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人权:日本夫妻同姓与异姓之争

2016-02-04 03:08唐永亮
世界知识 2016年2期
关键词:同姓姓氏民法

唐永亮

2015年12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就塚本协子等五名日本女性以民法所规定的“夫妻同姓制度”有违宪法精神为由提起的诉讼,做出了终审判决。审判长寺田逸郞宣布:“夫妻同姓是自明治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家庭和夫妻关系模式,没有违反宪法”,“民法规定妻子是否跟随丈夫姓氏由双方协商决定,规定本身并不存在将男女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在这次审判中,最高法院有15名法官参与了此案的审理,其中有十人认为“夫妻同姓制度”符合宪法,但仅有的三名女性法官都投了反对票。这一判决结果将被送交国会做最后审定。

2012年2月14日,塚本协子、小国香织等五名日本女性以“不承认夫妻异姓的民法是对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权的侵犯”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她们因使用夫姓而带来的不便和精神损失费600万日元。东京地方法院2013年以“夫妻异姓不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在二审中,东京高等法院也支持这一判决结果。一审、二审败诉后,原告表示不满,案件最终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夫妻同姓VS夫妻异姓,何者为日本传统?

就如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所示,“夫妻同姓制度”是明治以来形成的日本社会的传统家庭模式,它已经融入到了日本社会之中。然而,一些日本的历史学家和法制史专家指出,事实并非如此,“夫妻异姓制度”才是日本社会的真正传统。

在江户时代,姓氏是封建等级制的重要标志。按照幕府的规定,除了武士和公家贵族之外,原则上平民百姓都不能称姓。在这一时期,“家父长制”的家族制度是社会统治的基础。当时有一句著名的谚语:“肚子是借用之物,武士是种子。”武士的世界是男人的世界,武士的家业通常由男人来继承。“妻子”作为外来者,并不是丈夫家族的真正成员,被排除在家业继承者之外。所以,嫁到武士家的妻子通常仍然保留着原来的姓氏。也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夫妻异姓制度”才是日本的传统。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姓氏制度是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才确立起来的。1870年,为了适应征兵、征税和制作户籍等的需要,日本政府发布太政官布告,允许包括平民在内的所有日本人拥有姓氏。但已经习惯有名无姓的日本民众对此并不热心。为了进一步推动创立姓氏的工作,1875年日本政府又一次颁布太政官布告,规定所有日本人都有称姓的义务。但是,在户籍上如何登记妻子的姓氏成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76年日本政府发布太政官指令,规定“妇女出嫁后,仍可使用原来的姓氏。但在继承夫家产业时,应该称夫家之姓”。从那时起直到1898年明治民法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里,日本家庭一直采用的是“夫妻异姓制度”。

进入明治时代以后,日本政府一面加紧国内近代化建设,一面着力修改幕末明治初年日本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因担心在国内法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与西方列强谈判修约会使日本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日本政府故而加快推进完善国内法的工作。明治民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制定出来的。日本没有西方民法的传统,明治天皇邀请法国法学家布瓦索纳德为日本起草民法典。这部民法原计划于1893年正式施行。但因它过于西化,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民法争论。以穗积八束等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表示坚决反对立即实施该法。最终,该民法被延期施行。而后,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等人为中心,在旧民法的基础上,参照各国法律制订了新民法。该法于1896年公布,1898年施行。

