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上升趋势下应如何加强法律约束

2016-02-02 19:08:21施佳琛张鸿棋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法律

施佳琛 张鸿棋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网络犯罪上升趋势下应如何加强法律约束

施佳琛 张鸿棋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晋江 362200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我国目前网络犯罪的性质

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界定一共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将网络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网络是犯罪的对象、网络是犯罪地点。对于这三种对网络犯罪的界定,之间有重合的部分,也有不同。具体分析(1)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工具,在此种情况下其犯罪的地点以及对象就不一定是网络。比如通过网上的聊天,骗网友出来抢劫。(2)将犯罪的场所定位网络,其犯罪的工具或者对象可以不是网络。比如乱发帖子侮辱诽谤他人。(3)将犯罪的对象定为网络,此时的犯罪地点就一定会是网络。比如利用病毒入侵了他人的电脑,盗窃他人的资料,这时候的犯罪地点就是网络,犯罪的工具和场所也都是网络。

因此,采用“工具”来定义网络犯罪的时候,包含的犯罪种类最多,也是如今各国都普遍采用的一种界定方法,虽然该种方法界定并不是很严谨。如今,网络的普及率已经大大提高,很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网络来进行犯罪活动,如果仅仅靠利用了“网络”这个工具,就将该种犯罪定为网络犯罪的话,那么如果用电话进行诈骗犯罪,岂不就是要称为电话犯罪了?因此可以看出,这种定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采用第三种方法来定义网络犯罪最为合理。至于第二类犯罪,将犯罪的地点定为网络,有的法学家认为其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客体的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将“工具”是否为网络作为判断该种犯罪是否为网络犯罪是不合理的。而且,若是将犯罪的对象定为网络,那么此时的犯罪场所也一定会是网络。所以,此时的场所犯的定义已经涵盖了对象犯的定义,可以依据“场所犯”来定义该种犯罪是否是网络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利用网络的特点进行犯罪,在网络上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被称为网络犯罪。对网络犯罪的性质表述如下:(1)网络犯罪研究的对象是互联网、局域网、广域网上的犯罪,而不包括单机犯罪行为;(2)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是犯罪学,而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要以对社会构成了危害,并且应当受到处罚为条件,刑事违法不是它的必要条件。

(二)有效防控网络犯罪的重要意义

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无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阻碍,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除此以外,犯罪的主体多样,分布在全球各个地区,同时犯罪的手法和对象也很多,而且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也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网络上充斥着的色情犯罪、诈骗犯罪都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挑战我国公民的道德底线,这对道德建设也是一大威胁。通过以上的表述不难看出,网络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威胁,同时对公民的和谐生活也构成了挑战。只有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预防网络犯罪,才能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我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现状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方式更加多样化,犯罪的手法比较隐蔽,对文化、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构成了威胁。总结其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通过网络来传播虚假信息

如今是信息化的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信息的传播也更加快速,范围更加广,又原先的“一传一”的模式,转变成了“一传多”的模式,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很多的犯罪分子喜欢利用网络来传播信息,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比如在BBS上发帖,侮辱诽谤某人;或者发出一些歪曲政府形象的帖子;传播色情视频等等。最近几年,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2.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增多

以前的盗窃行为都是发生在现实的生活当中。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提高,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盗窃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其手段多样,很难总结完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货币以电子化的方式呈现,加快了财富的流通。

(二)我们相关法律对解决网络犯罪的突破

我国最早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惩治是在20世纪80年代。1991年出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最早的关于计算机的立法保护。在多年的立法中,对网络犯罪的立法主要种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我国人大代表常委会于2000年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是三种: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非法中断计算机服务。同时规定了4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3种侵犯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和财产的犯罪。这一法律的出台,无疑是弥补了之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立法的不足,但是仍然不够完善。

(三)我国网络犯罪的特点

1.物证比较少,侦破有难度

网络犯罪的主体分布在全球的各个角落,其有很强的隐蔽性。大多数网络犯罪利用的是网络的数据和程序,其犯罪的手法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犯罪的地点和时间没有明确的要求,其行为和结果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都不相同,其犯罪行为损害不到有形的物体,因此物证比较少。

