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宁波匪患研究
——以《申报》报道为中心(1927—1937)

2016-05-16 03:06田永官宁波大学历史系
浙江档案 2016年11期
关键词:警局海盗宁波

田永官/宁波大学历史系

明中叶以来,匪患一直困扰着宁波,而其中海盗又尤为严重。晚清以降至民国时期,由于政局动荡,社会矛盾激化,宁波的匪患显得更加严重。1872年《申报》创刊,据笔者统计,《申报》创刊当年关于宁波的有限报道中有一半以上是关于宁波匪患的报道,宁波匪患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民国时期宁波匪患依然严重,北洋时期由于军阀分治未能对匪患采取有效措施。1927年春北伐军攻占宁波,此后国民党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建立起中央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全国之后,必须面对统治之下匪患严重的险恶环境。南京国民政府为应对匪患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剿匪,以维护社会治安。笔者试图把宁波的匪患放在国民党建立中央政权之后的大背景下,以《申报》报道为中心,考察宁波匪患严重的成因、匪徒的来源、劫掠对象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对匪患的措施。《申报》对宁波匪患情况有大量的报道,为我们了解宁波匪患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并对研究宁波匪患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宁波的社会状况和采取的治安措施有所裨益。

一、《申报》关于宁波匪患的报道分析

《申报》中有关于宁波的大量报道,而匪患的报道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能够被《申报》报道的都是一些在宁波非常有影响的匪盗活动。笔者统计了1927年1月至1937年12月《申报》对宁波匪患的报道中的用词如“盗匪”“匪徒”“骑劫”的情况,以及报道的宁波发生匪患次数,如下表[1]:

(单位: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申报》对宁波匪患的报道过程中大量使用了“盗匪”“匪徒”等词汇,同时应该指出《申报》报道宁波匪患单独使用“匪”或者“劫”等词的频率更高。从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宁波匪患发生次数以1929年至1933年为最多,又以1930年最为严重,达121次;其他年份,《申报》报道的宁波发生匪患次数,除1927年、1937年分别报道了6次、5次外,均在20次以上。但是1927年和1937年均有特殊的情况发生:1927年北伐军进入长江流域,此后国民党进行“清党”;1937年日本侵华箭在弦上,两个年份社会各界的关注点都在发生转变,《申报》自然也从太平时期的社会报道转向对北伐战争、中日关系以及抗战的报道。通常情况下战乱时期匪患相较于和平时期当更加严峻,1930年匪患严重,应该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从全国层面上来说,1929年先后爆发了“蒋桂战争”“蒋冯战争”,1930年又爆发了中原大战,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精力用到了应对战争上面,在社会治安上面投入的力量有限,治安自然弱化,此外逃兵和游兵散勇也成为不安定因素。从宁波自身来说,1929年宁波遭受蝗灾,农业歉收、米价高涨,许多农民和手工业者难以维持生计,他们也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申报》上有关于宁波市市长罗惠侨发电报向湖南购米和平抑米价的报道[2]。1930年米价继续高涨,《申报》报道了宁波某富绅采购西贡十万石米来接济民食,富绅“因不愿出面,乃与米商接洽准照原价卖给米商。而米商卖出亦不得超过原定之数”[3]。外米运甬之后,米价有所缓和,民食得到保障,对于宁波盗匪事件的减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他年份报道的盗匪劫掠次数虽然不及1929年至1930年多,但是仍然不容小觑。

