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茜倩,刘国新
(1.贵州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25; 2.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湖南 长沙 416000)
少数民族村庄“礼法结合”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以贵州毕节大方县兴隆苗族乡菱角村为例
郭茜倩1,刘国新2
(1.贵州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25; 2.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湖南 长沙 416000)
少数民族村庄治理以传统的“礼治”为主,随着社会的进步,“礼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法治”观念在少数民族地区尚未普及,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完全套用现代社会的“法治”模式,也不能完全因袭传统的“礼治”,而应走一条“礼法结合”的治理新模式。贵州毕节大方县兴隆苗族乡菱角村在“礼法结合”治村的道路上已经颇具经验,是新时代环境下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成功的典范,对我国少数民族村庄治理具有较好的启示作用。
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模式;礼法结合;菱角村
我国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还分布在远离城市的偏僻山区,以村为单位聚族而居,过着传统的耕织生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可见,基层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是实现国家善治的重要一环,少数民族基层社区社会治理问题一直以来是民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较多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对少数民族基层社区社会治理的研究多从治理理念、治理原则、国家方针政策等宏大的方面进行,而专门以一个基层社区作为调研点的实证研究不多,其中以贵州少数民族乡村作为调研示范点的文章更是寥寥无几。贵州是一个少数民族大省,很多少数民族基层社区社会特点和治理情况很具代表性,本文以笔者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兴隆苗族乡菱角村田野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记述了菱角村“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由此对少数民族村庄治理问题做一些思考和总结。
“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2]。治理所凭借权威的不同,导致了治理方式的不同。费孝通将治理的一般方式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的礼治,一种是现代的法治。“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3]。
中国社会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尤为深厚,儒家一贯主张“为国以礼”,礼与治国密不可分,主张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置于礼的规范和约束之下,礼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以礼治国实质上就是以规范治国。“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国之治乱,全系于礼之兴废”。(《荀子·修身》)“为国以礼”立足于人的善良本性,人性本善,故教化可施。儒家学说讲求“内圣外王”,对外立功立言,对内立心立德,追求一个道德心,这不仅需要道德观念的熏陶,更需要道德实践的培育,而道德实践在孔子那里就是“为礼”“约礼”“行礼”。可见,“礼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培育人们的道德心,从而提高人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境界”[4]。道德实践提高道德境界,人由此将礼的外在约束内化为心中的道德自觉,由他律内化为自律,使人的内心高度自由,行为合于礼而顺乎自然,即孔子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可见,“礼治”的本质在于教化,在潜移默化中将人引向道德之途,于不知不觉中使人的行为合乎自然和社会规律。
法治在西方有更为成熟的发展,早在古希腊城邦社会就已有发端。“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5]。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思考和把握的必然产物,它根植于西方理性主义传统,同时理性也是法治理念的固有内涵。但中世纪是一个神性取代理性的时代,导致了神治主义和人治主义的泛滥,于是启蒙思想家高举“ 理性”的旗帜,把理性当做一切现存事物的惟一裁判者,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必然尊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基本人格,因而法治必须体现人的平等、自由、公正,正是这些观念和原则形成了一套理性主义的法治观念、价值、原则和制度。反过来,人也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建立在人本和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法治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为目标,这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可见,法治保护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人们凭借理性主义保证法治贯彻实行,共同构建起西方法治的大厦。