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颖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消费税对推动环境保护作用分析
沙颖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消费税全称消费行为税,是对消费品的流转额进行征税的各类税收的统称。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实行价内税,由于价款中已包含,因此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此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行为税对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推动调节作用,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本文从以下三部分进行阐释: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
税收负担能否转嫁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划分最为常见的标准。除了该种分类标准外,还有税源划分标准和财政机关规定划分标准。虽然第一种标准较为常见,但由于“能否转嫁”这一概念过于模糊;因此,至今仍缺乏统一的定论。一般而言,直接税以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种为主体,指预期税负不能转嫁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间接税以商品税税种为主体,主要包括了商品税和其他间接税,是一种预期税负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而本文探讨的消费税便是间接税的一种。
(二)消费行为与社会效能的交互分析
消费贯穿于我们的一生之中,从我们一出生便会成为一个消费者,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消费始终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消费的内容部分决定了消费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还应延伸到社会学、生态学等各个领域,不仅如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往往还会还涉及到文化风俗、生态环境以及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因此,通过制定影响消费行为的政策来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变得尤为重要。
(三)消费行为税的立法衡量原则
系统结构理论为消费行为税的立法存在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消费行为税作为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不应该独立于税法体系之外,而应立身于税法体系中,与其他税种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系统,这样才能使其调控作用发挥到最大值。
庇古矫正税则体现了消费行为税的立法实用性指向。例如,消费税中对高污染的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课税;这些消费行为都不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推进,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消费税在此处就具有了对该种行为加以矫正的功能。
(四)我国环境税费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独立的环境税,在环境污染方面呈现税收与收费并存局面且以收费为主。我国现有环境税费政策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环境收费则以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最为典型。
(一)我国消费税在环保功能上的现状
消费税的环保效应主要是通过对高能耗、高污染的消费品进行征税,进而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使用;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1.在征税税目方面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最初11类应税消费品扩大到14个,增加了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资源性产品的课税。
2.税率设定方面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对燃油征税的改革并大幅提高了税率,7种应税成品油的税率平均上升了7倍左右,同时还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
3.征税环节方面
现行消费税制度中规定,消费税在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中课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消费税征收简便,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同时利用流转税税负转嫁的特点,实行流转额全额征税,既限制了消费,又抑制了生产,因此,充分发挥了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二)我国消费税环保作用上的缺失
1.税范围过窄,缺少相关绿色税目设立
现行消费税涉及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税目只有7种,分别是烟、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而对于环境会造成极大污染的绝大部分能源产品却并不在应征产品之列。现行消费税除了对成品油征税外,对高污染高排放的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品都未征税。这无疑削弱了消费税对能源产品节约使用的导向作用,也使得其环境保护效应受限。
2.税率设定不合理,不能很好地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服务
我国现行消费税中在对小汽车的课税税率设定上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节能环保的要求,但对于大排量汽车的征税税率仍然过低,很难起到限制引导相关消费以推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目的。
3.计税价格模式及征税环节不能很好促进环境保护
现行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以价内税的形式计征税款,除几种特殊产品及特殊情形之外,其他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均在生产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设置在生产环节,使得最初纳税人是生产厂家,再加上实行价内税,使得消费者很难清楚地掌握自己税负负担状况。
(一)征税范围方面的完善
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消费税应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实行中间型税收。将一些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尽量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汞镉电池、化学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等。在能源产品方面,应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开始征税,通过征税缓解能源消费压力,同时刺激清洁能源生产使用促进了节能减排。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推动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并且使得消费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接轨,以利于减少贸易摩擦改善国际经济关系。通过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使应税消费品或行为扩大到20个左右,消费税从“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使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征税税率方面的完善
在消费税的税率设定方面,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税率,可以大幅度提高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同时,对于资源浪费严重的一次性产品的税率也应有所提高。另外,根据消费税课税原理,还应设置差别税率,即对能源资源消耗越大、对环境和健康危害越大的产品,其消费税税率越高。通过运用低税率、税额减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环保技术、环保产品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引导公众“树立环保理念、保护生态环境”。
(三)税收征收环节方面的完善
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及方式方面,应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改为消费环节,并将消费税的征收方式由隐蔽的价内税改为透明的价外税;增加消费税征税的透明度,由消费者在购买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时直接缴纳消费税,使消费者真实地了解自己的消费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也更加明确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节能减排调控政策的实施。
[1]朱顺贤,邱成梁.关于完善绿色消费税制的探讨[J].经济纵横,2010.11.
[2]朱志钢,高梦莹.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J].税务研究,2013:337.
[3]臧传情.我国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及其改进[J].税务研究,20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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