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俊峰 Meng Jun-feng
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管理与保护中的优势及作用
——以吴鲁衡罗经老店传人为例
文/孟俊峰 Meng Jun-feng
The Advantage and Function of Inheritor in Managing and Protecting the Record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人作为“非遗”的继承者、实践者、传播者、保护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其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中具有的优势及作用。万安吴鲁衡罗经老店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管理与保护中的优势及作用对其他传承人会有启发,同时对其它“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吴鲁衡罗经老店
档案不仅包括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还包括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档案更是复杂多样,不仅仅包括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更多的是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1](p234)可见“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是一项复杂而意义深远的工作。
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上具有先天优势,正如刘锡诚先生所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和传播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比常人更多、更丰富、更全面、更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2]
(一)传承人拥有并深入了解“非遗”档案
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上具有先天优势。一方面传承人拥有大量的非遗档案。另一方面传承人的生活环境和学徒经历使其对非遗档案有深入了解。以吴鲁衡罗经老店第八代传人吴兆光为例,其从作为第七代传人的父亲吴水森手中接手老店时有大量的实物继承,如:吴氏老宅、吴氏祖上遗传的各类物品,各式各样的罗经,与罗经相关的各类文字资料,制作罗经的工具等。更重要的是其从父亲那里系统地学到了老店的整套罗经类产品的制作技艺,能靠自己学到的技艺维持老店的生产经营。比较而言,传承人占有更多且优质的“非遗”资源,有系统的知识体系,有实际操作经验,更加清楚哪些是核心档案。新的传承人能在继承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步并完好保存大量的“非遗”档案,这样不仅有利于“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也有利于传承人非遗活动的进行。
(二)传承人掌握着“非遗”的核心技术与核心档案
非遗档案具有档案和文物的双重性质,有些价值不菲,意义深远。在“非遗”档案的整理与保护中传承人掌握的某些档案涉及到行业核心技术,这些档案可能会涉及到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些核心档案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或带有一定的行业信仰在其中,所以是不能轻易示人的更不会随便公开。比如,吴鲁衡罗经制作技艺中的磁针安装工艺,一般只有老店的传人才能掌握这一核心技术。磁针的安装是吴鲁衡罗经老店罗盘制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这一工艺历来秉承着“传子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的传统。现在这一技艺由老店第八代传人吴兆光掌握,在操作这一环节时一般会在老店阁楼中单独进行。再如吴鲁衡罗经老店的盘谱和磁石,一个是老店祖传的写盘参照资料,一个是吴氏先人用生命保护的罗经生产工具,都是不会轻易示人的更不会随便交给他人保存。同样,在其他非遗项目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界首扁担戏艺人口中发声用的“篾子”,天长天官画艺人绘画用的画谱等。但凡保存完好的非遗档案中都有可能涉及某个行业的核心技术或某个家族的族谱、家书又或是某一行业的行业图腾、信仰等。这种带有行业隐秘性的核心技术或带有承袭色彩的资料又或行业图腾、信仰的档案资料不仅是行业脉络和家族脉络记录,更是人们心理认同的媒介,是团结、互助、凝聚、交流的精神档案。这些作为“非遗”档案管理与保护的重点只有传承人的参与才能展开。
(三)传承人对“非遗”的特殊情感
传承人发自内心的对家族、家业或师门的使命感与荣辱观为“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增添了感情色彩。对家族、家业或师门的认同,并自发产生的使命感与荣辱观是传承人管理与保护“非遗”档案的良好出发点,也是其他“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者所欠缺的。吴鲁衡罗经老店第七代传人吴水森、第八代传人吴兆光父子二人正是在对家族、家业认同的基础上,肩负起重振家族产业的使命,以自己对吴鲁衡罗经老店所做贡献的大小为荣辱,进而使得万安吴鲁衡罗经老店在近些年有了快速的发展。
在徽州地区宗族观念深入人心,家族的兴衰无形中影响着家族中的每一个人,对于家族、家业的使命感与荣辱观更是从小就在当地人们心中形成。吴鲁衡罗经老店所在的徽州地区现今仍保存着大量的祠堂、牌坊、族谱、家书等,这些都是促使人们产生对家族、家业使命感与荣辱观的因素。在《休宁县志》中关于万安罗盘有这样的记载:“万安罗盘2006年2月6日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名录。产于县内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万安镇。万安罗盘制作业始于元末明初,发展于明代,鼎盛于清代中叶,距今已有600余年历史,是目前全国唯一以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罗盘的地方。历史上,曾有方秀水、胡茹易、吴鲁衡等罗盘制作名家,后尤以吴鲁衡为著。”[3](p1158)现今的吴鲁衡罗经老店延续着以老店创始人吴鲁衡的名字命名这就是对前人的敬畏,对家族、家业的认同。据吴鲁衡罗经老店第八代嫡系传人吴兆光介绍,其传家宝也就是老店用来磁化罗盘指针用的磁石有这样一个带有传奇色彩的故事。清咸丰年间,太平军攻入徽州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时值第四代传人吴肇瑞掌管吴鲁衡老店,其在看到时局动荡后迫不得已携全家逃难。在逃难途中恰巧遇到太平军,并被太平军误以为吴肇瑞怀中藏有贵重物品,吴肇瑞誓死保护怀中所藏的磁石,最终被太平军杀害。太平军抢到磁石后却不以为然将其丢弃一旁,与吴肇瑞一起逃难的亲属含痛收起石头并将吴肇瑞安葬。吴鲁衡罗经老店第四代传人吴肇瑞舍命保护祖传磁石的英勇行为成为激励吴鲁衡后人用心做好罗盘的动力,经过几代传人的努力万安吴鲁衡罗经老店所生产的罗经类产品在同行业中享誉盛名。