二、宁波匪患活动特点与盗匪来源

统计《申报》相关报道可以发现,宁波盗匪的活动有以下几种形式和特点。第一,宁波盗匪以群体为单位行劫或绑票,劫掠时少则四五人,多则数十人、上百人。《申报》的报道中,“匪徒七八人”“匪徒数十人”的报道占据了绝大多数,两三人的劫掠行为十分少见,以1930年10月31日定海沥港镇被劫为例,第一次来了盗匪“九十余人”、第二又来了“七八十人”,十余天之内连续遭受了大规模的抢劫[4]。第二,宁波盗匪的劫掠是有规划有预谋的,他们对抢劫有一套成熟的“操作步骤”,在劫掠之前对劫掠对象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鲜有盲目的行为。在抢劫过程中分工合作,有人放风,有人负责抢劫,入室抢劫之后为了实施绑架,还有人会封锁受害人的出逃路线。在众多的盗匪事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发生在海上的,这部分盗匪习惯上被人们称为“海盗”。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在海上发生的海盗乘坐客货轮,混入人群中,当船驶离港口之后扣押乘客的劫掠行为,《申报》称作“骑劫”[5]。这类行动都是有计划的劫掠。第三,盗匪的抢劫对象不固定,但陆匪以寺庙、米店、富户、钱庄、新婚之家为主,海盗以客货轮、渔船渔民和临海集镇为主。对寺庙和新婚之家的抢劫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宁波邻近著名佛教圣地普陀山,宁波人也普遍信仰佛教,本地的保国寺、阿育王寺等寺庙闻名全国,其他大大小小的寺庙更是不胜枚举。寺庙占有大量庙产,信徒捐赠的香火钱也是十分可观的,因而成为盗匪劫掠的对象。宁波嫁女一般妆奁丰实,新婚之家成为劫掠对象一般是因为嫁妆丰厚被盗匪所知,此时往往喜事变丧事。米店收入较其他店铺更为稳定,在青黄不接时易成为盗匪重点劫掠对象,《申报》报道中虽然没有直接报道盗匪在劫掠过程中带走粮食,但是报道中提到劫匪会抢走衣物等生活用品,我们可以推测粮食虽然不如衣物一样容易携带而且不利于逃跑,但是抢劫米店时带走粮食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富户和钱庄是盗匪经常抢劫的对象,自然不言而喻。此外宁波盗匪在抢劫过程中如果劫掠所得过少,往往还会绑架受害者的家庭成员索要赎金。第四,与军警、保卫团正面冲突。通常盗匪不会选择与军警直接冲突,但是宁波盗匪会直接与地方保卫团冲突。“于本月四日夜,突来盗匪二十余人,先至该处保卫团,将团丁三人捆缚,并劫去步枪三支,旋至通泰钱庄李裕丰洋货店,抢去银洋衣服多件”[6],这样的消息在《申报》的报道中非常多。可见,袭击保卫团获得武器是宁波盗匪除购买之外重要的武器装备来源,盗匪先抢劫保卫团获得武器装备,再行劫掠[7]。

盗匪作为一个群体,成员复杂,大部分是社会的不法分子,但是也有遭受天灾人祸无法谋生的人加入这一群体。对盗匪成员的构成做出分析,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宁波盗匪。

宁波的盗匪来源复杂,在《申报》的报道中,可以发现盗匪“操天台口音”“操台州口音”“操余姚口音”“操奉化口音”,等等。宁波地区语言差异较大,口音成为是判断盗匪来源地的一个重要依据。盗匪主要来自于宁波大市和周边地区。天台和台州等地经济不发达,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外出谋食的人很多,其中不乏参与抢掠者。盗匪这一人群中有些人是农民或者手工业者,临海渔民是海盗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在生存需求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就是良民,一旦生活难以维持,不可避免地加入盗匪的行列,铤而走险,以劫掠为生。还有一部分军人加入盗匪,所以民国时期还存在着“兵匪不分”的情况,据《申报》报道“突来匪徒八人,内一匪身着军装”[8]。军人和盗匪勾结的事情经常发生,东三乡常备队窝藏土匪直接导致了保卫团内部的武装冲突[9]。缉私队也有与盗匪私通勾结的,“余姚庵东之缉私第六营第一队队长赵得扬,有通匪嫌疑,该营营长周建陶,派干员密查属实,诚恐赵某闻风生变,乃以升调他职为词,诱至营部,当即拘捕,并闻第一队队兵潘柏舟、裘松枝两人,亦由同谋嫌疑,一并拿获。”[10]加入盗匪的军人,除了地方保卫团团员、缉私队队员之外,还有大战后的散兵游勇。军人加入盗匪,加剧了盗匪这一群体的危险性。

三、宁波应对匪患的若干策略

面对严重的匪患,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最早站出来应对匪患威胁的是宁波商人。近代宁波是一个相对自主和独立的城市,首先它的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商人群体是宁波社会的主导力量。其次宁波商人的自治和自主意识较其他地方强烈,在晚清时期就购买了“宝顺轮”来抵御海盗保护商船。辛亥革命之中,宁波作为浙江省第一个宣布独立的城市,商人团体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

宁波各界为了应对匪患的威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运用现代技术,设立警铃。钱庄和当铺是盗匪的主要抢劫对象,1929年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之下,宁波钱庄普遍设立警铃并与警局联网,一旦遇袭即可马上报警。为了方便缉捕盗匪,宁波市公安局规定“本市各银行钱庄银楼当铺殷户及各大店铺,一律装置”警铃,并且要求电话公司凡是遇到报告匪情的电话,必须“优先接听”,以便警察前往拘拿[12];其后还规定钱庄“改设门栅,沿窗遮布,不准□掩”“提早收市”[13]等等。

