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

2016-02-03 01:31黄若琳司洪黎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技术人员

黄若琳 司洪黎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0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

黄若琳司洪黎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拉萨85000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2年3月1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此次修改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刑事技术工作,特别是刑事技术鉴定工作是一个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刑事技术工作,就成为当前公安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工作问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修改和完善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公民各项诉讼权利;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行了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作出说明;三是完善了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并对监督管理做了新的规定,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四是完善了辩护制度,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完善,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执业权利,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五是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使用和监督,增加了口头传唤程序,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六是对审判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并对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七是规范了执行程序。

一、法定办案期限及律师提前介入给刑事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但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时间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侦查破案的时限大大缩短,传统的侦查行为对证据的收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束缚。《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时,代理律师就有权咨询犯罪嫌疑人,代其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从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起,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并复制相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对法律非常熟悉,由此对刑事技术的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座谈会上,科学部署四战中的科技战和证据战对于后续的刑事技术工作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如今“经营案件,破案留根”新理念的提出更加彰显刑事技术工作在未来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强化侦查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侦查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做到结论正确、工作到位,从而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物证的引进,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刑事技术工作的科学和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检查监督等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确定重证据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确保刑事诉讼证据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加强刑事技术工作的监督控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及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侦查办案的监督,严格审核案件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刑事技术部门所出具的检验鉴定和现场勘查笔录等,也要经过多道工序审查,确保有效性。律师也可以针对刑事技术人员出具的案卷中的勘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不规范问题提出程序辩论,合理排除不规范勘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现阶段由于体制不合理,检验鉴定技术落后,痕迹、物证的利用率低,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大多数基层技术人员体现出其掌握物证提取鉴定的方法欠佳,勘验报告漏洞百出,急需要求刑事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做强专业、全面提升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具备勘查条件的现场,应当都纳入到勘查的责任范围内,对于所开展的勘查工作,应当保质保量,对于可能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物证或痕迹,都应当及时送检,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证据送检、出具意见及证据保管都安全有效。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在当前数字化应用越来越普通的形势下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形式。新《刑事诉讼法》将一些技术性、智能性、暴力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定性为犯罪,由此给刑事技术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新形势下以刑事影像人员为基础的涉案视频技术分析技战术方法在很多刑事技术发达的地区得到了应用,对涉案视频的调取采集、处理筛查及分析研判也纳入了现场勘查工作的重点,未来还包括影响模糊处理、编辑合成等,这些能够反映整个案件的动态发展过程,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对询问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其中特别要求,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询问过程,应当保证全程不间断录音或录像,这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难度无形中被增大。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从口供到证据的收集仍是当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主要手段。并且办案人员十分重视口供,过分依赖口供,往往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新刑诉中,可见在询问过程中,如何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侦查人员希望通过询问获取更多证据的方法便行不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进一步对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质量予以提高。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规定对刑事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形,规定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及适用的程序,鉴定人应当出庭回答控方、辩方、审方三方的发问和询问,对此,要求刑事技术人员不仅要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任,还应当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我国的刑事技术人员职务行为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刑事鉴定三个方面,因此,其在出庭作证时的身份可能是侦查人员,可能是刑事鉴定人员,由此也就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另外,由于刑事技术人员的双重身份,在出庭作证时,也对其综合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于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支持和验证,并对取证活动合法性的补充和说明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在法庭上的各种表现都代表了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信性。但在事实上,很多刑事技术人员并不能完全满足出庭作证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第一,思想认知不足,对于出庭作证的认识不清,缺乏诉讼观念;第二是业务水平不高,对于现场的勘查较少,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案的现场勘查较少,对于现场的痕迹、证据等提取较少,无法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检验鉴定水平有待提高;第三是法律知识不适应,在出庭作证时,有可能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而影响到出庭效果;第四是应诉能力不强,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巧,一些工作漏洞和证据瑕疵将暴露于法庭之上,当刑事技术人员与一些诉讼经验丰富并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律师或专家证人进行辩论时,出现尴尬或狼狈的场面在所难免。

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在揭示犯罪事实时会越来越依赖刑事技术及科学证据,尤其是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会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刑事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率也会增加,由此导致刑事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对于痕迹提取、检验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刑事技术人员应当不断强化自身的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加强对新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办案水平,为惩治犯罪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格局的变化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但是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占绝大多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仅占少数,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影响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继续沿用传统侦查模式就会使一些案件因为缺乏必要有效的证据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对其的制裁。就目前而言,面对挑战,要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要加强培训,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和应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证据意识,转变传统执法观念,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犯罪侦查工作效率;与此同时还要在不断开拓侦查人员的知识面,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机关的专业要求,又要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刑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除此之外,刑侦部门还要加大科技强警,熟练掌握运用高科技手段,增强做群众工作、案情调查的本领,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努力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程序公正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做到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积极应对法律修改带来的新挑战。

[1]宋维弘.新刑诉法给民警侦查破案带来的新挑战[Z].南芬公安分局,2013.5.

[2]李金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侦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改革措施[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04).

[3]彭毅.<刑诉法>修改后的刑侦工作[J].中国刑事警察,1997(02).

D925.2

A

2095-4379-(2016)25-0074-02

黄若琳(1983-),女,汉族,四川夹江人,硕士研究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司洪黎(1983-),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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