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涵均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新郑 451100
浅析物权之自由与限制
——以美国不动产法制制度为例
陈涵均*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新郑 451100
从现代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无法提出合理的证明,则应采取最低限度限制人民自由,以此对人民财产进行保障。现实观点认为,在选择民主或者采取保障人民基本权作为法治前提下,通过比较司法与立法机关的不同功能性,应当将物权种类权限的决定权交由司法机关。
物权;限制;自由
法学传统的思维往往是习惯使用一维的思考的模型,刚开始的时候需要设定一个目标,通过设定的这个目标来寻求最佳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学领域一般习惯使用二维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同时一定会确定达成各种目标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最后需要分析综合成本和收益之后达到的最佳的收益平衡值来确定是否需要去执行或者不执行。如果仅仅从一个方面去思考这些问题,那么有可能会思考的比较片面,不能以全面的角度来衡量问题,得出的答案往往就不具有特别的代表性。一部分从事法律的经济学家通常认为如果仅仅采用一维的方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一般会将问题处理的更加复杂。本文在探讨各种所有权尤其是财产权制度的变更时,我们除了需要讨论制度的合法性以外,同样也需要探讨这些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下文将根据美国的相关财产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动产的内容特点为本文基础来分析和了解这背后的分析的从经济学角度的理念,尤其是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这个可以对我国未来修法时提供可能的参考方向。
从普通经济学角度来思考问题,国家的权力是否应该用来干预市场经济,以及国家权力以何种的形式来干预市场,学术界一直存在诸多的争议。按照自有经济学观点,除非自有市场机制不能发挥调节作用,除此情况下国家的权力不应该对自由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财产权意味着对国家应从法律层面来保障私有财产的问题。财产权力之所以是基本权力,与其他各个权力所不一样是因为财产权力需要分配,这种属性决定了财产权是一种不同的权力是基本权力与其他权力完全不同的。除去财产权属于分配
公共财产,成本不会因为多一个人享受而额外增加,财产权分配内容则是分配私有财产,享受财产权的人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不会与其他人共享其权益。所以对于这个方面的关心在于关心不同的主体对于财产权的关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讨论的难点在于财产的拥有者是否可以将他人的特定行为排除,或者只允许他人的特定行为。
以相关法律的观点来探讨问题时发现,财产权应该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特定物品所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所有权人的在经济上的权力。这种权力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所属的关系以及经济角度来看是否有从属的经济关系。同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经济成本。当我们所认定的交易成本趋近于零或者等同于零的情况出现时,财产分配效率不与任何事情相关。但是这样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不会出现,所以为了有效降低成本,国家需要将财产分配给成本较低一方以此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因为监督财产的有效分配同样需要相当高昂的成本,所以财产分配的时候同样需要考虑监督的成本,这是国家执行权力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从实例中了解物权与种类定义
物权法的相关定义最主要的是指相关物权的类型的特质的自有的法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反之则不能设立法规来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力,这个理解在于不是不可以设立相关的权力体系,而是应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关纠纷的时候设计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物权法案应在在设立时明确规定仅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于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前文提到的具有效力指的是内容得请求国家使用国家的法规和强制力来实现和保障;相反的是当事人无法请求国家来干预这个事件。从而所谓物权法规定在当事人设立物权时,国家的权利干预仅仅存在于当事人认可并且寻求帮助的情况下,否则国家权力将不会介入相关的判决。
(二)分析美国法制中财产权的种类与实施措施
财产权的好坏优劣只有在比较不同国家的不同的制度以后才可以得到更加清晰和明确的答案。所以本文需要先介绍美国财产法规的关于物权方面的介绍。
美国的关于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群中人和人之间的物权的相关特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个人和团体可以要求自己的财产和其他权力得以被保障免于被他人掠夺。由此得出美国宪法的意义下的财产权主要提供合法所拥有的物品于预期所获利的保障。与其他的相关权力相比较,财产的权力因为涉及了生存的权力,所以立法者会更加慎重的决定如何并且以何种方式来干预和保障财产权。财产权因此作为其他权力存在的基础,是先于其他权力来保障的。
如果从法律法规的相关概念来讨论自由与限制,当前的比较成熟的方案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来保障私人财产和限制个人的不当财产。因为缺乏具体的实例和数据,因此在判断如何将相关成本降到最低的时候缺乏强有力的支撑。但是从现有的对于基本权力的保障,从现代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无法提出合理的证明,则应采取最低限度限制人民自由,以此对人民财产进行保障。其次在于从本文的角度来看,通过相关的实例来证实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对待物权方面。并且不同的国家相关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根据成本的不同所选择国家权力如何介入,使得社会获得最大的公平。所以从目前的角度看,必须适度的讨论物权法的一系列定义,并且通过一定程度的将相关的权利内容进行法律约束,通过司法或者性质机关来确认和执行,这样才可以使得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因时空的变迁而变得过分的贬值,这样会导致更多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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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涵均(1990-),女,汉族,河南新郑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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