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秀俊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浅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时秀俊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其字面的表述界定为公民拥有的通过网络来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互联网无疑为社会提供了一个便捷且直观的虚拟空间,博客、微薄的广泛流行更减少了人们之间交流与沟通的障碍。这使得言论自由,在我国公民所享有的诸多基本权利中也显得更加“自由”。人们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以及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物当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的是,网络言论仍需规制。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广泛且平等的传播主体
网络言论的传播拥有相对广发且地位平等的主体。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拥有计算机并支持联网的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传播个人思想。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通过网络来行使言论自由的人数必然相当广泛。同时,网络因其多方性也渗透出某种原始的淳朴与平等。
2.遍且开放的互动对象
显然,参与到网络世界中的绝不会是一个人,也不会是两个人或者几个人,而是由世界上很多人共同参与和营造的虚拟的不真实世界。也就是说,信息的快速传播可以使上千亿的人在短时间内获知,同时又通过其他简便快捷的方式让这些人对所获知的信息作出回应。这就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了更加普遍且开放的互动。这种互动性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新动力,使得不同的声音、观点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存在的弊端
1.过分强调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本就有限。又大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因此,我国对于网络自由言论的规制大多是从有利于政府进行相应的管理的角度出发,大量的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和网民们的义务,或者他们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并有一些条款已经偏离了立法原有的目的,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2.缺乏对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
如前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很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本应体现出对公民所拥有的相关权利的保护。然而,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相对缺乏有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
3.立法层次较低,制定主体相对混乱
首先,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措施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缺乏宪法方面的规定。
其次,对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多散见于部门规章及各有权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也就不可避免的具有调整范围窄,立法层次过低的弊端。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原则
1.最小限制原则
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永远都是出于弱势地位的。即便是在网络社会这样的虚拟空间中,政府依然无悬念的保留着优势地位。同时,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由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政府真正的目的应该是最大限度的保证供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中这个开放的虚拟空间里给公民留下足够自由的空间。
2.比较衡量原则
至于比较衡量原则,使得法官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迁,以及客观背景的转换而做出不同的权衡,使案件得到最好的处理。但是,这样一种原则的使用中,法官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因为,法官个人的专业背景,社会经历,以及个人心理都会对其价值权衡做出重要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完善立法内容
首先,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关于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从内容上形成“过滤—追责—处罚”的模式,从而在立法上转变列举禁载的观念。
2.加强并完善行业自律
在规制网络言论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和政府是不够的,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的行业自律。因为,良好的行业自律不仅有利于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还有利于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完善侵犯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救济制度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仅需要立法者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立法规制,还需要立法者同时设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在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法律应该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从救济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保障。这样更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1]刘正祥.网络言论的失范及法律规制[J].政法学刊,2010(4).
[2]韩大元.因特网时代的宪法学研究新课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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