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惠玲
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300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以法院为视角
汪惠玲
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300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在司法上给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审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存在保护力度不足的现状。笔者以举例分析造成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新媒体背景下的挑战以及法官职业素养的局限。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我国未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专项立法,而是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这些规定更多针对的是在刑事案件类型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仅包括刑事案件,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也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缺乏这方面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相关条文仅对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作原则性的规定,而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难免在一定范围内暴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根据笔者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涉未成年人的民商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和侵权责任纠纷两大类。尤其在离婚纠纷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侵害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都极力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断对孩子灌输一方的好话而全力贬低对方,待开庭之时又各自带了很多家属旁听,这种情形之下,不管是真的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产生效果还是仅仅在气势上取胜,当双方当事人选择这种类似于“将事情闹大”的手段时,无疑在一定时间和地理范围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会通过被争夺抚养权的未成年人的居住生活和学习环境中接触的人看待他(她)们的眼光而被未成年人所感知。未成年人很难隐瞒父母离婚的事实而使周围的人仍将他(她)们如同从前对待。相反,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想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此时双方当事人也会想尽办法推脱,未成年人除了要面对父母不负责任的伤害外,也可能要面对其居住或学习环境周围的人知道“我是个父母都不想要的孩子”的恐慌。无论何种情况都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在审判实务中,法院根据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而主动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占极少数,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在民商事案件中很少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就不公开审理。面对大量涉未成年人的民商事案件,法院没有权利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只能善意提醒当事人某些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由于没有特殊规定,当上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依照审判流程从立案到送达应诉材料和调查取证直至开庭和宣判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下来,不可避免地会使案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而公开的信息虽然没有直接暴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但是未成年人生活或学习周边的人很容易猜出。这势必在一定范围内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体现出“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的特点。①相关的保护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如上文所述,这些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仅对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时,仅有一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供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适用,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则无审判操作依据。
(二)新媒体背景下的挑战
从广义上来说,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络、手机、博客、播客、车载移动电视、户外楼宇电视、分众媒体、电子杂志、IPTV等等。②它相对于传统媒体带来的是信息传播的广度和速度。在新媒体背景下,以离婚纠纷案件类型为例,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产生影响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未成年人周围的人很容易知道这是个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当案件出现时,或者可以说成是可供谈论的信息出现时,人们就可以传播信息和发表意见,在他们还没意识到是否会伤害到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时消息就已经无限传播出去,而传播所造成的舆论压力就会对未成年人原来的生活带来影响;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尽管当中有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当删除,但若是生活在案件中未成年人周围的人们仍是可以轻易地从删减过的文书中推断出未成年人的信息。而且裁判文书的上网仅仅是在案件宣判生效之后,在此之前的诉讼活动中所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私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影响。
(一)完善立法
我国并不存在专门的隐私权立法,而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也应体现在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上。在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留心观察,提出好的建议,向上级报送好的经验做法,以便统一调研并推广,给法律的制定提供坚实的实践论证。在立法上借鉴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专门出台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行专章修改增添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内容,在制定修改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而非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
(二)规制舆论
传媒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新事物的出现往往带来两面性。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面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有敏感度,特别注意媒体的采访报道,不轻易发表言论,与新闻媒体做好沟通协调。我国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约束模式来规制舆论从而避免媒体的介入对未成年人的隐私造成侵害。美国的方法措施主要有:诉讼延期、变更陪审员、异地审理、隔离陪审员、个别审理等。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相应变通。
另外,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的应当做技术处理,并且这种技术处理不仅仅只是删除未成年人的姓名,而应该通篇审查判决书确保不会明显推断出未成年人的姓名。
(三)关注诉讼过程
基层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类型大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和侵权责任纠纷。当案件立案之后若发现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就要极其注意在诉讼环节中给予相应的注意。比如在送达应诉材料之时附上相关的提醒建议书,让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初始就有意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保护;在调查取证阶段,法官的行为要注意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隐私造成影响,向相关人员和单位调查时多做说明和解释。如果到未成年人的学校去调查,则要请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共同配合减少暴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灵活选择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当案件宣判后,法院在送达裁判文书也可以附上相关的提醒建议书或者召集相关当事人说明解释,对一些较敏感或则影响较大的案件回访时关注未成年人的隐私是否有得到保护,如果收到侵害造成不利影响时则运用自己的职能联合其他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说明教育,力使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伤害降到最低。
[注释]
①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144.
②高武.新媒体传播规律及其运用[J].宁夏党校学报,2013,15(3):87.
D922.183;D923
A
2095-4379-(2016)25-0126-02
汪惠玲(1988-),女,福建惠安人,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研究方向:民事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