虽然我国古代也有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但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更应该说是“人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还是近代以来传播自西方,经历过近代五四思潮的批判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冲击后逐步在国家政权的意识形态中确立和体现出来的。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方式,“礼治”则逐渐退居乡村民间信仰和日常生活之中。虽然从事实上来看,单纯的“礼治”早已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现状,但它对传统少数民族村庄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毕节市大方县兴隆苗族乡菱角村正是在这种转型期积极探索,摸索出了一条适合村庄现阶段发展的“礼法结合”治理道路,本文通过实地考察该模式,力求对少数民族村庄的治理提供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菱角村位于黔西北的高海拔山区地带,平均海拔1 500-1 700 m,距大方县城54多公里,距毕节市七星关区46多公里。全村现有苗族350户,1 181人。菱角村苗族是居住于毕节的六寨苗之一,“六寨苗”又叫“喜鹊苗”,作为苗族的一个支系,清朝康熙年间由四川迁来贵州定居,从此过着较为封闭的农耕生活,保留了跳花坡、趟月亮、挑花刺绣等原生态的民俗民风。
(一)菱角村传统“礼俗”治理模式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之前,菱角村的治理方式长期带着浓厚的“礼治”色彩。形成了以寨老为主体,以传统习俗和习惯法为依据,以村民关系和谐为目标的“礼俗”治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以寨老为核心的治理主体
菱角村由菱角塘和樱桃寨两个苗族村寨组成,每个寨有自己的寨老。在传统“礼治”的背景下,村里大小事务的处理都会征求寨老的意见,最后由寨老根据村里的习惯法规范来定夺。寨老在村庄的治理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有依据自身权力协调各方利益的政治职能;有安排生产的经济职能;有解决邻里纠纷的社会职能;有处理和别寨关系的外交职能;还有主持和参与祭祀、婚丧的礼仪职能。这些寨老未经过任何选举产生,通常是由村民内心公认出的具有较高品德(如仁、义、礼、智、孝等)的“能干人”担任。村民拥护寨老的权威和决定,并自觉执行。改革开放以前,菱角村是个较为封闭的村庄,虽然公社是名义上的治理主体,但菱角村的事务大多由寨老处理,一来公社鞭长莫及,精力有限;二来传统的权威和习俗在村民心里根深蒂固,他们更相信祖宗留下来的处事方式和是非标准。
2.以习惯法为核心的治理手段
苗族有自己民族特殊的宗教习俗,这些宗教习俗构成习惯法,指导苗民日常行为,由此构成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比如苗族信鬼祭鬼,每当人畜生病,就要请巫占卜,杀牲供祭,但求免灾,相信通过对超自然的力量的崇拜可以保持村庄和平。又如苗族实行内部通婚,菱角村的苗族过去一直沿袭这一传统,实行六寨苗内通婚,村里大多是杨、李、张、王四大姓。受封建婚俗的影响,男女青年的婚姻存在“侄女赶姑妈”、“姑舅表婚”、父母包办、指腹为婚、近亲结婚、高额彩礼等旧习俗。六寨苗民认为保持族内通婚可以保证苗族传统不至破坏,优秀品质得以传承,血统得以纯正,从而保持和谐,便于治理。再如苗族讲究礼节。各种场合都是长幼有序、大小有别。过去苗家用餐一般男的先吃,女的后吃,上坐老人,其余分坐。夫妻出门,夫走前,妻走后。这种宗教习俗成为习惯法,根生在村民的血液中,支配着他们的行为,成为苗族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据。万一有人做了不合“礼”之事,他会受到村民的鄙夷、唾弃、指责,也会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最终通过教化的方式促使其改正。“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成为传统社会的特殊治理手段。
3.以邻里和睦为核心的治理目标
中国素有“以和为贵”的传统,少数民族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前,菱角村一直是个封闭的小村庄,村民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从早到晚关心最多的便是土地、粮食、牲畜。由于村庄不大,人口不多,基本上村里家家户户都相互认识,大部分还是亲属关系。此时在村民的意识里没有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生态和谐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心愿就是邻里和睦、没有争吵,这也是寨老治理村寨时所遵循的宗旨和追求的目标。“礼治” 不仅表现为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也在伦理道德层面上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费孝通先生说: “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3]可见,“礼”是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礼治”在少数民族村庄中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村民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少数民族村庄实现邻里和睦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菱角村“礼俗”治理模式历史悠久,影响根深蒂固,村务乃至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应该说,此时的礼,是法规、道德、宗教、习俗等各种规范的综合体现,总体上维系了少数民族村庄的稳定有序。
菱角村传统“礼治”模式虽然在历史上起到过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首先,主观独断性。虽然村民对寨老的权威比较信服,但是将是非标准寄托在某一个或某几个人身上,加上个人的意志往往也受私欲、学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主观专断的缺点不可避免。其次,封闭保守性。在遇到常规矛盾时,传统习惯法或许是比较便捷的治理方式,而在遇到新情况时,习惯法往往由于缺乏变通性和封闭保守性,而导致没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再次,发展片面性。由于片面追求“邻里和睦”的治理目标,导致了村庄发展只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落后性逐渐显露,这也为“法治”的诞生发展创造了条件。
