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合平 陈瑞天 张梦昊 贺晰晰 韦柏惠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黔中布依族习惯法的当代变迁
徐合平 陈瑞天 张梦昊 贺晰晰 韦柏惠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随着社会发展,布依族习惯法随之变迁。一些习惯法消亡,一些习惯法效力降低,还有一些习惯法的内容和效力得以存续并依然发挥作用。在当代变迁的过程中,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断发生冲突并调试自身,使其与国家法衔接互动,获得了生存空间。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仍将发挥作用。
黔中;布依族;习惯法;变迁
(一)消失的刑事习惯法
黔中布依族刑事习惯法内容丰富,颇具特色,有一套独特的处罚制度。如认为有不洁性史的人家(布依语称为“毒C”)中世代存在名为“破布鬼”的鬼怪,危及族人,因而禁止与其通婚和交往,使其成为贱民,或迫其融入外族[1]。在性禁忌基础上,发展出对性犯罪和混乱性关系的刑罚,如将强奸犯扔天坑,把通奸男女沉塘或流放。[2]近现代以来,布依族社会自我观念更新和经济发展,其内容大多被摒弃。如20世纪末北盘江流域董箐水电站附近,一布依族村寨准备对一个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小孩执行死刑之前,当地村民自发寻求附近施工队和派出所干预,停止刑罚执行,逮捕违法村长并进行审判,这从侧面验证了刑事习惯法群众基础的丧失。
(二)效力减弱的婚姻家庭习惯法
“不落夫家”“同宗不婚”“插干考”等都是布依族习惯法中颇具特色的内容。因曾受“羁糜政策”划分为“土官”“流民”阶层影响,[3]其习惯法中曾有对“独迎”(流民后裔)通婚歧视的糟粕[4]。
1.婚姻缔结程序的简化
一般婚姻缔结,需 “赶表”(相亲会)、“卡盖”(杀鸡订亲)、“德钱”(交彩礼、拿八字)、“荡完”(小型酒宴)、正式婚礼、回门六大程序。 “赶表”因交流方式进步,已可有可无;“卡盖”礼中原需请两位“好命公”“好命婆”,在城镇已不严格要求数目;原要求 “一公一母”两只鸡,多简化为一只公鸡,且可由菜场宰杀;鸡骨看卦预测吉凶决定婚配更多为象征性仪式;“德钱”礼中需要的“八方八肘”(特定规格的肉制品)也变通为丰俭由人;正式婚礼中的第一礼——荣都(出阁)、“打抱古”和“掐押古”(类似“闹洞房”)也很少使用较脏的草灰、臭鸡蛋,改为文明安全的礼花、草籽;与“独迎”人家限制开亲的阶级内婚制日趋消亡;与“毒C”人家绝对不开亲的习惯法也远不如家庭条件等其他因素重要。[5]
2.“不落夫家”及其配套制度的名存实亡
“不落夫家”即布依族女子婚后仍可住娘家,待一定年龄 “插干考”(成年冠礼),才正式开始夫妻生活。[6]这项制度已较少实践,这与当地适婚年龄提高和婚姻法的普及有较大关联。本村人认为本地男青年结婚年龄为20岁以上的超过80%,女青年为57%,仅有16%的男青年和38%的女青年会在18至20岁结婚,而低于18岁结婚的女性比例为5%,男性仅为4%。现已废止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也证实了这一点。取样村民认为11%的本村年轻人并不会领结婚证,21%的村民认为大部分年轻人只有存在申请户口、申领福利等需要才去领证。这说明布依族青年男女虽然认同国家法的效力,认同现代合法婚姻的缔结方式。但是,采取登记结婚的观念若想深入人心,还需基层普法工作者不断努力。
(三)被改良的环境习惯法
黔中布依族“依山傍水,聚族而居”“ 水沃土肥,林深竹茂”[7],加之以稻作为主业,因而黔中布依族习惯法注重对居住环境、自然生态的保护,强调团结互助、共同生产。
调研取样的某村附近有一“主山”,上有一“神树”,是布依族所信奉的“摩教”进行仪式的地方,习惯法强调了对其进行保护。祭祀由 “老摩先生”主持,所需猪、鸡等由每户平摊。砍伐“主山”上的树木,或在“神树”附近便溺,则需:恢复原状,补栽树苗;赔偿全村人一顿饭,标准常为“八个一百二”,即一百二十斤肉、一百二十斤酒、一百二十斤
各类粮食等。
因国家法框架下,行政处罚权为公权力专有,破坏山林的行为至多构成对集体财产权的侵犯,任何组织、个人均无权行使处罚权,黔中地区的当地政府通常会介入其中,强制村民退赔罚没财物。[8]“八个一百二”的强制性规范已为国家法所废。这使布依族环境习惯法的其他内容仍存,却丧失相应活力。笔者认为,布依族生活地区山林水土长期得以维持倚靠于习惯法的威力,而习惯法的执行动力来自于“八个一百二”——在有利可图且符合道义的情况下,群众保护山林的积极性会大大增加。废除“八个一百二”的规定之后,应找寻替代办法,如村集体设立基金库为举报者发放奖金,或给予荣誉等,才能让环境习惯法继续发挥效用。
(四)效力增强的纠纷解决方式习惯法
黔中布依族村落仍维持“个体家庭——宗族——村寨”的社会结构,寨老在公共事务、纠纷解决、政策落实等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传统的布依族习惯法解决纠纷方式仍占据主流,并将长久地发挥其效用。[9]调查发现,发生纠纷后,仅 19%的村民愿意上法院,22%的村民会选择家门长老,而44%的村民选择村干部,更有37%的村民明确接受用村规民约解决纠纷,明确表示反对的仅占20%。而为何不上法院,39%的人认为没必要,36%的人则是惧怕高昂费用,这说明了纠纷的标较小和布依族社会经济总体现状解释了纠纷方式习惯法仍然占有一席之地的原因。
当然,纠纷解决方式习惯法效力并非体现在适用范围的扩大,在离婚纠纷中,过去选择法院的仅为22%,而现在选择法院的高达49%,侵权与民间借贷纠纷中,选择法院的比例也从19%上升到42%。不过,仍然有51%的受访者认为村里的老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作用很大,且主要作用于村中公益事业(44%)。纠纷解决方式习惯法效力增强体现在与国家法密切结合的基础上。黔中地区布依族村寨的调解工作模式如下:
纠纷解决方式习惯法的效力增强与国家法和政府机关的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吸纳传统布依族社会中的“寨老”“家门老人”与村支二委组成调解委员会。以寨老的名声、威望为依仗,调动村支两委,敦促当事人调解并履行。以镇宁为例,较大乡镇每年一百多起小纠纷,较小乡镇每年五十多起纠纷,大都靠寨老通过工作,联合家门老人说理劝诫,最后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而,即使39%的受访者认为国家法在其日常中作用很大,58%的受访者认为打官司很正常,但认为运用本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就能很好解决本村纠纷的仍高达58%,48%的受访者希望将两者灵活结合。
