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6-02-05 00:34
山西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完善价值

郭 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郭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上升,如何保障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析,使其在我国更加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价值;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但目前还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虽有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还没有被广泛应用,那么它的存在对我国刑事诉讼到底有何价值,以及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我们该去如何完善,这些都将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课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之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称谓不一,有人称之为暂缓起诉,也有人称之为暂缓不起诉,但其意义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对于那些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年龄、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或者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作出的暂时不予起诉的制度,但同时也会对其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履行了法定义务,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了,则就没有遵守规定的义务,或者重新犯罪了,则连同新罪一起提起诉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作出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起诉权和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两个方面。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具备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起诉,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具备其他起诉条件的案件就应当不起诉。二者作为同一事物内部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附条件不起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其次,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轻罪。对于那些虽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是情节较轻的且本人又有悔罪表现的,又具有法定的不起诉的条件的,就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附条件不起诉需附有条件和期限。由于延缓的起诉期限的存在,起诉程序严格上来说还没有完全终结,仍然处于会开启的状态。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不同于起诉、不起诉和免于起诉

“起诉”是检察机关及有关个人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附条件不起诉在自诉案件中是不会出现的,它只有在公诉案件中才可能出现。“不起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或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再向法院提交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该不起诉的决定是具有终止公诉程序的效力的。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效力相当于实体法民法中的“效力待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的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应的义务规定,表现较好,也没有发现其他的罪行,最终检察机关才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免于起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宣告最终却免于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只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法律处分。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适用中遇到的一系列障碍

首先,体现在人们的观念上。自古以来,我国“重刑轻民”的思想就根深蒂固,而且一直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那些犯了罪,却不给予处罚的现象难以理解,但是公平有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之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只是成为了报应论下的形式公平。所以我们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追求实质公平,这也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其次是在法律规定上的不足。我国的刑诉法对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作出了明确确认,即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对于不起诉是有条件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履行、遵守了相应的义务,才会最终不起诉,但在刑诉法中,在考验期内的附加条件不是很明确,且考察的内容规定的过于笼统。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诉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但各地的检察机关在遇到案件时,都是以自己的规定各行其是,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这很容易让外界产生一个错觉,认为检察机关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在加上公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就进一步增加了外界的疑虑。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蕴涵的诉讼价值

(一)在人权保障上充分体现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

如今,世界各国都开始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伦和人的尊严。在法律制度中人文主义的法律观就体现为人们不能仅仅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也应该考虑到人的价值和需求,使被追诉人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过分压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关注和帮助,发挥了诉讼程序的教育、感召作用,不仅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更有利于实现保护不法未成年人,使之成功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二)体现了实体上刑法的谦抑性及程序上的诉讼经济主义

刑罚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用其他刑罚措施替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我们能在不使用刑罚的情况下,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刑罚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非刑罚化的一种制度构建,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最终由检察机关再决定对其是否提起公诉,这些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诉讼经济,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客观公正。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复杂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多元化,再加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犯罪的形式是越来越复杂,犯罪率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有限的资源下,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来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后,可以对犯罪的案件作出分流,对于那些符合条件不起诉要求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一定期限的考核,符合起诉条件的就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案件进入审判领域,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

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适当扩大案件的范围及明确规定考验期内的附加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认为为了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效率,达到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可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到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中。

在该制度中最关键的是所附加的条件,而刑诉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我认为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具体的条件,且该条件在规定中具体明确。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完善考验期内的配套措施

在其案件中,承办人员认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当先充分说明使用该制度的理由,然后上报给检委会决定,使上级机关更方便于对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可以吸收社会上其他力量的参与,指定专门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且也要考虑给予其教育人员一定的经费。

[参考文献]

[1]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郭佳(1989-),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7-0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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