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彬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论民事恶意诉讼
张彬彬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维护权益和公正。在民事诉讼领域,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为了防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以此来不断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
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一)概念
我国对民事恶意诉讼尚无明确的概念界定,学界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也存在分歧,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不同学者对于恶意诉讼概念的界定,恶意诉讼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恶意的,这种恶意体现在提起诉讼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同时也体现在于结果上寻求自我的不正当利益。寻求这种结果上的不正当的利益会损害他人利益。二、恶意诉讼的形式必定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本文认为,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且其并不存在合理的诉权,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存由
民事恶意诉讼的存由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恶意诉讼行为人对于不正当利益追求
根据行为的目的性原理,当事人根据恶意诉讼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局限在对金钱利益的追求方面,也体现在心理利益的追求方面。以上文中对民事恶意诉讼的类型分类为例,侵占他人财产等类型体现提出恶意诉讼当事人对于不正当金钱利益的追求。但干扰他人生活型则体现在对于他人生活的侵扰方面,其自身可能并没有什么实际上的利益收获,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迫使对方在心理或者实际利益方面受到较大的损失。这种不正当利益的追求必定打破了利益平衡的局面。不论追求的何种利益,其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其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制。
2.审查恶意诉讼程序上的不完善
内心意思的表达存在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在恶意诉讼中,当事人虽未追求不正当利益,但是从程序审查的角度难以查明。另外,立案形式审查使较多恶意诉讼行为成为漏网之鱼。当然,起诉门槛低,撤诉便捷在实际操作中也为恶意诉讼行为人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程序上的缺失也使得恶意诉讼有其生长的土壤。
3.诉累因素影响
提起诉讼后,因诉讼投入的金钱成本、人力成本对于当事人而言都存在心里上的排斥感,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抓住了这种对于诉讼的抗拒心理,提出诉讼,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筹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范,构筑了一个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恶意串通诉讼为主要规范对象,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为辅助的恶意诉讼综合规制体系。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12条和第113条分别对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恶意诉讼行为采取请执行措施进行规制。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因恶意诉讼权益受到损失的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诉讼也规定了事后救济渠道,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及法院可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我国法律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从大的方面固定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分别从事中规制、事后规制两个方面对恶意诉讼中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
(一)对恶意诉讼的内涵缺乏明晰的认识,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类型缺乏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恶意诉讼并未提出明确的定义,这就导致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为恶意诉讼行为时,或因缺乏明确的概念定义而遭受利益损失;法院在定义恶意诉讼时也可能应为对恶意诉讼概念的定义与当事人的差别而产生歧义。对于恶意诉讼概念的释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另外,明确恶意诉讼概念也有利于辨明主张对方恶意诉讼时,对于概念掌握不明而使得当事人一方规避诉讼的行为。另外定性恶意诉讼,对于区分恶意诉讼与其他类似行为,例如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也有重要作用。而尽可能详尽的列举恶意诉讼的类型,在实际操作中会对避免恶意诉讼行为带来优势,分析内涵尚有困难,对号入座则稍显轻松。这也符合提高诉讼效率原则。
(二)恶意诉讼在程序规制上存在疏漏
恶意诉讼着力于诉讼便捷原则,在其基础上利用法院对其起诉的形式审查原则,就其规避法律制裁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另外,现阶段由于市场化的进程推进,恶意诉讼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诉讼初期乃至诉讼过程中,恶意诉讼的外衣保护较为严密,法官很难第一时间判断出来。例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虚构债权债务的诉讼中,被告只需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承认,就可以产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法官一旦对这种承认加以认可,恶意诉讼的目的即可能得到实现。在民事审理中应采取当事人主义,而由于恶意诉讼本身的特点,法官此时应当依职权对是否为恶意诉讼进行判定,这就决定了在恶意诉讼中法官需要依职权实行特定的程序设定进行审理。所以,设定符合恶意诉讼的程序审查乃题中之意。
(一)从理念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除了要提高诉讼审理的效率也要提高对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的考量。完善公民诚信意识,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对于当事人提出恶意诉讼时,审理恶意的界定应采取较高的标准,这种恶意应当是故意的。即采取这种诉讼行为获取利益是基于主观上的故意反而过失或其他。
(二)在法律条文中对恶意诉讼概念进行固定,对于恶意诉讼类型进行区分,在实际审判中明确诉权是否被滥用。在恶意诉讼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遵从能动司法原则,依职权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经行审查,破除恶意诉讼外观上的隐蔽性。立足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对于恶意诉讼进行审查,在立案环节,增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的培养,签署诚信承诺书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在诉讼进行阶段,法官应依职权审查,对相关的证据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在撤诉阶段,法院审查必不可少,也可在程序中设定对方当事人对于撤诉的异议程序,这种法院为主要审查机关,同时采信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可从多维度了解案件事实,更加明确恶意诉讼行为。
(三)对恶意诉讼的惩戒制度的运用,明确恶意诉讼侵权赔偿范围,特别是从刑法的角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在刑法中完善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设定恶意诉讼罪名,对恶意诉讼行为量刑应重于诈骗罪,并处罚金。对于从惩戒的手段方面去规制恶意诉讼,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风险,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1]牛玉兵,董家友.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杂志,2015,02:114-119.
[2]于钡飞.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
[3]宋朝武.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恶意诉讼规制[J].现代法学,2014,06:188-193.
D925.1
A
2095-4379-(2016)25-0211-02
张彬彬(1992-),男,重庆人,重庆邮电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政务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