与“礼治”相比,“法治”依其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日益成为了现代社会的标志,“法治”之风吹进了大江南北、千家万户。但由于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已深深融入部分少数民族村民的血液之中,引导着他们的思维,指导着他们的行动,因此,少数民族村庄的现代“法治”形成了一种综合了传统“礼治”元素的“礼法结合”新模式。
(二)菱角村现代“礼法结合”治理模式及其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现代化因素的渗入,菱角村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了挑战。“礼治”似乎并不能完全满足如今村庄治理的需要,而“法治”的优越性逐渐显现。依据当地实情,菱角村探索出了一条“礼法结合”的特殊治理道路,并且在转型期的村庄治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菱角村现代“礼法结合”治理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家权力在菱角村治理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寨老的权威逐渐萎缩但并未完全消失,各种民间自治组织逐渐涌现。传统习惯法由于其弊端已退居二线,法规、村规的地位彰显。以往追求邻里和睦的村民开始认识到全面发展的必要性,积极配合政府的治理。通过实践的检验,菱角村“礼法结合”治理模式显露出了一定的科学性,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村支书、村主任、驻村干部为治理主导。菱角村如今共有5名村干部,3名驻村乡干部。“村两委会,即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是村的自治权威机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和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务的最高领导者”[6]。村主任一般通过村民普选产生,村支书也由村党员推选。现任村主任李德美是位30岁左右的青年,曾就读于贵州建筑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后回村支援乡村建设。由于在外读过书,见识广,责任心强,乡亲们普遍认为李可以带领村里发展。2014年李德美几乎全票当选了这届村委会主任。除了村主任,村支部副书记也是毕业回村的大学生。随着科学知识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的凸显,村民对“能干人”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学识超越德行成为了首要标准。除此之外,乡政府派了两苗一汉的乡干部驻村支持建设。这些乡干部、村干部成了乡村治理与建设的主力。
(2)以寨老为治理辅助。虽然乡干部、村干部如今在菱角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寨老的权威并未完全消失,反而在治理中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遇到小的矛盾和摩擦,菱角村的村民仍大多选择直接找寨老“评理”。采访中一位苗妇说道:“那些小事我们找寨老就能解决,村干部要带村发展,平时很忙,不要给他们添麻烦。”杨庭盛、杨柳生都是菱角村资深的寨老,但凡遇到村干部也协调不好的矛盾时,他们也会主动帮忙。新政策在村里的宣传往往需要有带头学习者,这些寨老不仅是村里道德的楷模,也是村里带头学习、带头践行的模范。“官民”的协调配合成为了菱角村一道和谐的风景线。
(3)以民间组织为治理补充。除了法定的农村自治权威机构外,村民自发形成或政府倡导成立的民间组织也为治理提供了很好的补充。如菱角村的治安会、巡逻队、计划生育协会、老年协会等,都对村庄的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例如以往政府在乡村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很多苗户还是躲着结、偷着生。随着民间计划生育协会的成立,他们与群众接触更多,走得更近,两年时间已配合政府控制了36对早婚。民间组织的补充使得乡村治理难度降低。
(4)以法规、村规为主要治理手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将法律送下乡,用法律法规去规范乡村的治理与建设。除了国家政策、法规,菱角村里也根据村情制定了《菱角村村规民约》,对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管理、水利及公共设施管理、森林管护与防火等六大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使治理更加有理有据。由于苗族素有“人丁旺盛”“重男轻女”的旧观念,菱角村一直以来超生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村规规定对超生家庭采取罚款、警告、强迫节育等处罚措施,对诚信生育的家庭采取补贴、颁发证书、提供办事优先权等奖励措施。近几年已初见成效。为了推进村里的法治建设,村两委采取了多种措施:发放法律宣传小册子;村委办专设一间“群众说事和综合调节室”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在这里开展普法宣传与学习活动;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让孩子把学校学习的政策、法规教给家长等,这些措施对村里法制建设颇有益处。
(5)以习惯法为重要治理因素。风俗习惯由于其悠久性、内在性,至今仍引导着苗族人的思想与行为,因此习惯法成为了规章制度的很好补充,成为了治理的重要考虑因素。菱角村治理没有盲目套用一般规章制度,而是结合了村庄实际灵活治理。如菱角村苗族也有信鬼神的传统,为了在乡村大力倡导科学,反对迷信,村委没有对苗族的信仰大肆扼杀,而是宣传科学治病、知识致富的实效案例。为防止邪教组织的萌生、结派,村委设“反邪教示范户”表彰,奖状张贴于示范户门上。又如为传承民俗,从2006年开始,每年农历五月初二,乡党委政府都要在苗族聚居的菱角塘举办“六寨苗族”原生态文化节——用歌声让民族文化“把根留住”。这天苗族青年们在山奇水秀的菱角苗寨的山坡上飞歌,用芦笙、口琴、木叶哨一同响彻山谷,身着民族服装的苗族姑娘在熙攘的人群中等待苗家小伙的约会。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仅不该在治理中摒弃,而且应该在治理中传承与发扬。
