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剑波(山西省襄垣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长治 046200)
如何有效解决农作物种子纠纷
郎剑波
(山西省襄垣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长治 046200)
摘 要:农作物种子是一种商品,有商品势必就会产生经济活动,因而农作物种子纠纷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现象,是大力发展法制社会的必然。随着近几年农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种子纠纷随之增多,情况相当复杂。文章针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与保障性措施,从而帮助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
关键词:农作物 种子纠纷 种子质量 解决途径
农作物种子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一般都较强,这是由农作物种子这一特殊商品的本质决定的。因此,只有充分了解农作物种子纠纷,才能严厉打击恶劣经营行为,使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1 农作物种子纠纷
农作物种子纠纷指的是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因种子问题产生矛盾或纠纷,一般分为3种情况:一是种子质量纠纷,它指的是因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比国家标准低,杂草种子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以及种子里含有国家规定的有害生物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质量影响与产量损失而引发的纠纷;二是非种子质量纠纷,它指的是因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指标与相关规定相符,然而受到气候、土壤、栽培技术、管理不当等影响,导致农作物的质量与产量受到不利影响而引发的纠纷;三是不实宣传纠纷,它指的是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而针对农作物种子实施虚假的、不实的宣传而引发的纠纷。这里主要探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
1.2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解决途径
农作物种子质量的优劣与农业生产安全、农民收成、社会稳定等有直接关联,需要人们始终坚持效率、公正等原则,通过有效的途径依法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1]。一是协商和解。在交易农作物种子的过程中,使用者应注意保留适量种子,并妥善保管种子包装袋、发票或收据等,一旦纠纷发生,就可自请种子管理部门到田间正确取样农作物,并进行拍照、录像、鉴定,这是有效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始依据。种子使用者接下来再与经营者交涉,认真分析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如果协议达成,双方就可和解。该解决途径的成本最低。二是申请调解。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或使用者或双方一起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调解的要求,如果留有样种,可通过合法的程序委托质量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农作物种子的质量,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保留样种,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鉴定工作;如果既没有可供鉴定的现场又没有保留样种,就可依据自愿、诚信、平等的原则实施协商调解。三是仲裁起诉。如果农作物种子使用者、经营者不愿通过协调、调解,或协商、调解失败的,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1.3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措施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如果纠纷确系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经营者应赔偿使用者购种价款、相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且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针对农作物种子的发芽率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或用其它品种种子冒充某一种品种种子、或种子的纯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假冒伪劣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者涉嫌假冒伪劣经营,应依据《种子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未经审定品种进行引种、或将种子种植在超出审定公告的生态区域等均属于经营者经营并推广未审定农作物种子的责任,应依据《种子法》给予相应处罚。
2.1 落实种子质量管理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从种子的选择基地、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到加工、包装、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都要实施质量控制及检测,严格把控质量关,保证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实施质量监管,从而实现跟踪管理种子的产前、产中、产后质量;落实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监督工作,预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农作物种子销售市场。
2.2 严格审定种子质量
品种审定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农民因农作物种子品种审定不严而被误导消费、遭受损失,这是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应严厉制止[2]。在审定新的农作物品种时,应严格遵循特异性、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这四项基本原则,缺一不可;在审定环节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符合标准;推行品种淘汰机制,如果农作物品种存在明显的生产缺陷,或对农作物的产量、抗性、品质等产生不利影响,应即刻退出使用,并将真实情况公告社会。
2.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为引导农作物种子使用者正确购种、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相关部门应凭借“3·15”打假等活动的契机,将宣传导向、舆论监督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宣传与农作物种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基本的使用常识、注意事项等,从而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辨别真假的能力,同时针对经销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业务技能培训,督促他们积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减少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
对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社会各界应重新认识,客观对待纠纷事件,通过科学的分析与探索找寻行之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纠纷解决途径,并采取一系列保障性措施预防农作物种子纠纷的发生,在维护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的同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周庆强,刘泽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浅谈.中国种业,2015,(01)19~20
[2] 唐广耀,李凡鹏,曹营,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类型与解决方式.种子世界,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