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喆
吉林省磐石市公证处,吉林 磐石 132300
公证的法律效力探讨
于喆
吉林省磐石市公证处,吉林磐石132300
公证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然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却长期存疑,阻碍了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中,公证的实际需求越来越多。对于公证来说,其法律效力是人们信赖和依据的关键。只有充分保证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才能够进一步解决公证机构的公信力问题。
公证;法律效力;公信力
当前,随着法律系统的不断完善,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证效力会直接影响到公证的作用和功能,也会对社会规范起到一定的影响。本文结合生活实践中公证的效力低下问题,对公证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以期促进公证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公证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必须首先了解清楚公证的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本质和特点。
(一)公证效力的概念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1]公证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公证文书的效力来体现的,因为公证文书具有具体的实体,是一种确定的结果,能够作为执行的依据。公证的法律效力作为一种基础性、普遍性的约束力,研究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证效力的来源
公证效力之所以能够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是因为其来源具有真实可靠性。理解公证法律效力的来源,就能够从源头上确认公证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是由法规法律所赋予的,但同时也还掺杂了其他的要素。
首先,法律是公证效力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公证法》对公证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肯定,并保障了其强执行力。在《继承法》、《合同法》、《收养法》等相关法规中也对公证的效力给予了认可[2]。其次,行政法规也是公证效力的重要来源。公证机构监督着社会中一些事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例如,对夫妻婚前财产的公证,对股票发行的公证等等。最后,公证的效力还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国际惯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等。一般来说,参与公证的当事人双方已经形成了一致的共识,共同遵守。国际惯例也能够处理一些担保等涉及经济的事务,例如大型国际贸易的文件和文书很多都需要进行公证。在司法解释中,经过公证的文书,其可信度远远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
(三)公证效力的特点
公证的法律效力具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公证效力最为基础的重要保障。公证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
1.证明效力
由于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公证的证明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公证的效力是客观公正的,不受法官或者其他人的意志所影响。公证所证明的事实是由法律所完全认可的,并且赋予其完全的说明力。同时,公证的证明具有优先性。文书的证明力度要远远强于其他证据。因为文书证据是可以被认定为完全证据的,但是证人的证词、推定或者当事人的陈述都带有主观的成分,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属于不完全证据。这样一来,文书的优先证明力就可见一斑了。当然,公证的证明效力还具有普遍性。公证往往就出现在较广的范围内,比如诉讼案件、行政管理、仲裁调解以及日常活动中[3]。因此,公证的证明效力在上诉范围内的活动中都是有效的。公证的效力能够历经时间的检验,即使是在时间流逝之后依然不会失去其证明性和客观性。但是相对的,公证的证明效力也是可推翻的。尽管公证具有证明的法定性和客观性,但是一旦出现决定性的关键证据,也要允许公证事实被推翻,否则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公证的证明效力也不是完全绝对的。
2.执行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可以被执行的,而执行效力正是体现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途径。首先要认识到公证的执行效力是与司法活动紧密相关的。公证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文书的事实进行公证。而公证之后的执行效力则必须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否则公证文书就有可能沦为一张废纸,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正是因为公证的执行效力与司法机构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公证文书能够为司
法机构的执法提供必要的依据,而司法机构的强执行力能够保证公证文书的功能得到发挥。其次要认识到公证效力的执行范围具有特定性,依法具有强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只限于民事法律范围。不能因为缺乏对公证执行力的认识而导致错误的执法。最后,虽然公证文书具有强效的执行力,但为了保证公平和民主,其执行力也应该允许质疑。如果当事人对于公证文书的执行力有异议,则可以容许进一步的调查。
保证公证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公证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在公证制度的实施下,公证机构能够通过自身的法律效力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引导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摩擦,或者将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性降低,从而促进全面和谐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群体中的个人来说,公证制度也会人们提供了一种保障权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较于司法诉讼来说,公证的成本更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有限制,因此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公证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公证的法律效力可以帮助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引导人们积极地采取客观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长此以往,法治的观念就能深入人心,那么离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就更近一步。
为了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切实的发挥,国家相关机构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做出大量的努力,以建设更加完善的公证制度。这主要是要求从公证机构自身做起,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
首先,公证机构应该激发公证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当前,我国法律中对于公证人的性质和地位都没有充分尊重公证人的独立和自主。具体来说,公证证明主要是以公证机构为主体,而公证人只是服务于机构的普通员工。这样一来,公证的责任就由公证机构承担,而公证人则很容易因此而忽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出现思想不端的行为。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的态度对于公证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公证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公证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就无法得到激发。这不仅会导致公证人业务水平无法得到提高,严重时还会直接影响到公证的结果。因此,公证制度应该认识到公证人的地位和独立,激发公证人员的职业责任感,从而主动自觉地履行公证人员应尽的职责。
其次,公证机构应该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公证的工作对于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贮备、道德思想觉悟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不管是在业务能力还是思想态度上,公证机构都应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才能够不断适应新的时代环境,正确的处理好更多复杂的公证事务。同时,机构还必须对公证人员的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的抽查能够提高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工作的出错率。
[1]杨小兵.浅论公证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4,24:241-242.
[2]李璞娜.公证法律效力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08:8-10.
[3]刘景丽.论公证的法律效力[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1,06:83-85.
D926.6
A
2095-4379-(2016)25-0161-02
于喆(1978-),女,汉族,吉林磐石人,法学硕士,吉林省磐石市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