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惠
国家知识产权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北京 100088
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64.3条的理解
李晓惠
国家知识产权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北京100088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64.3条涉及文件类型和相关日期的认定、优先权的核实等多个方面,一直是国际审查中的难点。本文基于国际检索报告中相关文件的填写和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优先权有效性的核实,对该法条涉及的多种情况进行梳理,再通过实际审查案例帮助理解,旨在总结出清晰明了的审查方法。
P文件;E文件;申请日;公开日;优先权日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64.3条“某些已公布的文件”中指出:任何申请或者任何专利如果在本细则64.1所述相关日期之前公布即会构成条约第33条(2)和(3)所称的现有技术,但其实际上是在与相关日期同日或者在其之后公布,并且其申请是在该相关日期之前提出的,或者要求了一项在相关日期之前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这类已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不应认为构成条约第33条(2)和(3)所称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但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以本细则70.10规定的方式提请注意这类申请或者专利[1]。该法条限定了什么样的文献需要填写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第VI栏中,然而,由于该法条涉及文件类型和相关日期的认定、优先权的核实等多个方面,一直是国际审查中的难点。以下基于国际检索报告中相关文件的填写和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优先权的核实,梳理并分析该法条涉及的多种情况,最终确定哪些文件是该法条中限定的需要提请注意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起见,本文中不讨论“O”类文献,并且若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则假设仅要求一项优先权。
该法条中限定的已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相关日期之前,公布日在相关日期同日或者之后,如果在国际申请的相关日之前公布即会构成涉及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文献,即“PX”、“PY”、“E”类文献。
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相关日是指国际申请日,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相关文件栏中填写的“P”类文献是指,不考虑申请日,只要公开日在国际申请日(不包括国际申请日当天)和最早的优先权日(包括最早的优先权日当天)之间的文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优先权文件本身的公开日在国际申请日(不包括国际申请日当天)之前时,该优先权文件本身通常涉及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作为P文件记载在国际检索报告中。
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相关文件栏中填写的“E”类文献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公布日在国际申请日(包括国际申请日当天)之后,且其内容构成涉及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优先权文件本身不考虑是否构成“E”类文献。原因在于,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当优先权成立时,优先权日成为相关日,书面意见中“E”类文献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优先权日之前,公布日在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且其内容构成涉及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此时优先权文件本身不构成E文件;当优先权不成立时,也就是优先权文件与国际申请文件的发明主题不相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涉及新颖性,此时优先权文件本身也不构成E文件,综上所述,无论优先权是否成立,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优先权文件都不构成E文件,因此,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将优先权文件本身记载为E类文献是没有意义的。
核实优先权的意义在于确认国际检索报告中的“PX”类、“PY”类文件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是否构成“X”类、“Y”类文件以用于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国际检索报告中的“PX”类、“PY”类、“E”类文献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是否构成“E”类文献以提请注意。
如果国际检索报告中出现了“PX”类、“PY”类文献,则审查员在做出书面意见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时,必须核实优先权。如下图1所示,当优先权不成立时,“PX”类、“PY”类文献构成“X”类、“Y”类文件;当优先权成立时,如果“PX”类、“PY”类文献的申请日在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时,构成E类文献,如果“PX”类、“PY”类文献的申请日在国际申请的优先权
日之后,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时,需要核实P类文献的优先权,P类文献的优先权成立时,构成E类文献。
举例说明,某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18日,即,优先权文件本身的申请日为2010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因此在国际检索报告中优先权文件本身作为PX文献记载在相关文件部分。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经核实,本国际申请中权利要求1-3和5的优先权有效,权利要求4不满足优先权成立的要求,因此权利要求4的相关日为国际申请日。此时,优先权文件本身构成针对权利要求4的X类文献。
如图2所示,当国际检索报告中出现了“E”类文献,如果无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成立与否,该E文件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仍然构成E文件,则无需核实优先权。如果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不成立时,该E文件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构成E文件,则必须核实优先权。举例说明,某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28日,专利文件CN104001250A的申请日为2013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27日,构成E文件,并且,无论优先权成立与否,该E文件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仍然构成E文件。
PCT国际检索与国际初步审查实务手册第114页2.2.7.1“某些已公布的文件”中指出:这类已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应填写在此栏,并在引用的文件旁加注字母“E”[2]。也就是说,经过以上分析,在国际审查书面意见中构成E类文献的文件应当填写在第VI栏中以提请注意。
[1]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译.PCT法律文件汇编(2009)[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审查业务管理部编.PCT国际检索与国际初步审查实务手册(试用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D923
A
2095-4379-(2016)25-0167-02
李晓惠(1981-),女,安徽人,硕士研究生,主科,国家知识产权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研究方向:测试计量技术与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