的言论,应当受到较弱的宪法保护……”。可见,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区分梯度的,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更具包容,这说明公共舆论中的言论自由之所以得到宪法较大的容忍,是因为这种权利是被用来鼓励公民通过公共参与和个人表达来改善权力的品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允许在公共舆论中对公权行为作出恶犬猜测的表达,允许不同个体观点的表达。但遗憾的是,谣言与分歧的产生恰恰是因为政治过程难以回应或者未及时回应民情、民需,抑或是公民难以通过其他的政治机制表达自己的诉求。谣言产生的动因复杂,不可否认有些谣言的产生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是出于宣泄,但很多情况可以证明,谣言的存在其实是一种反权力,它通过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达到披露真相的目的。从这一角度来看,谣言其实是公民在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时做出的一种反叛行为,是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而分歧则更为直接,它通过宣泄和表达,直击社会现实,希冀通过言论批判敦促政府留意到个体表达和诉求,通过舆论压力敦促政府改善现状。因而谣言与分歧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政治表达机制的不畅通。

3.谣言和分歧影射了社会的不对等。网络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谣言和分歧的制造提供更大的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的几个特点(见表1):(1)中国网民的年龄主要集中在青壮年,10-29岁在网民中一共占据了过半的人数。社会学中将10-30岁的社会成员集合界定为青年群体,这类群体社会参与意识以及公民责任感更强。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比如在城市打拼的一代青年通常会面临物质生活清贫、精神生活匮乏、缺乏归属感、被城市剥离状态导致心灵扭曲等困境。[4]基于这样的双面心理特征,青年群体一方面热衷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另一方面也容易出于对自己生活现状的不满,而通过网络舆论这样具有隐蔽性的方式自我宣泄和表达。(2)网民的大多数学历不高,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大专。虽然我们不能说学历低就一定素养低,但从总体而言,他们可能存在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知识体系,对于网络谣言和一些容易引起分歧的言论,往往难以辨别真伪或者站在理性的角度思考问题,因而在网络舆论大潮中往往缺乏自我判断、搜集信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易被大流所操控。(3)职业结构中学生、企业/公司一般职员、个体户/自由经营者以及农林牧渔者比例大,相较于其他职业,比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其领导以及企业公司中高管理层,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其一属于自我支配的时间比较充足,为他们参与网络舆论的讨论提供大量充沛的机会,可以随时接受信息和发布言论;其二他们的言论相对自由,相对而言不会因为所在单位以及所处社会地位的特殊性而使言论受到限制。特别是失业、下岗和无业人士,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或者是对自己现状不满,通过一些言论报复和谋利。(4)收入结构中所占比例比较大的薪资阶层工资并不高,且城乡结构差距大。财富比例一定程度上决定信息垄断的权力,且城乡差距大也反映了话语权分布的严重失衡。数字鸿沟的背后,是现实社会的“鸿沟”问题,数字不平等的背后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贫

富差距问题的存在,公民之间的经济状况直接导致了其网络使用和信息获得与享有的“贫富问题”。[5]公共舆论参与者层次差距悬殊,且主要以中低阶层为主。因此,谣言与分歧的背后,反映了严重不对等的社会差距。

表1 网民年龄、学历、职业、月收入及城乡结构(2013年-2016年)

4.谣言和分歧影射了国民心态的不健康。无论是群体泄愤事件还是制造恐慌,亦或者扭曲传统美德、混淆爱国主义与民粹主义,这些行为的背后其实揭露了国民心态中畸形不健康的一面,也暴露了群体心理在公共舆论的负面影响。同时,群体心理特征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勒庞研究的乌合之众,我们认识到群体具有冲动、易变、急躁、缺乏理性和批判精神、易受暗示和轻信,在谣言与分歧产生之时易被控制,并且个人主体间性的特点和能力也在群体之中被弱化和替代。因此,谣言与分歧的背后暴露了当下国民心态的畸形。

5.谣言和分歧影射了权力之间的博弈。在信息过剩时代,各种力量都开始重视注意力经济带来的效应。不论是对于传统媒体vs新媒体、公共媒体vs自媒体,大众媒体vs社交媒体、公知vs普通网民、公权力vs私权利,这些不同立场的代表者都清楚地知道夺得多大程度和多少数量的网民注意力将决定他们在舆论场的话语权。谣言与分歧说到底是一种权力话语,是权力的产物。谁有权界定谣言,谁有权在分歧中代表权威,舆论之争最终还是表现为一场权力的博弈。公共舆论其实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对抗、征服,只要存在渗透的间隙,彼此之间就有可能被取代,被挑战,被改变。因此,谣言和分歧渗透着权力之间的对弈和抗争。