(6)以村庄全面发展为治理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这二十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生态建设等方方面面。随着现代化因素的渗入,菱角村干部及村民认识到要发展光靠邻里和谐是不够的,而应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协调发展。村委将工作重心放在“如何让村民致富”这一问题上,因地制宜,努力把菱角村打造成苗族特色旅游村,并通过多重渠道争取将当地特产“水花酒”的招牌打出去,带动村民致富。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体要求,在村里实施以“和谐苗乡”为主题的社会管理创建,设“十星文明家庭”评议标准,对在致富、道德、信用、法纪、计生、卫生等十方面表现突出的家庭进行奖励。
2.菱角村现代“礼法结合”治理模式的作用
通过“礼法结合”治理新模式的实施,菱角村村庄治理成效显著。
(1)村务决策更加民主、科学。相对于“礼治”模式下的以寨老为主体的决策方式,新的“礼法结合”治理模式下的村务决策更多地体现出民主科学,这主要体现在村干部的选举与任用上。新的治理模式下,村干部选举采取普选制,由村民自己投票选出自己信任的带头人,更加公正、民主,因此在村民中也更具威信。同时村规民约的制定一般先由村委会草拟,充分询问寨老意见,最终经村民大会投票通过。和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规定由村民自己作主,也使得规定更有信服力,实施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在这个过程中,寨老的实权逐渐弱化,退居到一个象征性的位置上,在保证村务决策民主科学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留少数民族地区特色,在不违背民主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以少数民族传统方式解决问题,做到二者的融会贯通、协同合作,共同治理好少数民族村庄。
(2)民俗文化保存完好。“礼治”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一种延续,其本身的存在已经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同时新的“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并没有对少数民族村庄传统文化构成破坏,而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保证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协调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之间的关系。例如,乡政府和村委用明文规定的形式对村里文化习俗进行保护,使得菱角村六寨苗的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保存,如蜡染、刺绣、“跳花坡”等。这些传统民族文化不仅是六寨苗族的瑰宝,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瑰宝。
(3)社会治安安定有序。“法治”的基本特征具有强制性、威慑性,但比较难以使人在思想上产生认同,而传统的“礼治”则更多地注重在伦理道德上施加影响,使人在思想上认同。可见,作为二者结合的“礼法结合”治理新模式吸收了二者的长处,力争在思想和行为两方面进行规范。例如,菱角村村风淳朴,近几年没有大的违法乱纪事件发生,村民不仅相互之间关系融洽,而且和村干部、乡干部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在乡政府打造“平安兴隆”目标的带领下,村里大力开展禁毒、反邪、维稳、国安、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为全乡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3年包括菱角村在内的兴隆乡群众安全感测评达96.92%,名列全县第六位。
我国是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至今为止很多少数民族还过着“大杂居,小聚居”的农耕生活。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国家权力和现代化因素的渗入,少数民族村庄正经历着由“礼治”向“法治”的过渡和变迁。由于历史文化原因,少数民族村庄不能立即采用现代城市“法治”的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菱角村“礼法结合”的治理新模式对我国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少数民族村庄治理需要法定治理主体与民间治理力量的有效配合
宪法规定村庄治理的主导力量是村两委,即村支部和村委会。而如今不少少数民族村寨还存有族长、寨老、长老等传统权威力量,这些权威力量不仅对村庄的历史与现状了如指掌,往往还受到村民的尊敬,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因此可以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同时各种民间自治组织,如治安会、巡逻队、计划生育协会、老年协会等都对治理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怎样在少数民族村庄实现这三类治理主体的有效配合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村支部在村庄治理中主要要做好政治领导,经济规划,宣传教育,培养监督等关系村庄发展方向和大局的事务,村委会作为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职责更加具体。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对两委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加赘述。和普通乡村不同的是,民族地区乡村仍然存在着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如彝族有“家支”,苗族、侗族有“寨老”,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村庄有“长老”“族长”。