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小雨 胡若平 宋晓翰 王乙惠 王慧娴 刘彤彦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规制问题研究
仲小雨 胡若平 宋晓翰 王乙惠 王慧娴 刘彤彦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数字图书馆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文献的图书馆,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数字图书馆主要以图书对应的信息数据为存储对象,不受环境空间限制,最大可能的完好保存图书。其次,相比于传统图书馆耗费时间人力的检索方式,数字图书馆的检索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一)“数字图书馆”版权规制的基本内涵
由于数字图书馆特殊的法律地位,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能对其进行完全规制,甚至两者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如何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进行规制成为了一大问题。有学者认为,只需要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上进行延伸,确定在数字媒体上著作权法的特殊适用,即可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规制。而有的学者则支持颁布新的法律来规范其所涉及的行为。
(二)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
在法律规范上,我国对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与补充。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类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一)关于授权法定许可权的问题研究
传统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权利人权利间的关系主要采用合理使用制度,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可否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法律没有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建议把法定许可引入到数字图书馆活动中,因为数字技术引发的版权纠纷问题仅靠合理使用、授权许可等传统解决措施已无力解决了。
(二)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
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极其不稳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使用制度,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基本上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建议将法定许可使用引入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来,并认为法定许可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逐步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不仅可使著作权人的利益范围扩大,也可使社会公众合理获得更多的知识来源。一定程度的有偿,不仅可以满足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且可以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的发展,更可以刺激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正确利用合理使用制度
我们认为合理使用可以适当扩大,让更多的群体从网络获得所需要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何定位要取决于利益平衡的结果。虽然作为权利人,作品的作者会因为合理使用制度侵犯自身权益而进行无休止的法律诉讼,但著作权法制定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科学与艺术的发展,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法律获取赔偿。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殊化
很多学者认为对数字图书馆应当特殊化,赋予特殊的权利,包括:①为保馆藏目的和满足合理使用条件的数字化复制;②图书馆读者有权对暂存于随机存储器中的信息进行浏览和阅读;③在法定许可使用方面允许图书馆拥有一些权利;④图书馆因其业务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应区别于营利为目的的作业费用。
数字图书馆因其特殊的传播方式与共享技术,具有与传统图书馆相比特殊的法律地位。如何同时兼顾数字图书馆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与作者与出版商在著作权上享有的利益,成为了一道难题。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扩大版权许可的适用范围,正确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等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思路。除此之外,从数字图书馆的技术层面入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双线并行,相辅相成,维护数字图书馆在日常生活下的适用。
[1]梁晖.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规制的制度设计[J].兰台世界,2014,11: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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