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晴
湖南省长沙市广益实验中学,湖南 长沙 410014
对“电子警察”取证问题的思考
李伊晴
湖南省长沙市广益实验中学,湖南 长沙 410014
“电子警察”就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取代警察对驾驶人、机动车、行人进行监测的一种设备,可以记录机动车、行人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2004年我国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警察”中获取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用来取证与执法。本文主要针对“电子警察”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电子警察”;取证问题;思考
在社会的发展下,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交通压力逐年增大,“电子警察”的应用则有效的解决了机动车数量与交通秩序之间的矛盾。将“电子警察”应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不仅有效改善了现有的道路环境,还延伸了道路交通管理空间和时间,有效降低了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在保持交通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电子证据有着高科技性、无形性和多样性的特征,这也给网络犯罪取证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如何解决“电子警察”的取证问题是法律界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电子警察”的概念
“电子警察”也被称做电子眼,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是一种新的交通管理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在网络犯罪或者违章行为的进行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信息技术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以此来证明案件真实的信息数据。
(二)“电子警察”的特点
作为一种在新时代出现的借助于高科技而形成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是高科技性。这种取证形式是借助于新时代的高端科技以及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方式,在证据生成以及取证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借助于计算机技术、信息存储技术等多种现代技术完成的。其次是无形性。在网络信息的生成过程中,一切信息都是通过计算机的数字化处理来完成的,最终都要转化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际上就是一些编码规则生成的二进制信息,相对于具体的物证而言,是一种无形信息。
(三)“电子警察”的合法性问题
利用“电子警察”进行取证可以有效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客观公正的记录下来,但是,由于“电子警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隐私,因此,关于“电子警察”的立法,各个国家都非常的严格。如美国在安装“电子警察”时,必须要由同级议会通过审查之后方可安装,警察局要详细为议会说明电子警察的安装原因与安装理由,议会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详细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与方法,可以说,目前各个国家对于“电子警察”的取证,已经予以了充分的认可。
“电子警察”的取证是说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可以被法庭认可的可靠并且具有说服性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确认、保护以及提取、归档的过程。由于是一种新型的取证方式,在取证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证活动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虽然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也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然而,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体系来规范电子取证的整个活动。现有的相关部门的一些法律规定只是对取证的部分环节有所规范,然而在其他方面还是一片空白,比如说在对计算机现场进行勘查时,怎样展开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在取证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也决定了它在破坏以及销毁起来都比较容易而且迅速,最重要的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使得工作人员在取证时就会困难重重,而且很难保证证据的真实、准确性。
(三)专业技术水平不足以及专业人才欠缺
电子取证是一种新型的取证方式,取证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学科知识,首先需要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发现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真实状况的信息,而现在我国这方面的人员严重匮乏,在取证过程中也进度缓慢。同时计算机技术在不断更新,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取证过程中进度缓慢,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一)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并规范取证流程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对于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在相关细则和司法解释中要做出明确、专门、充足的规定,加强法律的保护作用,使“电子警察”的取证过程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与司法要求保持高度统一。另外对其取证过程的各个环节要做到详细的规定,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科学性。才能取得法庭认可的证据。
(二)提高取证人员的知识与技术水平,扩大取证主体范围
在取证人员队伍的构建中,要充分吸收具有较高网络技术的人才,并定期对取证人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使之及时掌握最新的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其次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相关人员的技术沟通与协作,多方面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与业务能力。另外,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应该从根本上扩大取证主体范围,严格的来说,司法工作者、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和辩护律师都要有效地参与到其取证的整个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获取到的信息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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