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卫/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诊断结论进行鉴定。职业病鉴定档案是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从事职业病鉴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医学影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因此必须做好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对职业病鉴定档案进行定期分析并探讨有关案例,能够为职业病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诊断和鉴定水平,也为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相关制度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此外,利用好职业病鉴定档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促进相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谈点思考。
现有的《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对开展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只做了一般要求。从当前情况看,职业病鉴定档案工作在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多个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建议,可结合《档案法》《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实际工作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职业病鉴定流程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并将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纳入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综合档案室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明确职业病鉴定档案的整理规则和归档范围,编制规范的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统一采取组卷的方式,使用符合要求的档案保管卷盒,卷内文件按照鉴定过程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一,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情况说明、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例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的章)。
第二,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证明(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业场所检测资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的章)。
第三,诊断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档案(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的章)。
第四,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鉴定证明书。包括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专家组抽取通知书及确认书、有关单位的回复资料、鉴定所用资料、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表决情况、过程记录单、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等。
第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过程性资料。包括送达回执及送达登记表、收费凭据(存根或复印件)、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材料领取登记表、鉴定工作流程控制记录单等。
职业病鉴定是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而进行的鉴定活动,其本身案例具有典型性,尤其是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同的案例更是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这些案例都记载在职业病鉴定档案中,因此有必要加大对鉴定档案的开发利用,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开展相关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料汇编,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培训的重要教材和学习资料,为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实际工作中,职业病鉴定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由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这些工作人员往往缺乏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学科背景,对档案工作规范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业务培训也不到位,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为此,应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培训工作中加入档案管理的内容,对有关人员加强档案业务管理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着力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做好职业病鉴定档案管理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