2.犯罪前的计划周密

网络犯罪进行的时间不会太长,但在犯罪之前制定犯罪的计划会花费很长的时间。同时,很多的犯罪分子都是高技术水平的人员,其专业技能比较丰富,因此反侦查的能力也会相对较强。

3.犯罪对象范围大

网络犯罪做针对的对象可能是不同的服务器,不同的人群。在网络连接的环节当中,一旦一个出现了问题,可能会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其造成的损失也是难预料的。

三、现行法律对制约网络犯罪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条文不健全

网络技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不断出现的网络新领域会产生更多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会有更多的法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国的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并不是很健全,因此很难规范到会出现的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游戏当中,很多内容都充斥着色情、暴力等不良的信息,这也是游戏开发商的开发重点所在。很多的年轻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就会跟网络游戏当中的不良画面学习,同时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几年这一类的案件层出不穷。在法律方面,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很多,导致这一块很难受到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及时规制,导致很多的游戏上不遗余力地去开发内容更“火爆”的游戏,对游戏玩家尤其是青少年,更是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因此,对于网络中有关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应当尽早出台,以保护青少年的心智不受不良信息的污染。

(二)对制约网络犯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够完善

在实体法规定当中,存在着罪名的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犯罪仅仅规定了4种罪名,只针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系统中的数据以及程序、传播病毒这四种行为。而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4种罪名显然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可能出现的网络犯罪,导致很多犯罪行为因为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免受惩罚。

其次,我国实体法对刑罚的配置也明显偏低。我国《刑法》针对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规定的最高刑是三年;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最高刑规定为五年,只有后果特别严重才是五年以上。和其他的罪名刑罚比较起来,网络犯罪的刑罚明显偏低,其惩治的力度也不够。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如何界定犯罪后果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无从查找,没有测定的程序和标准,只能靠法官在审判的时候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了同样一个案件,在不同地方审判可能结果是不一样的。同时,在进行证据搜查的时候,必定会涉及到计算机内的数据。有些数据具有极强的商业机密,对于该类证据的搜集是否需要特殊程序,程序法中无从查找。

四、解决我国网络犯罪的对策分析

(一)相关立法需完善

由于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极快,法律有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导致很多法律空白的现象的出现,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对于完善和加强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立法的观念和罪名要明确

我国立法针对网络犯罪的鉴定标准、行为的构成和认定都缺乏相关的规定。纵观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体系,可以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增加相关的条文对这一类问题的明确规定,弥补立法的不足,使得执法机关有法可依。

2.区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我国目前刑法针对计算机犯罪只规定了故意犯罪。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犯罪不法过失犯罪的情况,且这类案件量在逐渐地增大,有时网络当中过失犯罪甚至会比其它种类的过失犯罪给他人带来的损失还要严重。因此,应当增加过失犯罪的有关罪名,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增加单位犯罪

我国目前《刑法》将网络犯罪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各种法人犯罪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因此,将法人纳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符合网络发展的需求的。

(二)安全技术要到位

网络犯罪带来的后果往往都是十分严重的,有时甚至可以使整个网络系统瘫痪。因此,针对网络犯罪,一定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才能加以防范。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研发机构来针对安全漏洞采取防护工作。对于计算机的软件、系统当中会存在的漏洞及时发现、统计、整合的技术、应用软件的编制能力和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既需要国家级的漏洞库的建立,是用户能够获得最新、最全面的有关安全漏洞的咨询,及时制定应急的方案。

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大对数据加密技术的研究力度,重视对“防火墙”的不断开发。可以通过指纹识别的方法,保证用户能够安全地登入网络。改进网络通信协议,增强网络的安全。

五、结语

每个国家的国情各不相同,因此立法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在惩治网络犯罪方面,除了依靠法律的手段,还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国际合作、技术完善等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1]方洁,王竹.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以及适用规则[J].理论探究,2010(6).

[2]李坤明.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5).

D

A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犯罪法律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02
Televisions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法制博览(2018年31期)2018-01-22 16:21:03
什么是犯罪?
让人死亡的法律
山东青年(2016年1期)2016-02-28 14:25:30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中国卫生(2015年1期)2015-11-16 01:05:56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认定及此措施下毒品犯罪行为的界定
让法律做主
浙江人大(2014年5期)2014-03-20 16: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