新民法吸收了西方男女平等的理念,规定“户主及家族成员应当称该家族之姓氏”,“妻子婚后即可进入夫家。入赘的丈夫和婿养子亦可入妻家”。这种将妻子也视为丈夫家族一员的“夫妻同姓制度”,相比将妻子排除于丈夫家族之外的前近代的“夫妻异姓制度”,在当时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然而,从妻子婚后要改称夫姓以及通常由男性继承户主的家督继承制等规定来看,近代“夫妻同姓制”又是近代“家父长制”的重要基础。甚至可以说,1890年正式实施的明治宪法与皇室典范、教育敕语一起,形成了近代天皇制的法律基础,而强调“家父长制”的民法则进一步强化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统治体制。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二战结束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着手对日本进行民主化改革,而制定战后宪法和修改民法是民主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新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基于这一基本理念,战后民法将“废除家族制度”和“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两大目标,在废除家督继承制的同时,规定“夫妇按照结婚时的约定,丈夫或妻子都可以称对方的姓氏”。这样一来,战前的“夫妻同姓制”在形式上被保留了下来。据当时参与过立法的庆应义塾大学的犬伏由子教授说,“当时并没有进行充分讨论,就仓促地依据生活经验定下了这项法条。”然而,从内涵上看,“夫妻同姓制度”在战后与战前有着明显的区别。战前的“夫妻同姓制”建立在强调夫权的理念之上,而战后的“夫妻同姓制”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理念之上的。战前的“夫妻同姓制”规定,妻子婚后要改称夫姓;而战后的“夫妻同姓制”规定,根据夫妻二人的协商,既可以妻子随丈夫的姓氏,也可以丈夫随妻子的姓氏。

战后“夫妻同姓制”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并未引起日本国民很大程度的不满。毋宁说,它与“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结合在一起,使社会和家庭的男女分工形态逐渐确定了下来。但20世纪70年代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单身、不婚人数不断攀升,异地赴任造成了母子家庭、父子家庭增多,双职工的家庭比例不断上升,人口出生率不断下滑,日本家庭呈现出了多样化形态。而女性的晚婚化、高学历化、就业率的上升,则使人们对男女社会分工的认识也发生了改变。据日本内阁府调查,对于“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守护家庭”这种看法,1973年时,男女持赞成态度的比例都超过了八成。在2002年调查时,男性有42.1%持反对态度,女性有51%持反对态度。2009年时,持反对态度的人占55.1%(男性51.1%,女性58.6%),持赞成态度的人占41.3%(男性45.9%,女性37.3%)。在这一背景下,修改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1994年日本法制审议会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民法修改纲要草案,提倡导入“选择性夫妻异姓制度”,即夫妻在结婚时,可以选择夫妻同姓,也可以选择夫妻异姓。但这份草案因国会中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而未能获得通过。

在当代日本社会,围绕“夫妻异姓制度”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状态。大约有超过一半的日本人认为应该导入“夫妻别姓制”。2015年12月12~13日,日本产经新闻社与富士新闻网联合实施了一次全国舆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于“选择性夫妻异姓制度”赞成的占51.4%,反对的占42.3%。从受访者年龄层上看,二十多岁的男女中赞成的比例超过了70%,而年龄越大,反对的比例则越高。在60岁以上的人中,反对的比例过半。支持“夫妻异姓制度”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夫妻同姓制”落后于时代、歧视女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3年和2009年就曾两次批评日本多项法律条款中存在对女性的歧视。第二,女性结婚后,不得不变更驾照、健康保险证等一系列身份证件,十分不便。第三,不能适应多样化的家庭形态。许多伴侣为了不更改各自的姓氏,选择了不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第四,损害自我认同。就如这次诉讼的原告之一小国香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当失去了自己原本的姓氏,你会感觉受轻视、不被尊重。那种感觉就像失去了一部分自我。”与之相对,反对“夫妻异姓制度”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夫妻异姓制度”不利于家庭的一体感。曾任日本国民新党党首的龟井静香就表示,姓氏是家庭共通的标志。夫妻异姓对家庭的一体感会有损害。第二,“夫妻异姓制度”会危及社会稳定。如日本宪法学者雅臣孝德曾说:“姓氏是家族联结最好的方式,让夫妻不同姓会破坏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社会福祉。”第三,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有人认为如果孩子的姓氏与父亲或母亲不同,会容易使孩子在社会上遭到非嫡生子的歧视。

总之,“夫妻异姓制度”改革是涉及法律、伦理、社会管理、政治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还将持续下去。历史上,除了日本以外,德国和泰国也曾采用过“夫妻同姓制度”,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德国和泰国先后迫于国内压力而修改了民法,确立了“夫妻异姓制度”。日本的夫妻姓氏制度未来将向何处去值得关注。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日本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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