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子舒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83
浅析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
耿子舒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3
本文以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研究起点,挖掘制度之中凝结的客观因素,主要通过概念明晰、现行制度构造分析、借鉴已有的基础理论,来浅析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被害人;救助;法理基础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然有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的支撑,关于被害人救助的问题国内国外的学者都曾提出不同层次、不同出发点的理论观点,但不可例外的都将理论研究放在了制度建设之前,往往从理论出发评价现有的制度并提出改革意见,这自然是合理的;但同时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本身是复杂的,且制度的建立过程本身就是实践的过程,在这其中凝结了大量的客观的必然的因素,也许理论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但是法律建设因为紧贴实际,直接反应于实际,早已经超越了理论的发展。所以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反推理论基石,反哺理论的建设,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弥补我们在理论研究中所遇到的局限和不足。本文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研究的材料和对象,而非评价或者理论应用的对象,浅析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我们要讨论一个问题,首先要清楚我们讨论的范畴在哪里。国内外与被害人相关制度的研究有很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近或相似的概念,容易造成混淆,比如: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国家补偿制度。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一些不同,在此从两个方面做比较,以厘清本文所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
第一,“救助”与“补偿”的区别,其实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这二者并无不同,都是救助主体给予救助对象以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帮助。但救助主体的义务来源或者说其给予帮助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是抚恤性质的;而后者则类似于民法中的代为补偿,从应然角度看国家有给予帮助的强制性义务,本文取前者来进行研究。
第二,从救助对象的范围来看,本文专指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而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较广泛,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源起于1984年最髙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适用于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之后范围不断扩大,最先向民事领域扩展,2008年开始扩展到刑事领域,因而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看做是司法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所以,本文所指的刑事被害人制度,是指当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亲属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时,在国家主导下给予其包括物质救助、精神抚慰在内的多种形式救助的制度体系。
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具体制度构造,是反映我国现行被害人制度的建设现状,反推基于中国现实条件下刑事被害人制度建设理论的基础材料。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建设还未上升到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文件2014年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其之下为地方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性质及地位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内容。根据《意见》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推知这一点。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关于刑事被害人制度不外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的辨别,救助的方式及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以及组织机构的规定这样几项内容,但是其中的具体方面与外国相比有其区别之处,即其特色。
1.辅助性地位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方式之一,但是它只是补充性质的、辅助性质的,诉讼及其他社会救济优先。
2.确定对象中的结果标准
在确定救助对象时,我国的规定是从结果的角度出发,兼顾紧急性,而对案件的性质无具体要求,核心的标准即:造成生活困难。围绕这一标准设定具体的条件,如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偿还可能性。
3.精神与物质相结合
在救助方式中不仅规定了发放救助金的方式,同时规定了“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的形式来帮助刑事被害人。
4.放宽自由裁量权
对于救助金的发放规定了最高的标准,但是救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体现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5.主动性
相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本文虽然以现有制度为出发点,但是也不能脱离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理论研究的宏观基础,国内外对相关理论提出了诸多观点,此处做简单梳理。
(一)正义理论
正义理论是应用最广泛、最基础的理论,是许多其他所有学说的思想基础和逻辑起点。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概念,那么应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领域,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而受到侵害,即分配正义被侵害,理应受到补偿。该理论从自然的、应当的角度论证了被害人受到救助的正当性,它站在了理论的最高点,但同时却丧失了回答诸如谁来救助,如何救助等具体问题的可能性。
(二)国家责任说
该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就像在公害中所承认的那样),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把国家的救助看做是国家应负的义务。
(三)社会福利说
社会福利说随着20世纪以来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而兴盛,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假如罪犯没有财产,被害人就不能得到补偿?回答是否定的。补偿总是同惩罚一样必要,因为补偿是公益的目的之一,维系着社会安宁。”该学说将对刑事被害人看做是社会中的弱者,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认为这是现代国家的责任之一。
(四)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将犯罪行为看作意外事故,认为应当纳入到社会保险的强制保障体系中,从“如何做”的角度回答了被害人救助的问题,具有实践意义。
(五)其他
相关的理论学说还有很多,诸如预防犯罪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公共援助说等等,但是若单独称其中一种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都缺乏足够的支撑力度,它们往往更实际、具体,或者是以前几种学说为基础或者表达不同实质相似,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一)以正义理论为一般基础
“法是善良和正义之术”,中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自然不例外也是以正义作为基础原则的,而在具
体的制度内容中也有诸多体现。比如坚持“公正救助”的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这正是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的“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的人”;此外,坚持“及时救助“原则,这也印证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二)以社会福利说为主要根基
《意见》中在说明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时提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明确了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以社会福利说为根基的。此外,我国一些其他的制度设计也是完全符合社会福利说的理念的。第一,在确定被害人的对象时不是以案件本身的严重性质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是否会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困难为标准,这显然是将其视为社会弱势群体来对待;第二,在救助方式上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精神上的抚慰显然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第三,在救助金的发放与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程度密切相关;第四,在主动性上,若国家负有责任,则依据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不应具有主动性;第五,在救济金的来源上,鼓励社会中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参与,显然具有公共救济的性质。事实上,我国以该学说为理论根基有着深厚现实经济政治背景,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计划在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完成之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以有实力也有需求增强社会福利。
(三)以其他理论为补充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某些制度设计也借鉴了其他理论学说的先进思想。如《意见》在对救助对象的规定中,排除了那些不配合破案的人,即“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这符合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的要求,此说认为“帮助刑事被害人将会对刑事司法体系的起诉和定罪的重要功能提供支持”通过排除对这些人的救济可以促使被害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破案定罪。
所以,目前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形成了以正义理论为一般基础,以社会福利为主要根基,以其他理论为补充的法理基础,对反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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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6)25-0084-02
耿子舒(1994-),女,汉族,河北人,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