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功能

2016-02-02 14:17祝丽娟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证券交易证券法

祝丽娟

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功能

祝丽娟

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经济的发展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证券交易也越来越普及,明确民事责任的功能,保证投资者的权益,能够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协助证券管理机构顺利执行法律,保证证券市场的秩序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证券法;民事责任;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市场也逐渐扩大,占据着我国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其中证券法的建立与完善就必不可少,明确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也至关重要。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里的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都是获得投资后的回报,基本上都是看中经济的发展趋势,希望得到更大的收益,如果政府对于民事责任人只执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甚至还有严重的损失,这必定会使更多的证券投资人拒绝继续投资。所以在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实施应该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实施之前。重视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帮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才能使得证券市场长久的维持下去。

一、补偿民事责任损失

民事责任的重大好处就在于补偿民事责任损失,其实在民事责任里最为重要的方式是损害赔偿,这个方式从本质上讲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若民事责任人使得受害者受到了损失或伤害,就必须给受害人一定的钱财以此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治愈受害者的损失,尽量使得受害者恢复成原来的模样。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样的民事责任制度用于赔偿受害者受到的损害,尽量做到就好像什么伤害都没有发生一样,所以这也体现了补偿民事责任损失民事责任这一制度功能的性质,就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弥补已经发生的错误,因此也被称成为“治患于已然”。我们都知道证券法里的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组成,而这一种特征也就成为了明确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一大特征,这三大特征的存在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可是这三个中只有民事责任才有维护受害者受害之后的修复功能,它使得受害者在受到非法伤害后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赔偿,也就使受害者在恢复原有的状态后继续投入证券交易市场,不会因为受到损害而放弃证券交易市场。

二、预防与避免违法的行为

由于民事责任的实施优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实施,导致民事责任人要承担严重的后果,这就使得民事责任人在做出违法行动后就会有后顾之忧,因此民事责任可以预防与避免违法的行为。这种功能的实现就需要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建立和实施,让企图违法的民事责任人存在后顾之忧,难以轻举妄动,这样就可以实现预防与避免违法的功能。可以说从以前到现在,这种功能都是一项重要的功能,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避免伤害的发生,从我国的法律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避免民事责任发生的功能一直占据着不可磨灭的地位,在任何法律中公平公开一直是必要的原则之一,对于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就需要完全公开自己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其他的都非常重要的信息,方便了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从而进行投资决策,避免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一些民事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所以这些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至关重要。

三、提高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增加了投资者的收益

如果上述两个功能能够在政府的监督下完成任务并发挥该有的作用,那么这个交易市场一定会顺利地维持下去,就算发生了违法行为,但是受害者了解了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后,就会放心的进行证券交易。受到伤害后,也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获得应有的损失赔偿,从而恢复自己原有的状况,保证了证券市场的顺利进行,也能够增加投资人对自己从事证券交易的自信,从而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调动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权利和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协助证券管理机构顺利执行法律,保证证券市场的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了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的完善

任何管理者都想追求安逸的生活,如果证券市场上经常发生不公平的事件,这就需要管理者和监督机构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解决这些琐事,而这时监督机构就会失去耐心,使得受害者的利益受损,同时也导致了证券市场难以正常的维持下去,这个时候民事责任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的民事责任制度也对管理者和监督机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使得私权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却很少被运用或提起,加强了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的完善。

五、结语

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是政府最为头疼的一件事情,我国的证券法已经日趋完善,明确民事责任在其中的功能,对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投资者利益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1]刘敏超,薛峰.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J].求索,2001.

[2]特日格勒.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功能研究[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

[3]杨正辉.论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D

A

2095-4379-(2016)36-0290-01

祝丽娟,黑龙江人,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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