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浅议

2016-02-03 01:31郭建军吴慧萍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郭建军 吴慧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51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浅议

郭建军吴慧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51

现今人们处于一个新闻媒体发达的传媒时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与媒体的交织和互动越来越密集,媒体舆论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舆论监督在日益彰显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同时,干扰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舆论审判”现象亦是屡见不鲜。如何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关系,寻找二者的平衡点,是本文的探讨主旨之所在。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影响;关系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舆论监督是民众以新闻媒体为媒介,运用新闻媒体舆论的力量,公开就某些社会现象或社会事件作出普遍一致评价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对于有效遏制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呈现如下特点:

(一)隐蔽性

网民在QQ、微博等虚拟空间里,凭借自己的虚拟身份评价社会事件,披露司法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发表自己的言论,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实施监督的网民的身份相对隐蔽。

(二)多样性

舆论监督以新闻媒体为载体,以前大多以报纸、杂志为主,现在则出现了QQ、微博、MSN、手机电视、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等新媒体。多样化的监督方式拓宽了新闻事件的传播渠道,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三)广泛性

舆论监督的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仅关注就业、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也监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监督司法部门的各项工作。

(四)舆论监督问题的复杂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信息真伪难辨,进而舆论监督也出现虚假消息误导民众、偏激言论侵害他人权益等诸多问题。舆论监督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为民众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自由、多样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强大的舆论压力会给司法者带来困扰,极易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舆论监督对司法权行使既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有利影响

1.舆论监督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高效

新闻媒体实时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行使司法权,杜绝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如二零零九年的“躲猫猫”事件,媒体及时跟踪报道,舆论监督起到重要作用,使得受害人李某某死因真相大白,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因其不法行为得以惩治,避免了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2.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舆论监督对一些案件持续跟踪报道,在舆论监督的压力下,司法人员会严于克己,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杜绝钱权交易、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有助于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3.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推动法律制度的改善。如2003年孙某某事件,孙某某因遭派出所民警、救治站工作人员毒打致死。孙某某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公众强烈呼吁严惩凶手,进行违宪审查。该案件的涉案被告人均被绳之以法,同时该案件引发人们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随后于2003年8月1日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舆论监督有力地推动了法治进程。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1.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公正

我国目前对于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这使得舆论监督在实践中缺乏实质意义上的严格把关者。媒体报道有时会偏离事件本身,使得民众的关注点也会随之转移。加之,舆论监督中的网络媒体具有隐蔽性,网络匿名会让网民身份虚拟化,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网民的道德责任,网民在新闻发布和传播过程中的言行过于随意。媒体报道的舆论评价具有恣意性和偏倚性,进而形成“舆论审判”,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2.舆论监督扰乱司法程序

媒体舆论监督追求道德意义的公正,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这极易引起民众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共鸣,内心对弱者的同情、施害者的憎恶瞬间爆发,使人们无法冷静理智地分析案件,忽视对司法规则和司法程序的尊重。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某村村民李某某将同村的19岁女孩击昏后强奸,之后将该女孩及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其行为极其残忍。随后媒体狂热地跟踪报道,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死刑。之后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该案属于感情纠纷案件,并且有自首情节,改判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判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媒体跟踪报道,网上的“喊杀”言论居高不下。云南省高院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2011年7月13日,不堪重压的云南省高院宣布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李某某死刑。可见,如果公众普遍对媒体抱有极大期待,而对司法持怀疑态度,那么势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地位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影响社会法治化进程。

3.舆论监督干扰司法独立

媒体凭借其超乎寻常的敏感度和准确度优势快速捕捉到社会热点事件。媒体在自身商业利益需求的驱使下,常常为了给民众留下深刻印象、取得较高的收视率和关注度而深挖新闻事件的卖点,甚至会在报道中加入一定成分的夸张和想象,对于追求事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权产生了重大影响。2013年正月,某女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五名男子轮奸。此案件一经曝光,瞬间占据各大新闻媒体头条,诸多知名网站均有大量报道。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只因涉案人员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之子,事件被闹得沸沸扬扬。舆论对李某某为“富二代”、“李母护子”等方面的关注大大超过了对案件本身事实的关注。在媒体的引导下,不明案件事实的民众不理性地提出了对李某某判处死刑、“非杀不可”的口号,社会舆论显然已经超越了社会监督的边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舆论审判。这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都是一种伤害。

三、均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建议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也会扰乱司法程序,干预司法独立。因此,应该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主体方面

1.法院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回应社会舆论

法院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首先,对于有些社会关注度较大,且不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的向社会公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及审理进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应当充分的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其次,法院应当加强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对于媒体、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回应,并加以研究、改进;再次,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增进自身的业务水平,使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公信力。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有利于遏制虚假消息的传播,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2.媒体应增强职业操守意识,规范行使舆论监督权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载体,应当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不得过分渲染炒作,加强职业伦理建设和行业自律。

3.公众应提高法律素养,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

民众作为舆论的主体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对事物真实性的甄别能力。基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地评价。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党政机关应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司法权威性意识,扩展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民意基础。

(二)制度方面

1.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现今我国司法机关尚未完全独立,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等方面还受同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如,在实践过程中办理所谓的重大、疑难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会向负责其协调工作的政法委汇报请示;司法工作人员的升迁调动权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领导手中,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工程中稍有偏差则有被撤职、免职、调离的可能;司法活动中的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部门,如办案费、装备费、建设费等费用均由同级政府提供。司法办案人员的政治命运和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里,这无疑都给司法独立带来了无形的阻力。只有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2.建立健全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今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据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使舆论监督法治化,以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性为舆论监督的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客观真实地描述报道案件事实。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外部方面对舆论监督的制约。

[1]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J].法律适用,2005(01).

[2]侯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中国法学,2003(01).

[3]胡志铎,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10.

D926

A

2095-4379-(2016)25-0121-02

郭建军(1972-),男,汉族,河南焦作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刑法学;吴慧萍(1991-),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法律学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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