(三)谣言与分歧的反思

客观地说,谣言与分歧不尽然都是贬义的,有时谣言可以促进真相公布,有时分歧也可以促进人际交流,争辩之时带来自我的提升与权威的形塑,也可以通过舆论施压改善权力品质。但我们也要清晰地意识到带有恶意的谣言与带有偏见的分歧还是占多数,谣言可以制造恐慌、引起仇视、发起打砸抢事件;分歧可以瓦解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滋长偏见、制造极端。“祸从口出”,可见语言对社会文明和社会建设具有毁灭性一面,这些恐慌、仇视、偏见等极端情绪的背后,会为社会带来最深的恶意,会逐步侵蚀社会核心的价值规范,扭曲国民心态,撕裂整个社会的核心力和凝聚力,最终阻碍社会发展。尤其谣言与分歧严重违背当下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提倡的价值追求,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6]

1.破坏社会秩序。现代社会是一个体制社会,一切都游于分寸,井井有条,以使本体在生存之中获得安全感,而谣言和分歧恰恰是破坏了这种秩序带来的稳定。谣言和分歧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再加上以社交媒体等作为传播载体,能够加快其传播率和增加其到达率,一旦出现可供谣言与分歧生存的空间,便很快能将谣言中的恐慌与仇视,分歧中的偏见与极端情绪传染至一定范围的公共空间中,受到这些情绪的刺激,公众很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反应,造成人际关系的不和谐,社会制度运行不畅等多骨诺牌效应。

2.损害社会公正。谣言与分歧作为公共舆论的一种形式,其背后反应的是权力话语的争夺。谁有权力界定谣言,谁有权力代表权威发声。面对谣言,占有多大的信息垄断地位,握有多少量的信息,决定着其在整个事态中的心态和立场,信息占有量与所获得的社会安全感是成正比的。而谣言的发生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等,把握真相的一方有权力决定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公布甚至是不公布,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只能被动等待。谣言所涉及的各方地位差距较为悬殊,政府掌握着公权,私权主体只能坐以待毙;造谣者能够利用谣言控制信谣者在整个事态中的情绪和行为表现;媒体能够凭借自己独特的信息搜集渠道,更早地比普通民众获得真相。分歧也是如此,即便双方对对方的心里操控是对等的,但依然涉及谁才能代表权威。一旦拥有更多信息,接受过更多的知识训练,其发声就更为有力,更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也更容易影响别人。从这些角度来看,谣言与分歧的确能损害社会公正。

3.违背基本人权。人权是宪政的永恒主题,人权的保护程度不仅仅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也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发展程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而对人权的保护无疑是法治化的中心环节。谣言和分歧却容易造成人权冲突和损害。比如谣言引起的巨大社会恐慌,还有一系列群体泄愤事件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影响到生存权,还有可能影响到发展权。这些都是对人权的潜在威胁,因此谣言和分歧对人权的侵害不可忽视。

4.降低社会效率。一个社会的信任度越高,生活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们就越能够不依赖于法律促成彼此之间的合作或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法律的运作成本乃至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越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则会加重法律的负担,并且会提高法律的运作成本。[7]我们深刻体悟到诉讼是陌生人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而在熟人社会中诉讼发生率比较低,这是因为熟人社会人际交往主要依靠邻里之间的人情解决,也就是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而在商业经济,谣言与分歧很容易制造纠纷和矛盾。同理,信任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在经济学家看来,作为“社会资本”的信任是一种不同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制度性资本。[8]一个社会如果原本的运行节奏被打乱、社会信任被瓦解,而要重建或者说是恢复这些,必须再次投入社会资源,造成二度投资、二度建设,显然是对社会效率的拖累。

三、谣言与分歧的治理

回望社会文明进程,管理已经不适合公共舆论,寻求新的规制理念才是解决当下公共舆论危机的重中之重。谣言与分歧的背后所影射的社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我们社会治理不当和社会建设不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六项专项改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党的建设和纪律监察,总体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从这角度来看,社会建设必然会牵涉到更庞杂的体系,包括国家与政府等主体,包括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范围,也就是说社会建设必须通过与其他环节统筹联动,才能取得治理实效。谣言与分歧的治理,更是如此。因此,将公共舆论的治理重新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之下,有益谣言与分歧的治理。

