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依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电子商务视域下我国法律制度构建的策略研究
梁依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电子商务的兴起正在倒逼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重构,当前电子商务视域下法律制度建设存在覆盖范围不全面,立法层次较低,行业规范不统一,法律制度操作性差的种种问题,成为电子商务进一步扩大化发展的瓶颈因素。究其原因,既有电子商务更新快与法制建设周期长差异化的客观因素,也有法制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市场导向机制不健全,行业协会无作为等主观因素。对此,要结合电子商务技术规范,以市场发展需求为导向,构建开明的法制建设环境,同时促进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进而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新媒体时代;传统报刊;数字化转型
电子商务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无论是网络交易规范还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背景下都面临法制建设层面的挑战。日益凸显的法律漏洞与空白在拷问着我国现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如何在网络技术与商业活动的融合过程中寻找适合新兴产物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制建设策略是当下需要考量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法律覆盖范围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适用的法律制度已现雏形,但从覆盖范围来看却十分有限,大多没有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许多电子合同纠纷事件依然处于悬空状态,导致消费者和参与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电子商务在立法领域的大片空白与当今呈现迅猛发展势头的电子商务法律需求极不相称。
(二)电子商务立法层次较低
当前上升到法律属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实践十分缺乏,多数立法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层面,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实践中效力不足。这无疑会纵容部分电子商务违法行径的横行。此外,各立法部门之间缺乏交互,在立法过程中各自为政,着眼于自身利益,难以实现各部门利益的整合导致重复立法、立法空白等现象,其直接结果就是在浪费大量立法资源的同时也降低了立法的执行效力。
(三)缺乏行业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目前电子商务行业通用的基本法处于悬空状态,各部门虽然相继确立新法以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求,但这种被动式的立法行径未免会后知后觉,始终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难以对电子商务行为起到应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由于缺乏基本法为参考,各部门之间的立法冲突现象难以避免,立法机构的冗杂、混乱也就成了必然。
(四)现行电子商务法律操作性差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立法普遍缺乏实践验证,在具体的执行方面更是缺乏操作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纲领性、原则性的立法条文较多,而应用到具体商务交易中的规定较少。而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以电子商务为枢纽中心所形成的辐射范围在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电子交易行为需要法律支撑,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也趋于细化,这使得现行的电子商务立法面临考验。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超前性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就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商贸行为的创新性融合,在涵盖两者优势特征的同时也凸显出一些新兴的特点。在传统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与之对应的制度条款,无论是传统的商务立法还是新兴的网络立法都无法对电子商务实行贴切的规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技术更新速度十分之快,而法律建设却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过程,需要经过漫长的立法周期,两者之间更新速度的差异化决定了电子商务立法落后的必然性。
(二)统一立法部门的缺位
电子商务虽然是电化平台与商贸行为的融合,但却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新型产业,需要有专门的立法部门从事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但从当前的立法机构来看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主,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部门尚未出头。导致各立法部门之间互动不足,难以形成统一的立法步调。直接导致多头立法、
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许多电子商务纠纷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依据,相关企业徒增烦恼。
(三)以市场为导向的立法机制不成熟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第一点,即将商户、企业、个人行为管理放在首位,明确企业的行为范围及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电子商务主体所拥有的主体权利十分有限,具体交易过程所能依托的制度规范更是少之又少,其结果就是法律制度建设与电子商务市场的脱轨,许多现有的立法实践成为摆设,而多数电子商务行为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
(四)行业协会的责任意识不强
各大电商平台之间的主要关系仍是市场竞争,如何在竞争的夹缝中寻求利益共同点和支撑点应是行业协会不容推卸的责任,随着电子商务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空白问题凸显出来,电子商务协会却对此采取漠视态度,既不能将行业需求上诉立法部门,也没有发挥利益调和的作用。
(一)构筑技术规范型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相关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结果,因此,保持法律规范与电子商务发展保持格调一致的唯一途径就是将电子商务技术更新纳入立法体系的参考范畴。一方面将相关技术标准以制度规范的形式上升到技术规范型法律的高度,为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和签证、电子支付、网络交易、个人电子信息等相关事务提供权威的法律支撑,促使电子商务交易走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另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操作标准、制度规程等内容加以统一,将技术规范正是纳入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范畴。
(二)建设开明的电子商务立法环境
单纯依靠法律制度维持健康的电子商务秩序难免会捉襟见肘,更重要的是强调电子商务立法环境的建设与完善。
(三)构建市场导向的法律建设体制
电子商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形式方面并没有颠覆市场的商业属性,所有的电子商务行为都应遵循商业道德和商业规范,只是互联网虚拟的交易环境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体制要符合特定的网络需求。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我国地域性电子商务协会已经初步形成也获得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认可,但从其职能表现来看却不尽人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居中调停和促进立法作用,其原因在于责任意识不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责任意识与主动性显得尤为重要。协会运作过程中应以电子商务协会的名义确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从源头上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纯洁性。商户在进入调子商务市场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技术硬件、软件、服务能力、支付环境安全、售后服务体系等进行鉴定和管控。
总之,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不力既不能完全归咎于立法、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律体制、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层面的消极表现。构建真正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度既要依托强大的市场导向,也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应促进内部行业协会职能发挥,只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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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6)25-0220-02
梁依宁(1997-),女,汉族,内蒙古通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