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的基本精神

2016-02-04 07:12:31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民主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论宪政的基本精神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摘要:本文主要从宪政的基本精神进行解读,即限政、人权、民主和法治。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限制政府权力为本质,保障人权为最高价值目标,实现民主政治为前提,并通过法治这个根本途径来实现的一种政治理念。理解和把握宪政的真正涵义,深刻领会宪政的基本精神,才能建立真正的宪政国家。

关键词:宪政;限政;人权;民主;法治

宪政作为反对君主封建专制统治过程中取得的巨大文明成果,它宣扬了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促进了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与发展。早在1215年英国就通过了《自由大宪章》,首开了通过法律控制国王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先河,后美国于1776年发表了《独立宣言》,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到1791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宣言》,成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也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尤以“八二”宪法最为全面、成熟。当今世界,几乎只有三个国家没有一个被称为宪法的单独文件,似乎,宪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标志。本文主要通过对宪政基本精神的领略,进一步了解宪政的本质和价值目标,探寻其最佳的实现路径。

一、宪政即“限政”

与中国人性本善的观点相异,西方世界受宗教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恶。18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休谟就提出了“无赖假定”,形象的指出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贪婪、野心、虚荣、欺骗、卑鄙、伪善、凶恶等特性。①所以在谈到宪政制度的设计时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②正是对人性谨慎的思考,人都是不完美的,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纵观世界各国,对权力的使用无不慎之又慎。英国的宪政发展主要在于限制君主的权力,实行议会至上,议会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而美国宪政的主要特征在于分权和制衡,将国家主权分割为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以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和最高价值目标,宪政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揭示人权的内容:第一为应有人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力,洛克称为:“天赋人权”。第二为法定人权,是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权利。第三为实有人权,是一个人实际享有的权力。如果说宪法在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的转化过程中起着首要、必不可少的作用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宪政则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所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③

对人权的保护历来被各国所重视,不仅要在思想理念上提高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认识,国家也要把保障人权作为设置和规范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在中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宪政与民主

相对专制政治而言,当代社会最大的进步就是实现了民主政治。民主是防止专制的最有效筹码,民主制度的精髓就是:“主权在民”。现代民主业已跨越古代直接民主而走向间接民主,是一种基于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的代议制民主。然而,民主并不等于宪政,民主与宪政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一方面民主是宪政实施的基础与前提,是摧毁君主专制的强力武器。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试图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在政治程序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来限制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由民主产生的政府也存在着实行专制的可能,甚至会异化为更可怕的集权民主,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宪政体制的设置既要实现民主,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在民主与自由、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寻求平衡点,又要对政府设置规范化、制度化的限制。④并通过宪法、代议制民主、司法独立等功能来维持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四、宪政与法治

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本质特征是它将政府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中,政府与庶民同罪。早在中世纪的欧洲,日耳曼法中古老的“王在法下”传统,就是孕育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母体。此外,自然法思想也是法律至上合理性的理论依据。人们在自由状态下所享有的平等、自由、人权,在结成契约社会后依然享有,且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宪政实现的唯一途径是实行法治,即依法治国,更准确的说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宪政最为重要的标志,也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要求。法治不仅仅是治民,同时也要治官,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有了宪法就一定有宪政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一部合乎宪政精神的良宪,既要对政府权力的配置,制约和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又要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护。

宪政与法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宪政是法治的基本依托,离开了宪政,法治亦可能步入“恶法亦法”的专制统治。宪政是对法治的进一步强化、深化和提升,是法治的最高层次,离开了法治,宪政就失去了自己的政治体制载体。

[注释]

①休谟.道德原理探究[M].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17.

②王彩云.”无赖假定”与宪政设计[J].社会科学,2005(1).

③邹平学.宪政界说[J].社会科学研究,1996(5).

④文正邦,柯姗.宪政的法哲学分析[J].求是学刊,2006(1).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151-01

作者简介:陈洁*陈洁(1989-),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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