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宗諒監饒州酒税
仝相卿
《宋史》卷三〇三《滕宗諒傳》言宗諒“與范諷雅相善,及諷貶,宗諒降監池州酒”。所云滕宗諒貶爲監池州酒税誤。
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六相關記載,景祐二年(1035)二月丁卯“龍圖閣學士、給事中、知兗州范諷責授武昌行軍司馬,不簽書公事。新廣東轉運使、祠部員外郎龐籍降授太常博士、知臨江軍。東頭供奉官吴守則追一官。又降都官員外郎、判刑部李遜知濰州,祠部員外郎、知信州滕宗諒監饒州税”。稱滕宗諒所貶爲監饒州酒税。
又,范仲淹在滕宗諒墓誌中記述道: 滕宗諒“俄以言得罪,換祠部員外郎,知信州,又監鄱陽郡榷酤”。此處“鄱陽郡”乃范仲淹撰寫墓誌時采用“治所+郡”以指代當時州的稱謂,北宋時期“鄱陽縣”爲“饒州”治所所在地,則鄱陽郡所指當爲饒州。故《宋史·滕宗諒傳》所載池州誤,當爲饒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