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雪璟 王 溪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防范
侯雪璟*王溪*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具有其独特的含义。我国的股权众筹还处于摸索的阶段,在现实的平台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股权众筹的实际运营情况,分析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从法律防范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推动我国股权众筹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法律防范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界定
众筹(crowdfunding)一词起源于美国,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金融融资方式,即面向公众筹集资金[1]。股权众筹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发起人提供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入股,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获取收益的融资模式。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现实运营
2011年,我国出现了第一个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点名时间。目前市场上主要的股权众筹平台有创投圈、天使汇和大家投三家股权众筹平台。众筹项目主要集中在科技、媒体、电子、高新科技产业和App应用等[2]。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指指线上和线下撮合投创双方,还涉及到投资协议达成后的入资服务,包括初创公司的法律架构、公司治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和投资人的验资等。关于资金流的控制权,创投圈和天使汇并没有公布相关信息。大家投则采取了相对合理的方式,即通过“投付宝”第三方来处理资金流的管理问题。
三、股权众筹存在风险
资金风险。股权众筹因为借助互联网平台以买卖股票的方式实现投融资,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受众范围广、交互性的特点,所以其行为性质有点类似公开发行证券。而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才能公开募集股份,这就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股权众筹平台筹集到的资金的流动和管理也存在着巨大风险。平台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预知的隐患。
信用风险。平台对领投人和筹资人提交的项目都有实行形式审查,他们之间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监督,在商人逐利本质的影响下,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具体表现是合同诈欺。各平台在其服务协议中大都设置了免责条款,变相地把对项目事前审查责任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他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防范合同诈欺的风险,这实际上增加了投资者的负担。
信息泄露风险。国内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取注册制进入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掌握着许多的用户信息。如果众筹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将这些信息被泄露出去,或者一些网络“黑客”的入侵使众筹系统崩毁导致信息泄露,都会对发起人和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网络技术风险。现行的股权众筹模式,是依托互联网的新型众筹模式。互联网需要有技术的支持,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漏洞,而计算机病毒能够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一旦股权众筹的操作系统出现缺陷,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投融资者和平台遭受不可预知的风险和损失。
知识产权风险。项目发人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充分展示其项目创意,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任何符合审核标准的投资者都能够查阅和复制发起人的项目创意、商业计划书和公司运营状况,如果没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一旦被人模仿并申请专利,便得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将融资方的项目扼杀在摇篮中,项目发起人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委托第三方保管资金
股权众筹平台可将资金托管给第三方的银行。不让平台经手和控制资金,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信誉较高,而且容易得到投融资双方的信任。至于银行的管理费,可以由投资者和融资者通过协商确定,从筹集的资金中进行扣除。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股权众筹中,信用风险的存在,主要是没有强制信息披露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等造成的。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坚持平衡投融资者的利益、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相结合等原则,融资方和股权众筹平台分别进行信息披露。融资方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董监高、业务和项目情况、财务状况、融资额及用途和重大事项等与投资人利益有关系的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披露平台的信息和提供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收费情况、风险提示、纠纷解决机制、担保情况、违约、侵权的等信息。
(三)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外部监督
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要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外部监督,不仅要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披露的信息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而且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制定相关股权众筹监管的法律规范和文件进行规制。
(四)建立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就有不少客户信息泄露的现实存在。因此,股权众筹平台有必要通过建立在传输、存储、利用、销毁等方面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机制,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如果是由于平台没有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的,受害人可向平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五)保护发起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创意的项目,创作人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专利,防止在披露项目的过程中被他人抄袭甚至提前申请专利,通过在先申请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平台在组织项目介绍时,有提醒发起人的义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很多新型产品问世,如何界定和保护这些具有创造性的报告书、产品不仅是金融法应该研究的,也是知识产权在以后的修订中应当考虑的。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4):157-168.
[2]郑若瀚.中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5(1):74-79.
*作者简介:侯雪璟(1992-),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王溪(1993-),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0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