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危害及产生原因
李 博 雅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1)
一、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危害
1.腐败犯罪的政治危害性
(1)危及国家政权。随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国家政权存在的目的,不再是管制,而是为了服务大众。而腐败犯罪却与这样一个法治概念大相径庭。腐败犯罪使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必将使政府丧失权威与信誉,从而丧失民心,导致社会监督管理功能弱化,最终造成社会混乱,危及政权稳定。
(2)腐蚀党的队伍,干扰政府的有效运作。腐败犯罪中最典型的是贪污贿赂犯罪,而贪污贿赂犯罪使党政成员把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资本,把经济领域的商品交换原则带入为日常的行为准则,而忘记了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这样一些把自己从“仆人”变为“主人”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党的威信,进而冲击党的执政地位。同时,腐败行为无疑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弱化“行政执行力”,从而干扰政府政策的执行和有效运作。
2.腐败犯罪的经济危害性
(1)扭曲资源配置。资源是有限的,而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将其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实现最佳效益,带来社会的持续进步。而腐败犯罪则是以权力强行改变资源的最佳流向,造成极大的浪费。而且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下,加重投资成本,使本应投向技术等竞争力方面的资源大量浪费在行贿等非正当方式上。此外,腐败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无形的效率损失。如塔洛克认为,寻租成本不仅包括追求垄断资金所耗费的成本及垄断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还应该包括寻租所失去的技术创新的机会和福利。更为严重的是寻租活动使竞争性市场难以建立起来,从而给社会资源配置带来潜在的效率损失。
(2)影响社会稳定,最终阻碍经济发展。我们常说,改革、发展和稳定是三位一体的,缺一不可。在腐败犯罪危及国家政权、腐蚀党的队伍、干扰政府有效运作的情况下,社会稳定的基石已然被动摇,试问在如此一个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如何埋头安心发展经济呢?此外,腐败孕育出的官僚集团与既定的经济体制密不可分,成为改革的阻碍,进一步加大改革的难度和成本。腐败分子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是小团体的利益,阳奉阴违,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这些最终都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路上的绊脚石。
3.腐败犯罪的思想道德危害性
法律意识淡漠,道德水准下降。当腐败成风,屡禁不止,人们把它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社会现象时,人们只是怀着一种羡慕的想法嫉妒为什么我的手中没有可以利用的权力时,整个社会的风气已然被污染。公职人员一心谋取私利,社会各阶层漠视国家与民族,导致整个社会丧失凝聚力,成为一盘散沙。据有关资料表明,由于腐败等各种诱发的全国性群体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至2009年的9万起,参与人数从1993年的73万人增至2009年的300万人。为什么发生那么多当事人袭击司法人员的事件?是因为人民对我们的政府不再信任,对我们的法律不再信任。所以说腐败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天敌。
二、新形势下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
1.腐败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
(1)权力集中。公共权力不适当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需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不同程度的都存在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在我国,公权力是强势的,因为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而个别领导干部将强势的公共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形成权力寡头后,很容易养成家长作风,即“一支笔批示”为独断专行的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因此,权力集中导致官僚主义,成为腐败犯罪滋生的土壤。
(2)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英国历史学家洛德·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深刻地揭露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关系,没有制约的权力就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无法控制。于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到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人民已经认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可是从实践上看,首先,监督制度和体制设计不合理,授受关系不顺、公务行为边界模糊甚至主从关系颠倒,使得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其次,有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过度强调形式和程序,对实际功效过问甚少,甚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腐败本身。这是与腐败斗争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2.腐败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1)市场经济属性的影响。与计划经济倡导的不同。市场经济具有物质利益性、平等竞争性和自主性等属性。这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并使利益最大化,于是当人们注意结果的物质利益最大化而忽略方法与手段时,腐败也随之产生。
(2)转型时期的冲击。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两种经济制度的摩擦必然带来矛盾,从而为腐败的产生提供温床。例如,转型时期制度缺位。法律具有天然滞后的属性,而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又是层出不穷的,制度跟不上变化,于是处于真空地带的权力就有了腐败的机会。再如,制度混乱。我国的改革是采用渐进式的政策,即两种制度存在共存和交叉的情况,于是,制度体系的混乱,大大降低了对权力腐败的监控。其他的制度失效、不落实等一些情况也将权力腐败这头怪兽放出了牢笼。
3.腐败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
(1)贪婪的拜金心理。在拜金主义、金钱万能观念的影响下,许多人对金钱的贪婪达到了超乎想象的地步,于是他们忘记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转而将金钱作为自己的终极人生目标。而贪心一起,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永远没有满足的时候。
(2)失衡心理。从我国古代“士、农、工、商”的排位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就可以看出,官员自古以来就处于一种很高的社会地位,学识、能力皆属上乘。可随着商人的财富一再增多,公务员面对这种伤自尊的社会现实,一种不公平感和失落感逐渐蔓延。这种失衡心理导致其产生强烈补偿自己的愿望,并把腐败合理化为对自己辛苦付出的回报。
(3)从众心理。法不责众是每个人心里的潜在意识,即使是手握权力的官员也不例外。从实践上看,腐败犯罪的集团化趋势愈演愈烈,“窝案”和“串案”的现象增多,这都是从众心理在作怪。除此之外,还有侥幸心理、移情心理、双面心理等,说到底,这都是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带来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