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断形成模式

2016-02-03 01:31张婧婷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大前提三段论漏洞

张婧婷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法律判断形成模式

张婧婷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法律判断是法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再与法律规范对比后运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断。根据法律应用是取决于法律发现还是法律适用,我们可总结出两种判断形成模式,即通过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的推论模式和通过类比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等置的等置模式。但二者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均会有些弊端,如事实与规范不适应时,应进行漏洞补充和法律解释来形成最终的法律判断。

法律判断;结论性判断;等置模式;漏洞补充;法律解释;司法三段论

法律人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如何形成法律判断,影响着法律判断的形成事实与规范是否统一、相符,这均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对法律判断形成的方法研究日盛,但是选择何种的法律方法,各种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搭配使用这些法律方法,均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

一、法律判断的概念

法律判断是法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后,再与法律规范对比后运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断。

这种结论性判断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体现的形式不尽相同。比如在法院表现为判决书或裁定书;在检察院表现为起诉书或决定书等等。

在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对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判断;选择何种法律规范的判断交织在一起,法律发现、法律推理为简单法律判断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而对复杂的法律判断还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实现。

二、法律判断如何形成

法律人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如何形成法律判断,实际上有复杂的法律思维过程,比如法官如何裁判案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在选择适用法律过程中适用何种法律方法。根据适用法律方法的不同,针对法律判断的形成,可总结出不同的判断形成模式。

(一)通过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的推论模式

法律推理是司法过程中必须应用的一种方法。王晨光教授曾说:法律推理是人们解决具体问题和纠纷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规范,查证事实情况和为做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结论所进行的合乎逻辑和情理的思维活动。真正的法律推理就是以法律作为大前提,以事实作为小前提的司法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即为推论模式。

美国的一些法官说:“我们总能看到法官推理。法官推理首先要决定法律规则是什么,其次决定与规则有关的事实,第三将法律适用于事实。做出这样的决定是法官每天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判决仅仅是把事实和规范分别作为大前提和小前提,通过三段论合乎逻辑地导出必然结论的审判制度——这一理念,在今天的社会常识里已经不过是一种神话而已。因为作为小前提的事实或案件,绝大部分不可能是精确依法律地发生,尤其是违法者不可能按照法律从事违法行为。面对这些情况,推论模式则变得无能为力,因为演绎的三段论不能带来什么新的认识,也就不能解决大前提未明确指向或未涵盖的新问题。

既然通过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的推论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法律人判案的需求,那何种方式能够带来改进呢?

(二)通过类比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等置的等置模式

法官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并不只是逻辑推理的机器,而是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思维。在法律思维的几种模式中,以演绎方式进行的三段论方法缺少对事实与规范之间联系的必要重视,排斥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辩证联系;而循环理解的等置模式虽然克服了三段论模式的单向度弊端,但依然可能受判断者对结果选择的影响,为“假推论”提供合法的外衣。唯有结合探求行为者意图的等置模式,才不会使法官停留在其属意的规范与事实当中,才是有效的和法官应有的法律思维方式。

因而我们需要选择通过类比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等置的等置模式。

但是我们并不是像从树上摘取成熟的果子那样“摘取”成熟的法律规则,假设所有的法律判断都可用等置来解决,那我们就不需要培养法官、律师等专门的法律人。比如当规范与事实之间不适应时我们应该如何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呢?

三、规范与事实不适应如何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在法律发现中,我们要想形成法律判断,首先应有一个等置过程,用它来解决法律判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相适应的问题。它也需要确定事实行为,事实查清后,就要进入寻找法律规范。寻找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有相适应的规范;无相适应的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再者规范不明确,如何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一)漏洞补充

现实生活极为纷繁复杂,新问题、新矛盾成出不穷,由于法律还不完善,势必产生许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案件。事实查清了、认定了,而规范、准绳却找不到;逻辑推论的小前提有了,却没有了大前提,这样难道就不做出法律判断了,法官就不判案件了?这个问题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案件。面对法律的空缺和漏洞,法官的任务就是就是设法补上漏洞。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说法,包括习惯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的补充、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和直接创设法律规范等。但进行漏洞补充时,仍需尊重立法者的权威,进行法律内的漏洞补充,而不是进行真正的立法。

(二)法律解释

法律都要进行解释,法律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解释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形成法律判断的过程中,事实可能影响主体对法律的认识,而法律也会影响主体对事实的认识,这一过程牵涉解释主体与事实、解释主体与法律、法律与事实的互动过程。在解释者的解释活动中,法律判断最终形成。

四、结语

法律判断在法律人解决纠纷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如何形成法律判断,面对众多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件如何选择最适用的法律判断起着核心的作用。推论模式即是以法律作为大前提,以事实作为小前提的司法三段论推理的过程。等置模式则是结合探求行为者的意图,通过类比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等置的模式。这样有利于避免法官停留在其属意的规范与事实当中,是有效的和法官应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在事实与规范不适应时,若出现了法律漏洞情况,则进行漏洞补充;对规范不明确,则进行法律解释,法律判断最终形成。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76.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J].黄河口司法,2001.

[4]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D90

A

2095-4379-(2016)25-0210-02

张婧婷(1994-),女,山东济宁人,青岛大学,会计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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