这些传统治理主体虽然叫法不同,却大都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中老年人,团结好这类治理主体对于维护村庄安全稳定,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维护乡村卫生生态,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村委会可以下放一些权力,将卫生监督、政策宣传、纠纷调节的权力给予寨老,一方面可以继续保持传统权威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可以更好地调动寨老的积极性从而发挥提升农村治理能力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寨老,乡政府和村两委要做到生活上关爱,政治上关心,教育上重视。生活上关爱即要做到经常联系和关心寨老生活状况,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对于有困难的寨老要及时给予帮扶和支持。政治上关心即要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乡政府和村两委要及时收集寨老反映的情况并给予及时的答复和解决方案;村里开村民大会的时候要邀请一定数量的寨老列席;鼓励寨老参与村务政务,例如安排一些适合寨老担任的卫生监督、纠纷调解等公益性岗位,又如鼓励他们监督乡村两级政务;每年可以对工作积极、贡献显著的寨老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年末还可以组织这些寨老开展茶话会。教育上重视即要重视对寨老的再教育,一方面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引导他们培养更加科学、现代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搭建一些平台,如开展“带头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关爱留守儿童”“留住绿水青山,我献策”等活动,让寨老在实践中既实现自我教育又教育村民。近几年,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成为了乡村治理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少数民族乡村推行计划生育一直较难,不少家庭为了人丁兴旺“勒紧裤腰带”也要生孩子,有的家庭已经有了五六个女孩仍然想生一个男孩,乡政府、村委会软硬兼施却成效甚微,于是不少志愿者和村里大学生主动成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队,挨家挨户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和男女平等的思想,这些组织来自民间,和村民走的更近,更容易与他们沟通,实际效果显著。政府应鼓励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成立,并对这些组织进行指导和规范,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给予一定的表彰。
(二)少数民族村庄治理需要现代政策法规与传统习惯法的相互补充
村庄治理向法治化发展是必由之路,然而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传统习俗和宗教礼仪,一些通用的现代法规并不能完全一成不变地套用于少数民族村庄治理中,而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灵活变通,应为当地族群的习惯法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
在实际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更加科学、理性地看待民族习惯法。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追求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是事实上不少少数民族都保存着习惯法,如侗族的“款条”,苗族的“苗例”,伦佬族的“会款”,还有瑶族的“石牌律”,土族的“插牌” 等,这些习惯法和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同,它往往介于道德和法律间,有的并没有明文规定却以信念和传统的形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协调着族群关系,对法律法规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正如日本著名的法律学家千叶正士说:“法律多元在当代的存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7]法的目的应是为全人类或绝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利益和幸福,因此在目的一致的原则下我们应对民族习惯法采取更加包容、科学、理性地态度去看待。其次,用现代法去填补习惯法的空白,用现代法的精神去引导习惯法的演变和发展。国家法治化进程是不可终止的,现代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历史上,相当多的民族村庄都较为封闭,传统村民关系较为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法可以囊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和现代化因素的涌入,地方习惯法似乎适用面越来越窄,很多新情况习惯法没办法处理。比如,过去少数民族男女结婚以仪式为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长辈或长老证婚便可确立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保障,一旦婚姻关系出现破裂,并没有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一来二去矛盾激烈,谁也不服。现代《民法》和《婚姻法》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义务做了相关规定,更加公正、具体,少数民族村民也越来越愿意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婚姻。再次,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方法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传统习惯法有积极的部分也有和现代发展相违背、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消极部分。和现代法精神相违背的部分我们应引导逐渐摈弃,而像“尊老爱幼”“长幼有序”“勤俭持家”这些优良传统我们应保持。一些民族在家产继承上有传男不传女的传统,遗产分配通常只凭一张没有经过任何公正的手写信条,这和我国法律规定大相径庭,但是这种传统方式却得到了村民普遍的认同,具有不可轻犯和质疑的神圣性。因此在“礼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应因地制宜,将政策法规和习惯法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发挥较好的治理效果。
