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对策*

2016-02-04 22:15孟俊涛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问责制事由问责

孟俊涛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 阜阳 236000



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对策*

孟俊涛*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 阜阳 236000

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举措。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不足。应当将行政问责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各主体的合力作用,不断丰富行政问责事由。

行政问责制;主体;事由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概况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党内法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第一个层面,有关行政问责的党内法规有很多。例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2012年修订的《党章》对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违纪的责任追究做出具体规定。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因责任追究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加大了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了2009年《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外,专门规定对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舞弊行为等也要实行问责。

在第二个层面,《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行政问责方面的规定。

在第三个层面,全国各地都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200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安徽省行政问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推动作用。2012年《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近年来各地问责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责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类,使问责情形一目了然、清晰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对号入座,及时矫正自身行为,使问责机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问责主体不全面

目前,行政问责的主体局限于相对单一的同体问责(包括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和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而异体问责效力还未充分发挥(包括各级人大、媒体、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人员的问责)。人大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授予者与监督者,因而也自然应当成为行政问责制度的最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实际情况中,人大的问责作用被虚化了,并没有发挥行政问责主体的作用。[1]即使人大对自己任命或者选举的官员进行了问责,一般情况下也是党政系统内部处理完以后,人大才启动问责程序,人大的问责呈现明显的滞后性。真正由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广大公民、新闻媒体等问责主体发起的行政问责案例并不多。从行政问责制度来看,对问责主体规定的还是有些笼统,异体问责主体未能有效实施其行政问责权力(利),更未形成行政问责合力,无法弥补行政系统内部问责机制的局限性。这种单一性的问责主体不能有效地体现政府及其官员向人民负责的理念,影响了行政问责的实效。

(二)行政问责事由不丰富

当前,我国在行政问责的事由上,主要关注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等“急性”事由,而对那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和政策软抵抗、不执行等“慢性”事由问责力度不够大。这不利于全面有效地对问题官员进行问责。公众有一种印象:当有官员因违纪被举报时,某些部门或者官员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冠冕堂皇的开脱理由。于是就有了水利厅官员上班赌博是为了“陪女同志度过更年期”,市长吸毒被查的事实被粉饰成“身体不适,住院检查”等等诸如此类挑战公众智商底线的谎言。这种“习惯性撒谎”导致了公众的“习惯性质疑”,久而久之,干部与群众间的鸿沟就会越来越深。这种“习惯性撒谎”因其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也应受到问责,但尚未纳入行政问责体系。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推进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形成问责合力

行政问责制应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从实际的角度看,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具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更能对官员产生威慑作用。可以从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加强民主党派对政府问责的权力、加强媒体问责和公民问责等多方面来改进。应当突出行政问责主体的异体性,不能光搞体内循环,要善于借助外力,刮刮痧、拔拔罐,实现体外排毒。充分发挥人大、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作用,从而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二)丰富行政问责事由,实现全面问责

丰富行政问责事由,扩大问责范围,要将问责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突出问责的重点,使问责更加全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成效。政府决策失误的严重后果和沉痛代价迫切呼唤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决策问责是应对政府决策失误的制度选择。[2]官员在行使职权、作出决策或者在组织生活、公共场合中只要有对党的权威、政府形象、公民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言行举止,如面对舆情危机,公开撒谎、糊弄公众,企图蒙混过关,弄虚作假、沽名钓誉、欺上瞒下、夸大政绩、隐瞒问题等,都要受到行政问责。这就包括官员在决策失误、指挥不当、领导不力、用人失察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等方面的问责情形。

四、结语

在整个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向社会公开问责的启动、事实的调查、追责的期限、责任的认定、追责的依据和结果等信息。只有充分公开行政问责相关信息,才能真正引入公众参与,消除公众疑虑,使问责结果取信于民,这样的行政问责才能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行政权力的行使者都能做到权责一致、谨慎用权,才能真正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1]邱实.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2):30.

[2]谷志军.决策问责:行政问责的新发展[J].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1):187.

阜阳市党校系统2016年度科研课题“完善行政问责机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YDXKT201614)。

孟俊涛(1988-),男,安徽临泉人,法律硕士,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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