二是设立保卫团。面对严重的匪患,得到政府支持的宁波商人和地方乡绅开始自行采购枪支组织保卫团,保护商旅安全和维持地方治安。设立保卫团的举措在清末民初就已有了,但是在国民政府时期得到加强,首先政府开始介入和领导保卫团,其次保卫团的组织延伸到了最基层的乡镇公所,乃至一些村庄都设立了有四五人的保卫团。

三是国民政府在宁波成立了剿匪指挥部。为了适应盗匪流窜作案的特点,成立了跨区域的“宁绍台温四属剿匪指挥部”调集军队剿匪。“剿匪指挥部”在成立初期主要是为了围剿浙东地区中共领导的革命军队,同时也对付地方盗匪。1930年底,浙东地区中共领导的军队在围剿下损失惨重,而宁波盗匪的严重程度又有所减弱,所以蒋介石一度想撤销剿匪指挥部[14]。此后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其他的剿匪指挥部,如1937年针对奉化、嵊县等地匪患严峻的现实,在奉化三石设置了奉、宁、新、嵊四县剿匪指挥部。

四是成立水警局。为了应对来自海上的海盗威胁,宁波市在陆警的基础上成立水警局。宁波市的水警多次紧急出动驰往海上救援,每年鱼汛的时候水警会应渔民的要求,派船护渔[15]。同时应该注意到,由于水警局警力有限、宁波匪患十分严重、海上剿匪更有诸多不便等原因,水警局除了常规巡逻之外,只有当某一海域海盗十分猖獗或者受害者强烈要求的时候才会有组织地出动前往剿匪。奉化楼凤、桐照二村的村民世代以捕鱼为业,因为“南洋艇子黄牛礁螺头等处”海盗猖獗,众多渔民和渔船被劫持,所以“二村委员会电请水警局饬派舰队痛剿”,宁波市水警局王局长得知后“将整顿舰队前往剿捕”[16]。自1927年起,宁波水警局每年都会多次组织水警剿匪,象山因三面滨海、渔民众多、渔业发达,成为宁波海盗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也是水警局派遣舰艇兜剿海盗最多的地区之一[17]。

五是召开多次剿匪会议,制定剿匪办法。1930年是宁波盗匪最为猖獗的一年,许多措施也是在1930年制定的。宁波四属剿匪指挥部召开了剿匪会议确定了“(一)由指挥部、保安队、公安局、侦探队等另行组织侦缉机关,以负专责,办事处附设指挥部。(二)实行邻居连坐法,转令各村里会办理。(三)商铺住户设置警铃。(四)侦缉队酌定惩奖办法”[18]等四条办法,有的是对已有措施的深化,比如以前仅要求钱业、当铺、大店铺设置警铃,现要求所有的商铺住户设置警铃;有的是非常时期实行的非常措施,比如实行连坐法、设立专门的缉盗机构、制定奖惩办法鼓励侦缉队员和举报人做好工作,等等。此后宁波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还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确定剿匪办法。经历1930年和1931年大量的盗匪事件之后,宁波市在1932年6月召开了剿匪会议,讨论通过了更为严厉的剿匪办法,决议“(一)嗣后捕获土匪,呈请省府准予就地正法,以寒匪胆;(二)惩治土匪家族办法;(三)责成各县乡长、村长密报匪徒姓名、居处办法;(四)本县土匪如窜入邻县,剿匪军警得追入邻县,同时邻县军警亦须派队协助;(五)军警击毙匪首奖励办法。”[19]这个决议更加全面也更加具有威慑性,两县之间或者多地之间“会剿”股匪也成为剿匪的一种重要模式,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余姚县为剿灭北乡坎墩的盗匪,因坎墩“与慈县毗连,若非联络会剿,难收功效”[20],就与邻近的慈溪县进行合作。同年又召开了第二次剿匪会议,通过了“(一)剿匪方法由指挥官张介臣拟具计划办理;(二)剿匪军队破获着匪三名以上者奖三百元,五名以上者奖五百,十名以上者奖一千,余类推。经费由县长设法筹办,如不足时由专员负责筹填;(三)各县必须有侦探若干名,以作剿匪眼线;(四)遵照厅令实行联甲法,并请保安队会同地方行政官,从速扩编义务团,遵照厅令实行联防办法;(五)大岚山原有侦探扩充至六十名,其经费由鄞奉上姚慈嵊等六县平均分摊,限一月内筹足经费,从速成立”[21]的剿匪决议案。自1932年以后宁波盗匪数量和劫掠次数有所减少,当与此决议有重大关系。

