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对比研究

2016-02-03 01:31卢裕明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院方法医家属

卢裕明 何 潇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广东 珠海 519000



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对比研究

卢裕明何潇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广东珠海519000

目的:探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所产生不良后果,并对其原因以及相关对策进行分析。方法:选择我区域内1995年2月—2015年2月间的5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将10年时间作为单位对其来源构成进行分析,并对临床医学以及法医学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结果:通过对这些尸检资料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前10年之间其尸检构成所占比例为78.0%,在后10年之间其尸检构成所占比例为60.0%,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其尸检率降低明显;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前10年为11.0%,后10年为46.7%,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其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增加比较明显,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结论:随着当前医疗纠纷发生率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死亡患者家属要求性尸检操作,因此临床上对法医尸检以及临床尸检均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临床病理尸检;法医病理尸检;对比研究

在当前临床上病理尸体解剖主要包括两种,即临床病理尸检以及法医病理尸检,通过尸检能够对患者死亡因素进行检查,从而能够为死亡案例分析提供重要理论支持。随着现代医疗纠纷发生率逐渐增多,为能够使当前患者家属需求得到满足,病理尸体解剖有着越来越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为能够对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情况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我区域内1995年2月—2015年2月间的5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

在本文中选择我区域内1995年2月—2015年2月间的5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在这些患者尸体中1995年2月—2005年2月期间例数为200例,在这些死亡患者中,男性人数为120例,女性人数为80例,其年龄大小区间值为12—65岁,其年龄大小平均数为56.8±2.8岁;在2005年2月—2015年2月期间总例数为300例,在这些死亡患者中,男性人数为180例,女性人数为120例,其年龄大小区间值为14—68岁,其年龄大小平均数为55.6±2.8岁。前10年与后10年死亡患者在年龄、性别等方面差异并不是十分明显,两组之间具有可比性存在。

(二)方法

依据所选择的全部病例资料进行分析,依据死亡患者病例资料等相关内容实行解剖分析,对患者死亡时间、超生反应以及尸体现象与胃内容物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同时依据其它相关体征信息,对尸体送检原因、送检过程及尸体临床症状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将准确详细尸检报告提供给送检人员或者送检单位。依据患者死亡情况对其死亡原因与死亡时间进行推测。对于法医检验方法而言,其依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相关规范作为检验标准。依据尸表检验内容对死亡患者实行法医病理检验,其所包括内容主要有尸体一般情况,即身高、发育状况以及营养状况与肤色状况等,还包括全身是否出现淋巴结结肿大等相关情况;根据尸体现象同样也应当实行尸检描述。另外,还应当对患者胃内容物进行分析,即工作人员依据死亡患者胃内食物实行种类分析,对死亡者进食区域、经济状况及生活习惯等进行判断,从而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更好判断[1]。

(三)统计学分析

选择统计学软件SPSS18.0对两种情况下尸检构成比与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进行统计分析,对结果中相关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进行表示,对结果中有关计数资料选择%进行表示,并且分别对其行t检验及χ2检验,在本次研究中以P<0.05表示有统计学差异存在。

二、结果

通过对这些尸检资料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前10年之间其尸检构成所占比例为78.0%,在后10年之间其尸检构成所占比例为60.0%,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其尸检率降低明显;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前10年为11.0%,后10年为46.7%,后10年与前10年相比,其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增加比较明显,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三、讨论

由本文研究结果可以发现,随着时间不断增长临床病理尸检表现出下降趋势,分析其原因主要就是近几年来我国严重削弱尸检工作而造成的,而引起尸检工作被削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当前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导致经常出现一些医疗纠纷事件。从本次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在2005年之后临床病理尸检率表现出逐渐降低情况,医院内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委托尸检情况,一旦出现患者死亡案例纠纷,则一项必须工作就是法医学尸检,其能够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及诉讼提供理论支持。医疗争议委托尸检率升高,表明社会不断在向前发展,并且人们也逐渐增强其法制观念,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临床病理解数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提示社会以及医学在退步,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矛盾性以及不对称性。

第二,院方考虑到尸检的主动提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主要就是医疗纠纷风险与法律诉讼风险。医院内一旦出现死亡事件,对于院方而言,其更希望事件能够被和平处理,而不希望主动尸检,担心尸检结果会对院方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医院声誉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当前医疗设备越来越先进,但对于临床上所出现的一些误诊以及误治问题仍旧无法完全避免。即便由于临床误诊及误诊造成患者死亡情况出现,院方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病理尸检。而对于有关司法部门而言,其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通常都会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条例,其认为院方在医疗服务方面有不到位及质量不达标等一些问题存在,因而院方通常不会主动进行尸检[2]。

第三,死亡患者家属过高期望。通常情况下,对于治疗结果患者家属都会有过高期望,然而医学属于不断发展及创新的一门学科。同时也在不断积累经验,因而在医院内会不可避免地会有死亡病例出现。当医院内有患者死亡情况出现时,特别是对于急重症的一些患者,一般家属都比较难接受,尤其是出现青年患者死亡的一些情况,患者家属要接受也就更加困难。

第四,受传统观念影响。一直以来,我国都存在留全尸以及不可随意损伤身体等一些传统思想观念,造成死亡患者家属很难接受尸检,而一些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又必须行尸检,造成死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尸体解剖,然而又必须进行死亡明确责任划分,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在临床上为能够使这种情况得到解决,必须要选择一定措施,从而使临床医学能够得到更好发展。首先,尸检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由于医疗纠纷而出现相关解剖进行充分利用,从而使临床医生解剖能力以及经验均得到有效提升;其次,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医师均应当对病理尸检工作加强重视程度,这样才能够在临床病理尸检方面加强投入力度;第三,院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院方应当积极加强临床尸检宣传,使家属能够消除对尸检所产生顾虑,从而使家属与医院能够产生共识,使临床尸检能够更好进行,提升临床病理事件率。

综上所述,随着当前医疗纠纷发生率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死亡患者家属要求性尸检操作,因此临床上对法医尸检以及临床尸检均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1]张岳灿,蒋素文,胡爱荣.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分析[J].中华全科医学,2013,12(22):1921-1922+1952.

[2]李成杰,刘宏.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20(30):293-295.

D919.1

A

2095-4379-(2016)25-0144-02

卢裕明(1982-),男,汉族,海南三亚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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