(一)对谣言与分歧的态度:治理而非根除

谣言与分歧,最大的特点在于其通常没有明确受害者,一般直击社会。正如有学者所言,它们往往没有清晰的源头和意图,有着难以控制的草根野性,尤其谣言并非总是止于真相,有时候真相的呈现谣言并未消失。可见,谣言与分歧是很难根除的,我们在谈谣言和分歧的治理时,其实关注的就是如何避免和减少这种潜在危机的发生。

(二)如何治理:回归治理主体本身

治理强调的乃是使得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由此在规则基础上的多元互动、协调与合作的过程才是治理的核心所在,治理因之必然是以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求得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取向的。[9]强调的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国家场域、政府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平衡,因此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治理区别与过去管理的突出特点。而主张社会治理权分流,主张治理主体多元化,其实是在弱化治理对象在治理命题中的地位,我们也可以将之认为其实是更好地将过去的治理对象提升到治理主体的地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实现自治不论是自治也好还是共治也好,都强调主体意识的培养,重视主体对自身的关注。从公共行政或公共政策学所理解的治理来说,其核心并不在治理主体针对治理对象如何发出其治理行为并达成治理目标;相反,公共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和构建作为治理主体的公共权力或者社会组织体自身内在结构。[10]因此这就可以将治理问题转化为:国家建构、政府再造与社会建构。显然牵一发动全身,对谣言与分歧的治理需要从国家、政府和社会三个主体入手。

1.国家。谣言与分歧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一个地方就是为何公共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公共参与和政治表达的一种主要方式?笔者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最终的选择一定是性价比较高的,低成本的投入带来较丰厚的收益。这是主动选择之下进行的。根据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效应,当有多种选择出现时,人们会趋向选择一种最为快捷、成本最低同时又能获得一定收益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选择以公共舆论的方式来参与公共事务,可能是基于网络舆论成本低(投入成本低、违法成本低(因为网路舆论的匿名性带来很强的隐蔽性),且其能有效实现参与者的意图。其二其他渠道阻塞,只能选择该方式,这往往是被动选择之下进行的。而第二种情形更应该值得我们注意,这可能说明社会制度的运行出现了堵塞,国家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机制对社会需求回应不够。

现有制度之中政治过程对民意的吸收最为典型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外还有选举制度、陪审员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表达自己诉求的一种方式。这么来看,我们的制度供给并非不足,那么就是制度运行出现了纰漏。如选举制度。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为公民参与政治事务提供有效途径。但选举之中贿选现象也不少见,尤其基层往往因缺乏制度的规范,很多选民并不能通过公平竞争参与到村民自治管理之中,此外基层管理过程中的民情、民需和民意更容易被打压和堵截。又如,陪审员制度。即便当下司法改革已逐步进行陪审员的试点工作,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制度推进中面临的一些障碍,比如陪审员的意见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判决、陪审员的选拔并非无门槛、陪审员参与范围有限等等。

因而,从国家宏观角度而言,引导公共舆论,降低谣言与分歧的发生几率和危害,首要的是引导民意的表达、公共事务的参与逐步分流到其他环节,比如通过人大制度、选举制度、陪审员制度等。而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当下要做的并非是重新创设更多的制度机制,而是应该改善目前这些机制运行所面临的障碍,疏通问题,做到这一步我们的舆论环境会改善很多,浊气也会减少。

2.政府。如果足够细心的话,不难发现在谣言与分歧迅速传播之时,经常可以看到主流媒体在微博、微信及其他新闻客户端等积极辟谣,尤其是人民日报及各地政府媒体,经常不定期推送一些辟谣信息,或者通过政府发声减少分歧。可见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对媒体的建设,这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舆论的治理也逐步走上柔性化管理。但面对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是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责任部门的回应往往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一点在谣言传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政府要充分开展听证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公开化、透明化和民主化,以实现社会最大公约数,形成社会共识。可喜的是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尤其对重点舆情的回应,并鼓励建立重点舆情回应激励约束机制。

