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儿子离婚爷爷想看孙子怎么办
70岁的丁某和老伴退休后一直照顾孙子亮亮。离婚后,儿媳白某把亮亮带到德国接受教育,口头承诺每年都带亮亮回国探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白某开始表露出不希望亮亮与丁家联系往来的态度。
2013年,丁某夫妇一纸诉状将白某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白某应协助孙子回来探望他们,并不得妨害他们与孙子的正常交流和沟通。
同年10月,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白女士对丁某夫妇不负有赡养义务,该案将白某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遂裁定对丁某夫妇的起诉不予受理。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承办检察官任志勇介绍,亮亮从出生直到去德国居住前的9年多里,丁某夫妇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抚养着他,祖孙之间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他们的起诉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隔代探望权的基础是建立在自然的血缘关系之上,是血缘关系中的固有亲情之体现,这种基于血缘的隔代探望权并不因为自己子女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丧失。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等隔代亲属的探望权,但是,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晚辈与长辈间的沟通交流,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有利于老年人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此外,原审裁定确认该案诉讼标的(案由)为赡养纠纷错误,从原告诉请的事项看,该案并不涉及赡养事宜,故不属于赡养纠纷,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行使探望权,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案由应当确定为探望权纠纷,丁某夫妇可以再次到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