(三)少数民族村庄治理需要实现村庄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
传统单纯追求村风淳朴、邻里和谐的目标已不能满足现代村庄治理的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对少数民族村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几年不少乡村,甚至包括一些传统的较为封闭的少数民族村落,都出现了青年劳动力大幅度缺失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经济落后,孩子读书、结婚需要钱,老人看病需要钱……于是很多青年人不得不离开自己从小长大的乡村去大城市打工,村里只剩下留守的老人和孩子。以前村庄人丁兴旺,村庄治理关心最多的便是邻里的和睦,而如今空落落的乡村似乎早就没有了当年的生机,还谈什么建设。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早已成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首要使命。村庄的发展关键在经济,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村民有事做、有钱拿才会更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事实上少数民族村庄发展经济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除了发展传统的农、林、牧、渔业,还可以利用特色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业。拿贵州省来说,虽然工业产值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但是近几年来贵州省逐步摸索到了发展的路径:“走出经济洼地,构筑精神高地”。和其他东部省份不同,贵州正是由于工业不发达,反而环境污染要轻的多,加上贵州是少数民族大省,很多少数民族村庄利用优美环境和特色文化开发了民族特色旅游项目,如西江苗寨,肇兴侗寨,梵净山景区等,实现了当地的创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与外界交流的增多,村庄治理的复杂性增大,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村民更加关注精神层面的东西,比如对政治权利的要求,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对娱乐生活的追求,对整洁村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幸福感的向往等。促进乡村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与经济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应当成为如今少数民族村庄治理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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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平]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New Governance Mode: A Case Study of Lingjiao Village of Xinglong Miao Town in Dafang County
GUO Qian-qian1,LIU Guo-xin2
(1.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550025; 2.JishouUniversity,Jishou,Hunan, 416000,China)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s of ethnic minority villages are rule of rit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spreading of law, the governance of ethnic village can not stick to the traditional mode stand still and it also cannot completely apply the mode of rule by law which is very popular in city management. The ethnic village should explore a new mode for their own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new governance model used by Lingjiao village. We hope it will have some enlightenment for other ethnic villages.
Ethnic villages; governance mode;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Lingjiao village
2016-11-01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菱角村“礼法结合”治理新模式对我国少数民族村庄治理的启示(编号:研人文201505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中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研究(编号:15XMZ021)。
郭茜倩(1990-),女,安徽宣城人,贵州大学学生处,硕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与经济;刘国新(1988-),男,安徽六安人,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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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21X(2016)04-00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