六是招抚盗匪。兵法云“不战而屈人之兵上之上者”,国民政府为了消弭匪患对社会的冲击,也有意识地招抚盗匪,蒋介石行营还颁布了《招抚土匪条例》。同时盗匪之中多有为生活所迫而不得已为之者,所以他们在社会安定下来之后就会寻求政府招抚借此得以免罪。象山西乡沈鹤鸣股匪就是其中的一例,“六区保安司令部以该股匪中不乏因环境关系铤而走险,或被胁迫盲从之人,特依照委员长行营颁布招抚土匪条例,呈请省保安处核示后,准予自新。”共招抚了“二十六名匪徒”,收缴“木壳两支、手枪六支”。《申报》报道了一则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盗匪劫持了一艘外国商船,这么做不是为了赎金,而是要政府招降他们,最终在外国公使的干预下他们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也有降而复叛的,象山周小生股匪就是这样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政府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周小生被直接处死[22]。

四、余论

盗匪的产生有其社会历史根源,我们不能不对其抱有人道主义的同情,但是其对社会产生的极其恶劣影响也应该受到谴责,因为劫掠、绑架等本身就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非正常举动,更有甚者宁波盗匪劫掠时完全不分对象,老弱病残幼、喜事之家、学校、寺庙等都是其抢劫的对象,和传统意义上人们心目中的劫富济贫、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义匪”完全不同。另外盗匪造成的社会动荡以及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宁波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宁波盗匪对宁波犯下的罪行还不仅在经济方面,因为盗匪劫持了一所学校学校的校长和教员直接导致了学校停办[23]。宁波盗匪在劫掠过程之中还经常滥杀无辜,行劫过程中如果遇到抵抗更暴露出其残暴的本性。盗匪在洗劫奉化松林区章胡村的时候遇到了“勇敢少年三十余人”的持枪抵抗,劫匪被激怒,于是劫匪“遂见人即击”,被击毙的有“三十余人之多”[24]。绑架的同时还会焚毁房屋,如劫匪在抢劫奉化一个古寺时将古寺焚毁,在抢劫钱财的同时破坏了大量财产和文物,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如此之类的恶劣行径应该给以深深的谴责,盗匪对宁波的影响也可见一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本数据根据宁波市档案馆编著,孙善根执行主编《申报宁波史料集》(宁波出版社,2013年12月1日版)整理,同一事件报道多次的统计时按一次盗匪事件计算。

[2]《甬市民食之预谋》,《申报》1929年9月11日。

[3]《大批西米即可到甬》,《申报》1930年4月30日。

[4]《沥港全镇被洗劫》、《沥港被劫再志》、《海盗第二次临沥港》,《申报》1930年11月5日、 6日、10日。

[5] 《捕获大批盗匪》,《申报》1929年1月11日。

[6] 旷怡:《民国前期宁波盗匪武器装备及其来源》,《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期。

[7]《永宁轮遭海盗抢劫》,《申报》1930年9月1日。

[8]《盗劫丧家枪伤二人》,《申报》1930年6月30日。

[9] 《常备队窝藏匪犯》,《申报》1933年5月6日。

[10]《缉私队长通匪被捕》,《申报》1929年10月31日。

[11] 陈梅龙:《辛亥革命在宁波》《浙江学刊》,1991年第5期。

[12] 《各商号装置警铃》,《申报》1929年1月1日。

[13]《议定钱庄防盗办法》,《申报》1930年3月17日。

[14]《剿匪指挥部行将撤销》,《申报》1931年1月19日。

[15]《水警局派舰巡洋》,《申报》1930年6月14日。

[16]《电请派舰痛剿海盗》,《申报》1929年9月2日。

[17]《指挥部痛剿海盗》,《申报》1930年7月20日。

[18]《军警防盗办法》,《申报》1930年4月3日。

[19]《剿匪会议之结果》,《申报》1932年9月9日。

[20]《两县军警会剿股匪 》,《申报》1932年7月22日。

[21]《剿匪会议商定办法》,《申报》1932年10月9日。

[22]《象匪周小生股投诚》,《申报》1936年1月12日;《著匪周小生枪决》,《申报》1936年7月16日。

[23]《春晖中学因绑案停办》,《申报》1930年6月21日。

[24] 《奉化遍地皆匪》,《申报》193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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