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6〕61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全省人民健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61号)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05号)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接收调解书等事项,必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具体列明,未列明的事项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10号)
根据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企业,可通过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不再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每年进行1次以上实地检查。通过检查,需要变更企业诚信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展重新评价工作,及时作出等级调整,并按新的等级进行监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11号)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既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部省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公布工作的指导,落实公布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细抓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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