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途径研究

2016-02-04 12:46杨燕南
山西青年 2016年4期
关键词:事权预算法中央政府

杨燕南*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途径研究

杨燕南*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关键词: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划分

一、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的行政权和财政权不相适应

国家的行政权力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是上级政府的专属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看得出,上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权享有绝对的领导权,同时对收支的划分也同样具有决定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与实践中,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集中财权,同时,把公共性事务权力下放,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由下级人民政府来承受。人口相对主要集中的城区、县城,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也同样只是由城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来承担,然而财权并没有与之相适应。《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显示,省、市、县财政供养的人员比例分别是12%、14%、74%,财政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5%、30%、45%,省和市级的财力保障要明显比县级政府的好。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间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配不一,决策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和省一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和监督权则在市、县、乡人民政府,行政活动中的管理支出和经费不足,财政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不够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有规定,但行政活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上级人民政府把支出责任下放很多给下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财政体制做出了规定,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直到2015年开始实施新的《预算法》,也未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作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本来由政府管理的行政事务由下级人民政府来承担,因而基层人民政府的支出压力被大大加重了。例如机关单位的后勤事务、培训管理工作、文艺演出活动、工作绩效评定等非盈利性的事务都能够给中间机构来承担,这样不但能够减轻基层人民政府的财政支出的压力,而且还能有效的进行工作,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

二、完善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一)分清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关系

分清中央、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的间事权,根据外部性、信息划分等原则,区分开政府各自的事权。

第一,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国防事务和边海防事务,由于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应当由中央政府协调管理与承担财政支出责任。海洋资源管理事务同样也是全国性公共产品,有关于对外交往,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应但也是中央政府来承担和管理,船舶建造用途是领海的主权维护工作和执行,同样也会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因此由中央政府支出和管理更为方便和有效。消防、武警等地方上的武装力量虽然是地方性公共产品,武警部队的管理体制却是工作人员的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武装装备和物资储备是由中央政府的财政来全部负担的。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起承担的事权基本上多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公共性服务事务,其中,教育和卫生事务由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来承担相关的事权和相应的支出责任。第三,公共服务事项如社会保险,由中央来进行管理和负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具有良好的效果与作用。第四,至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无论中央进行管理或者中央委托或授权地方政府来进行管理,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全部的财政支出责任;区域性公共产品,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承担财政的支出责任,省级以下不需要经费的支出;地方性公共产品,第五,地方性公共产品,无论省级人民政府自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授权给市级、县级来管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负担全部的财政支出。最后,区域性公共产品,应当由省级、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来承担财政支出,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数量要结合经济条件、获益大小、支出能力等具体的因素来分析从而确定标准。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要根据特色地区、民族地区的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其的经费和财政的支持相应大一些,也可以根据具体的要求适当的优惠政策,如财政的减免。

(二)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市场在经济调控中起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把政府不该介入的事项还权于市场来调控,政府不再干涉。充分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有效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充分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政府管理事项仅仅是在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下,才被动进行介入和干预。其次,进一步完善政府的机构配置和职权与责任,达到互相制约、互相协同、互相配合、共同作用的效果。中央事项应当由中央来进行管理,同样地,地方事项应当由地方来进行管理,政府管理事项和活动范围仅仅是对于提供公共性服务的事项和领域,不能界越。做出决策、实施过程和监督实施要做到权责统一,有权力的地方就要有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

(三)加强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对《地方政府组织法》完善。明确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和责任分担。其次,完善《预算法》尽快制定有关预算法的实施条例,明晰各级人民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然后,制定《财政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防止争权和缺位现象的出现。最后,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有效区分各级人民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和财政权的科学合理的配置与相适应,同时也与政府的职能有密切联系。因此,中央与地方要协同配合,完成各自的职责的同时,相互配合、携手共进。现实中,政府间事权复杂且难以清楚地完全区分开来,地方政府有一些事项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中央政府也同样管理了地方上的一些事项,造成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困难,难以协同。因此,对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进行改革,科学地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能够有效管理同时缓解下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负担,并有效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供给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 (1).

[2]林治芬,魏雨晨.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划分中外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15(1).

[3]李萍.财政体制简明图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杨燕南(1990-),云南昆明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812.45; 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1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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