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初步探索

2016-02-05 00:34绿
山西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运行功能

崔 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初步探索

崔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不足在于没有具体运作程序规定。而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便是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升诉讼效率。本文从现行少量规定着手,就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提出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功能;运行

一、庭前会议的释意

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程序裁量权,在开庭审理前适当的时候把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就案件的争执点或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或争辩的问题进行协商、或促进当事人和解所举行的会议,法官可以以庭前令或裁定的方式把协商确定的结果固定下来。

庭前会议制度最初由美国所创制。在美国,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其中审前程序又具体分为诉答程序、证据发现程序、审前会议等几个阶段。庭前会议的雏形来自于审前会议。1938年美国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设立审前会议制度有其内在历史背景。一是因诉讼当事人关于证据发现程序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常常会发生争议,这就需要法官的介入;二是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了赢取胜诉,常常使用诉讼技巧或者证据发现程序以拖延诉讼进程,这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不利于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三是法官介入审前程序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对于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的功能

新出台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由此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庭前会议的重要功能所在。

一是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随着大量案件不断涌入法院,使得原本人少案多的矛盾进一步的加剧,而庭前会议的进行会使得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争点明确下来,以围绕争点进一步的进行,便于之后的法庭审理,节省审理时间,提升审判效率。这些争点包括双方当事人关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争点、案件事实的争点、证据争点等。二是是明确案件的证据。现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为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后在正式的庭审中对证据质证,从而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若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地交换证据,以固定可以有效使用的证据,此时固定的证据并非仅仅是对当事人对立之证据主张,还包括没有争执的证据与发挥一般证明作用的证据等。这样一来可以保障后期法庭审理的集中审理,减少甚至避免无意义的证明及证据的重复提供,以达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解决的目的。三是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就此功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在审前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初步的查看,以判断此案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进而判断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以节省更多的正式庭审时间、提升正式的庭审效率。四是促进案件的高效化解决,真正实现诉讼的公正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的涌进人民法院,人们对于时间和效率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对于正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更为迫切。诉讼双方的当事人不仅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将他们之间的纠纷处理掉,而且还应秉着法官的公平正义观来实现他们之间的公平正义。庭前会议的存在使得案件在进入正式的庭审之前呈现出半解决的状态,从而会节省正式的庭审时间,提升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三、域外考察

众所周知,庭前会议制度是由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最先创制的,1938年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庭前会议引进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之中。庭前会议在美国大概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时间区域为1938至1983年之间。在这一时间段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出基本规定,一般由法官在发现程序之后的几周内可以召集一次庭前会议,其目的是为了组织证据、证人等,以提升正式庭审时的诉讼效率。第二个阶段为1983之后的时间。鉴于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下的庭前会议的实践效果没有很高的成效,同时还发现这一制度也没有把握住美国庭前程序之中的重要问题,此规则的庭前会议实际仅适用于少数案件,其作用并没有发挥尽致。在1983修改之后的庭前会议规定应贯穿庭前准备程序的全过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决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次或者多次参与到庭前会议中。同时,新修订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还明确了庭前会议的目的,如尽快处理案件、及时建立起控制诉讼的管理体制,以减少因缺乏管理而拖延诉讼进程、以更全面的准备提升正式庭审的质量、促进和解等。

在德国的民事庭前准备中并没有庭前会议的提法,但是存在与美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似的做法。德国的《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规定了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在前一种的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书面准备,同时法官要确定口头辩论的时间。口头辩论也主要是为整理争点、证据,法官还可以进行调解。

日本在1996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整理争点、证据的程序。这一程序中设置了三种方式: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使用这些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指由开庭辩论的方式明确争点,从而在正式的庭审中对争点进行集中审理。第二种方式其实是日本在结合自身实务的同时借鉴美国的庭前会议的基础之上设置的,具体而言,法官、当事人在非开庭时,围绕于圆桌边进行意见交换、明确争点和证据等。第三种则顾名思义以书面形式明确争点、证据。由上可知,这几种方式均未提出庭前会议的字样,但实际上其作用和美国的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存在相似之处,即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的主持之下,对案件的进行一定的梳理,以便确定案件的争点、证据等,从而在正式的庭审中对之经行集中审理,尽快解决案件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庭前会议的具体运行

由新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具体运行,如庭前会议的性质、适用的案件范围、启动方式、召开时间、召开次数、会议形式、参与主体等均无明确的规定,而仅是规定了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为促进庭前会议的进一步实行,再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在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出台之前,我们通常将审前准备视为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法出台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如何界定庭前会议的性质仍有分歧。美国将审前会议视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赋予其丰富的内涵,据统计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通过审前程序得以解决。鉴于我国关于庭前会议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的状况,笔者建议仍将其视为法庭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不断发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应逐步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以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庭前会议并不是适用于每一个案件,这样只会降低诉讼效率。对此,应做一定的区分。如疑难、复杂的案件及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适用。而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应采用当事人申请和法官以职权启动两种方式,这样会带动诉讼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庭前会议的举行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一定时日内举行,同时应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进行,如采用圆桌会议的方式进行。庭前会议的主持可有法官助理担任,其参与主体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次数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原则上召开一次即可,如因案情需要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还不成熟,这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做出更多共同努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不断发展,其功能会得以更大的发挥,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宋伟莉.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制度初探,2001(2).

[2]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简介:崔绿,女,汉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7-0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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