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峰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浙江 杭州 311200
浅析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许 峰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浙江 杭州 311200
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会在现场留下犯罪痕迹和物证信息。现场勘察人员的任务就是发现、收集、利用现场的犯罪痕迹信息,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通过现场勘查,侦查人员能够了解的犯罪现场所处的环境,还原犯罪实施时的主要细节,在刑事犯罪勘查过程中获得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资料,将能够直接地指证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地确定一个嫌疑犯。实际上,现场勘查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间接的调查信息或直接的破案线索,这是从犯罪现场收集的法科学证据的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用途。
(一)组织协调机制不够健全
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刑侦专业人才参与进来。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都是由技术员完成的,虽然有些侦查员会亲临现场,但侦查员的工作重点通常被安排在现场之外的线索搜集,侦查员只能从技术员那里获得一些经过加工的犯罪现场资料。技术员如果缺乏侦查意识,就会与犯罪现场所反映的其他有用信息失之交臂,导致技术员和侦查员信息共享机制上存在不对称。如何在侦查制度、组织上帮助刑侦人员双向沟通、高效协作,是目前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对现场勘查的关键犯罪信息把握不全面
当然,很多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只看重指纹、足迹,而对其它一些的犯罪痕迹及物证的重视不够,即使注意了现场的一些犯罪信息,也只是简单的利用和推测,缺少对犯罪信息进行综合推理的能力和魄力。一些负责现场勘查的技术员到达现场后习惯于拍照和搜索足迹、指纹,一旦有所收获就认为足以破案了,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犯罪信息,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了解案件的综合状况,不能全面发掘、获取到更多有用的犯罪信息,造成案件无法及时侦破。
(三)在痕迹鉴定方面的工作不严谨
首先,现场勘查人员对相关物证痕迹的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准确,有些勘查人员为了避免担责任,故意将结论写的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明确鉴定结论。其次是检验鉴定和制作鉴定书的时间不够及时。鉴定人员对提取到的现场痕迹及物证没有及时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只是在检验鉴定的基础上简单加工,也不及时制作鉴定书,甚至是过了一段时间等相关部门催要时才给补上,对推理逻辑不重视,授人以柄。最后就是鉴定文书在制作时普遍存在技术、法律用语不规范,理由不充分的问题。最后,由于管理混乱,造成检材提取、保管不当,以致发生物证混淆、丢失、霉变、腐烂等不利于证据保全的现象。
(一)统一思想,增强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勘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了解刑事勘查技术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勘查人员要不断改进勘查技巧和实验方法,要避免一些马虎大意和主观随意性。刑事现场勘查人员是打击罪犯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更多的从大局出发,为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扎扎实实的证据和线索。
(二)要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勘查率,提升现场勘查质量
要提高勘查质量,首先必须提高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率,必须严格遵守有案必到现场的原则。在刑事案件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刑侦人员会放弃一些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或者旧案的现场,导致这些案件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甚至有的根本没有进行勘查,这就给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程序问题,也会造成案件侦破基础不牢靠。因此,勘查人员必须做到随时待岗,接到命令就及时、快速、正确出击。
其次,由于现场勘查工作牵涉的专业范围比较广,可能涉及各个专业和警种。刑事现场勘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既定的规范要求操作,必须相互配合,突出强调工作的细致、全面,由于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迫切性,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提取、瞄准对案件侦破有意义的痕迹或物证,现场勘查人员要努力通过现场勘查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破案信息。当然,对一些犯罪现场的破坏程度大,或者不具备进行现场勘查的案件,也要想办法寻找犯罪现场或模拟现场,不能因为不具备现场勘查条件就放弃勘查工作。
(三)扎实作好现场勘查的证物检验和鉴定工作
现场勘查之后,勘查人员还要仔细分析和研究所提取的一些犯罪物证。现场勘查人员一方面要及时出具勘查结论,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检验鉴定结论的严谨性,从保证勘查结论符合逻辑性强,理论充分的要求,不能提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结论,甚至提供一些自相矛盾的勘查结论。勘查人员要从专业性出发,对自己负责,也对案件负责。如果要出具一些没有十足把握的检验鉴定,必须及时提出请求,由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刑事案件的勘查结论复核制度,真正落实有专人勘查现场,有专人进行检验鉴定,有专人进行复核,坚决杜绝一岗包办的现象,避免因先入为主造成勘查结论客观性受到影响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职责分离,岗位制约。
(四)提高勘查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现场勘查及物证检验鉴定人员在需要的情况下必须出庭宣读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并回答法庭上提出的有关质询及问题,这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今后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现场勘查人员很有可能被要求上法庭为自己的结论提供法律依据,这就促使刑事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既要有较高的物证勘查专业技术,还要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他们具有较好的应变、答辩能力,要学会以科学服人,以理服人,充分体现我国刑事勘查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形象。当然,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勘查人员还要注意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对外泄漏现场勘查的结果及其他秘密。
总之,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及进步,刑事犯罪更具有复杂性及迷惑性,刑事现场勘查是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整个案件侦查的基础,必须努力提高刑事勘查技术的质量和科学性。刑事勘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勘查检查,确保现场勘查工作合法合规,具有完备的法律手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确保勘查结论或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逻辑性强。只有不断提高现场勘查技术和能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刑事案件侦查技术的发展步伐,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给犯罪分子以强有力的打击。
[1]方仙瑞.论犯罪信息场的构成及其利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
[2]王剑.论现场勘查指挥员的前期储备[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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