像吴鲁衡老店这样传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使得传承人产生对前人的敬畏,能用心、持续的从事祖传家业,默默的把“非遗”当做自己的人生事业。因此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更加用心,进而对相关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也更加认真。当然,非遗传承人的承袭不一定都是血缘关系的承袭,但总起来说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上的优势是明显的。
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对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有重要作用。近些年万安吴鲁衡罗经老店在第七代与第八代传人的共同努力下有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从改革开放后,吴水森等人带头率先恢复了传统手工木质罗盘制作工艺开始。笔者在同第八代传人吴兆光访谈中听其回忆到,其父亲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力排众多压力投身罗盘行业的恢复中,如果当时没有恢复万安罗盘制作行业,可能这个行业就消失了。受到父亲的影响,吴兆光在退伍后逐步接手了吴鲁衡罗经老店的各项事务,先后牵头修复了吴鲁衡罗经老店,建立了罗经文化传习基地,修建了安徽万安罗经文化博物馆,新建百亩银杏原材料基地等。还投身到万安罗盘文化的宣传、推广中。
相较其他人传承人来说,有血缘关系的传承人在具体“非遗”实践中更容易找到感情寄托,做事也更为用心,遇到问题能及时、高效、彻底地解决,并且大都会终身从事“非遗”事业。吴鲁衡老店传承人花费大量精力建造的万安罗经文化博物馆为万安罗盘制作技艺相关档案的管理与保存提供了特定空间,据吴兆光介绍博物馆藏有其祖传和搜集到的各类藏品共一千多件。有不同时期的各类罗经,罗经制作工具,相关书籍等。此博物馆的设计与使用参照了专业的博物馆和档案馆,并且具有自己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既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承情况,也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的间接见证。作为一种珍贵的、重要的档案文化资源,本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不仅有助于完善现有档案资源,建立特色档案馆藏,也有助于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培育民族精神,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4]罗经文化博物馆、罗经文化传习基地和吴鲁衡老宅“三位一体”的模式,发挥了博物馆、传习基地、老宅、家庭作坊齐聚一块儿的综合优势,这都是传承人发挥自己作用,用心传承与保护“非遗”的具体体现。
当然,传承人的优势、精力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在吴氏父子二人用心传承保护罗经制作技艺的同时社会各界也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如,面对老宅的拆迁时社会各界人士在社会上进行保护老店的呼吁,在建万安罗经文化博物馆时政府提供了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社会爱心人士也为博物馆建设提出了宝贵建议并捐赠了一些藏品,学术机构也在科研上进行了关注等,这都来自社会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不仅仅是特定人群要做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认识到,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的重要性值得关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是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对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不仅仅是档案部门的职责,传承人及社会各界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引导传承人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社会关注,形成全方位、专业、合理、高效的非遗档管理与保护经验并推广是值得尝试的。
(本文系安徽大学徽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心2015年开放课题中标项目“万安罗盘的制作工艺与传承研究——以吴鲁衡老店为中心”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01002302;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省级‘非遗'——天长天官画的传承与保护状况调研”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fc100327)
(责任编辑:李淑芳)
[1]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2] 刘锡诚.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1,(1).
[3] 休宁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休宁县志[M].黄山:黄山书社,2012.
[4] 李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和建档原则[J],档案管理,2012,(1).
G273.3
A
1005-9652(2016)04-0105-03
孟俊峰(1989—),男,河南郑州人,安徽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