(一)内部原因
黔中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其民族发展和自身观念更新有关。黔中布汉风俗趋近、语言少碍使其通婚成为可能,数百年的布汉通婚[10]带来了汉民族的国家观念,而国家观念的确立深入最终使习惯法的效力减弱,加之近代以来天主教等外来宗教的传入、科学知识的普及动摇了布依族民众对“破布鬼”等禁忌的确信;高等教育的发展培育出更多的布依族知识分子;法治理念的深入,使反思习惯法不足的思潮在布依族知识分子中云涌;改革开放对社会的巨大推力,使得东部沿海容纳了大量的布依族青年;高铁、高速和“村村通”等工程使得与外部的交流成为常态,外来思潮荡涤了思维模式;计划生育则弱化了传统的“宗族”“家门”观念,更为强调个人的自由独立,民族、宗族、家庭荣誉感弱化,作为共存体互相依存的习惯法难觅其空间,因而,布依族习惯法受到动摇,其自身开始寻求变革。
(二)外部原因
一国法制建设需建立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社会形态结构的改变必然会引起刑法观念与文化的嬗变,布依族刑事习惯法与现代刑法理念不符,与国家法制建设的统一性要求也不符,因而在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下消亡。但习惯法与本地的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布依族习惯法在去粗取精、自我摒弃之后寻到栖息的空间得以传承,且有效地发挥其规范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提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提出“健全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包含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特别提到了“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11]研究、传播民族法制文化,将其中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就黔中地区的布依族习惯法而言,其传承主要有三条路径。
(一)国家立法承认
黔中地区的民族法制工作联系 “一法两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其下辖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等。在未来的法制工作建设中,一些习惯法将转化为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为国家立法承认。
(二)可在解决纠纷中使用
布依族习惯法中在实务中不得直接援引为法律,但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类似证据规则中“无须证明的对象”。如彩礼无书面文件记录但可依习惯法确定数额和规格,无须另行证明,还可以参考习惯法采取恰当的彩礼返还方式;在林权纠纷中,适当参考习惯法可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在纠纷解决中,充分利用传统解决纠纷方式,可就近、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从而方便当事人。
(三)为村规民约吸收
“六月六”等布依族盛会时,有条件的村落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将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固定下来,同时新增本村今年所需贯彻的政策等内容。村规民约中甚至涉及出现应对新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案,如开发旅游资源的村落会规定规范旅游市场的村规民约等,这些都是布依族习惯法传承与发展的表现。
伴随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布依族地区双语法官人才的培养、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的深入、布依族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习惯法规则,将会迎来崭新的面貌;但其效用永续,会继续服务布依族地区的发展和建设。这不仅是布依族习惯法,或许也是所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最好的归宿。
[1]肖毓.论布摩在布依族社会的地位及价值[J].人民论坛,2010(35):196-197.
[2]王恩海.北盘江流域布依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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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布依族社会历史调查[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72-75
[5]伍忠纲,伍凯锋.镇宁布依族[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4:50-64.
[6]王倩.贵州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当代变迁研究[D].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4).
[7]梁朝文.从布依族地名看布依族居住环境[N].贵州民族报,2011(3):28.
[8]周相卿.当代高荡寨布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民族志[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9-24.
[9]李应斌.论罗平多依村布依族社会组织的变迁[J].法制与社会,2013(19):177-178.
[10]韦云波.镇宁县族际通婚模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66).
[11]公丕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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