3.社会。谣言与分歧本身就是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讨论,因而社会协同是社会治理当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这也是我们放权于社会的理念彰显。社会治理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社会组织的培养。网络的存在改变了人们过去单子式的交往,开始通过平台将分散的个体重新组织起来,将网络社会组织化,并从中产生和发展不同的网络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群体事件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组织的消极影响,比如规模比较大的造谣事件和泄愤事件,可能是基于背后具有组织性的推手或者媒体营销团队促成的。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组织也会在谣言与分歧的治理中发挥积极作为,这些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服务和社会协调功能[11],尤其是在网络应急事件中环保组织、自愿者组织、基金会、慈善会等能够发挥统一行动和协调的能力,协同政府解决紧急事件(例如南方水灾、汶川地震、天津爆炸等)。同时在谣言与分歧产生之际也常有一些非正式组织在网络上正面辟谣、积极调和分歧带来的矛盾。但总体而言,一方面我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监管仍然不够,对社会组织的内在组织结构研究不够,治理谣言与分歧,要重视网络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行为监管和责任落实等方面,需要行业规范和立法规范的双重规制。另一方面对网络社会组织的扶持不够。首先,网络社会组织以网络技术为基础,需要技术支撑,谣言与网络的治理中应重视现代型技术的应用。其次,网络社会组织的活动水平和能力会因区域经济差异而呈现分层,因此要加大资本投入,尤其是山区贫困地区。最后,网络社会中的政治组织有其必然的风险性,不同的政治理念和主张将会受到政治权力的不同对待,政治权力也会充分利用网络组织的号召力扩大自己的政治基础。[12]网络社会组织客观上可以满足政党的政治宣传需要,但不能干扰其政治倾向,要保持网络社会组织的自我价值,也要警惕网络社会组织被中外非法势力利用,以制造谣言和分歧来操控国内舆论。其二,社会核心价值的形塑和行为规范的建立。谣言与分歧的治理,除了要规制网络社会组织,更重的是要重视网民自身的行为规范,转变网民舆论心态,积极引导网民理智发言。从根本上说,谣言与分歧之所以有生存的空间,还是因为整个社会尚未形成统一、健全、稳固且得到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体系,并且现有社会价值并未完全发挥其对行为的引导、教育、指示和威慑的作用。所以网络言论的失范,要从建构社会核心价值观入手。而这需要依靠社会、政府和国家不断的宣传、坚持榜样的力量、提高义务教育中国学经典比重、加大对公民教育的资金投入等等。其三,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上文已经提过,谣言与分歧容易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民法中的名誉权、刑法中诽谤、诬蔑责任,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个人言论自由把握不当造成的。但对谣言与分歧的法律规则中,标准仍有待改善。“谣言处罚以“行为”而非“内容”进行认定,以“限制”而非以“保护”。[13]前者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谣言时无视谣言内容,一律认定为捏造,后者会使立法者忽视对正当谣言的保护(这里的正当谣言是指公民合理的猜测,因此,法律归责要做出变动,增加内容和保护的判断标准。其次,媒体责任与网络平台的责任。谣言与分歧很多时候是由于媒体报道失实,或者媒体与平台没有履行审查义务,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我国《侵权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媒体侵权做出解释。此外,平台审查义务贯彻不够。因此,协调好《侵权法》与媒体法之间的关系,对于网络舆论归责至关重要。我们可以考虑今后将媒体侵权纳入侵权法中。

即便当下我们倡导多元治理,协同共进,但多元治理仍然需要我们警惕一个问题,多元治理也容易带来多头治理的弊端,政府容易失去核心骨的作用,绝对放权于社会也不见得就是好的,这很容易为政府推卸公共责任和不作为找到借口。即便我们反对权力一元化,但也要意识到三者各有失灵的时候,有时候社会的局限性正是呼唤政府的需要,因此如何界定三者之间明晰的权限范围,如何平衡和设计三者在治理中的权重,是今后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难题。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15:79.

[2]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J].政法论坛,2015(03).

[3]Richard Bellamy,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A Republican Defens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4]徐胜男.嬗变与传统——“80后”进城务工青年群体特征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5]杨志军.政府规制网络舆论的缘由、策略及限度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1(08).

[6]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

[7]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谈苏力本土资源说[J].现代法学,2006,(01).

[8]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

[9][10]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J].法学论坛,2014(02).

[11]刘斌,程亮.网络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J].网络社团研究,43.

[12]陈联俊.网络社会中的组织困境与路向设计——基于社会建设的视角[J].学术论坛,2012,(03).

[13]王璐.合法性与合理性:关于微博谣言法律规制问题的实证研究[J].河北法学,2013(04).

[14]颜佳华,王仁平.论善理论在我国地方公共管理中的适用性[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01).

责任编辑:唐若兰

D013

A

1008-6323(2016)06-0028-06

廖丽环,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6-10-20

猜你喜欢
谣言舆论
中国使馆驳斥荒谬谣言
如何科学识别谣言?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当谣言不攻自破之时
谣言π=4!
谣言
新闻报道在舆论引导中的作用
西方舆论观的历史沿革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谣言大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