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军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长海分校,辽宁 大连 116599
关于多媒体示证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冲突与融合分析
张仁军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长海分校,辽宁大连116599
随时刑事案件处理技术的日益先进,多媒体示证成为近些年来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展示方式。借助多媒体市政技术不仅是刑事司法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新技术向法律界推进的重要体现。相对于传统司法示证方式来说,多媒体示证具有高效、直观、稳定的优点,进一步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但是,多媒体示证也对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产生了一定冲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容易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进行本文的研究。
多媒体示证;刑事证据;冲突;融合
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传统庭审方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证据调查方面转为由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出示证据及相互质证。检察机关为了能够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开始讲多媒体示证系统运用于出庭公诉实践。相对于传统司法示证方式来说,多媒体示证具有高效、直观、稳定的优点,进一步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为防止被告人翻供提供了重要的作用。2000年,全国公诉改革会议把多媒体示证工作纳入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推动了多媒体示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多媒体示证的概念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发展,多媒体示证形成和出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多媒体示证技术为刑事公诉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多媒体示证指的是利用信息背景下的电脑软件,把案件侦查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编辑成图像序列,在庭审开始的时候,利用多媒体将数字证据在屏幕上展示,让双方当事人及庭审人员观看,从而达到出示证据的目的和效果。通常情况下,多媒体示证的形式非常丰富,主要有图片、文字、视频、录音、动画等,使庭审证据能够非常直观的效果,提高庭审的准确性。
(二)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主要构成
通常情况下,多媒体示证系统主要由资料收集、资料汇总制作和庭审演示三部分组成。
首先,资料收集部分。对于多媒体示证而言,资料收集非常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准确度。资料收集部分主要包括微信录音机、照相机、远距离录像设备、微型录像设备、夜间录像设备等,主要是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不同的途径对各种人证、物证、犯罪现场、证词、文字、数据进行收集,为后期的证据制作奠定基础。
其次,资料汇总制作部分。资料后期的编排制作主要就是利用各种录像机、编辑机、扫描仪、打印机、刻录机等,对前期收集到的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文字、视听资料进行编排和处理,从而形成更为合理有序的证据链体系。
再次,庭审演示部分。庭审演示阶段就是把案件侦查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编辑成图像序列,在庭审开始的时候,利用多媒体将数字证据在屏幕上展示对编排好的各种庭审证据进行演示。
(一)与直接言词原则冲突
在庭审过程中,直接言词原则必须要求诉讼各方都要到庭,最终裁决不仅要依据直接原则,还要依据言词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一定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是给予肯定的。多媒体示证系统推出之后,检查人员为了能够在庭审过程中更加直观的向法庭出示证据,一般会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结论等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示给法庭,有些也会采用录音的形式,这无疑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互冲突。
(二)与最佳证据规则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书证应该提供原件,如果提供过程中出现困难,可以提高复制品、照片、副本等”。最高法院《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原件,只有在获取比较困难的时候,才可以用副本或者是复印件。…………”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已经采纳了最佳
证据规则,并逐步扩展到了物证领域。随着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引入,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技术把物证、书证等原始证据进行技术处理,通过多媒体进行庭审演示,之前的原始证据就变成了传来证据,其说服力大大下降。
(三)与证言证词的冲突
在多媒体示证系统下,主要是证据的形式通过各种多媒体形式被人为地改变了,尤其是一些原始的书证、物证,在多媒体示证中就会变证据的原始形态为电子信息的形式。与此同时,卷宗中的其他书面材料也没有以原始形态本身作为质证的对象,而是以屏幕上的电子图象接受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通过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引入,使得原始书面材料、书证等材料与直接的质证相互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证的科学性。
(一)提高多媒体示证的技术水平和准确度
首先,采用实用性的多媒体工具软件。在多媒体示证中,包含了一些系列性的技术工作,为了保证多媒体示证数据的准确性,采用采用VB、AUTHWAPE等通用商业软件,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其次,优化证据材料制作。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公诉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它不是证据,否则给人创造证据的错觉;再次,加强与相关技术部门的合作。在证据进行多媒体转换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技术部门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对证据进行采集和转换,保证公诉庭审证据的准确性。
(二)强化刑事庭审的配合
在公诉过程中采用多媒体示证,做好庭审各环节的相互配合尤为重要。在庭审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熟悉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各个环节有所了解和认识,对于哪个环节需要多媒体示证,哪个环节不需要示证都应该了如指掌,同时,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先后顺序也应该非常清楚。每一份证据都应该在公诉人征得审判长同意之后,再把具体的证据投放到大屏幕上。如果在庭审现场中出现临时改变举证顺序的情况,要及时与操作工作人员相沟通,从而获得整齐划一的效果,避免出现多媒体操作与公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刑事庭审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相关人员的多媒体技术培训
多媒体示证是一项技术活,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制作材料、演示材料的基础上,对于庭审人员不应该只是要求观看演示、阅读材料的感性层面,应该培养相关人员的多媒体示证技术,真正掌握和了解证据链的形成过程。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按照不同科室和人员构成,制定差异性的培训计划,培训科室骨干,形成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多媒体示证工作的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从而更好地减少多媒体示证与刑事证据规则的冲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融合发展,为庭审的准确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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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6)25-0195-02
张仁军(197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学本科,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长海分校,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原理、刑事诉讼法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刑法学定罪量刑制度、刑法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