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法制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2-02 14:17刘红果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制依法治国

刘红果

沈阳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市县级法制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刘红果

沈阳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加快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基层法治建设;法制机构;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了内容完整、体系完整,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2014年10月,十八大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然而,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远不能满足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市县法制机构力量亟需加强。

一、当前市县级法制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缩脖”,编制减少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种大背景下,部分地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不但没有增强,反而遭到了削弱。以辽宁省为例,目前,辽宁省14个市中有6个市取消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独立地位,归口政府办公室管理或与政府办公室合并。机构编制也大幅消减,个别市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甚至不足10人。全省106个县区(含开发区),编制在3人以下(含3人)的法制机构有61个,占全省县区法制机构总数的57.55%。个别县区政府没有专人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如辽阳市7个县区,全部取消了政府法制机构,且只有2个县区保留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编制。这种机构设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以及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责地位极不适应,更无法满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人员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

一是人员数量少难以满足日益繁重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简政放权这一改革的深入实施,市县级法制机构工作量急剧加大。法制机构编制却大幅消减,个别市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甚至不足10人,甚至县级法制工作人员甚至仅剩1人。二是缺乏交流机会,工作积极性受限。仍以辽宁省为例,辽宁县级法制机构人员大部分法制办人员为事业编制,编制的限制使得他们看不到个人成长空间,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量大、待遇低,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快速推进,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量与日俱增,待遇差、级别低、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干着法院的活,没有法院的地位;干着检察院的活,没有检察院的权利;干着信访的活,没有信访的级别;干着律师的活,没有律师的收入”,已经成为人们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普遍认知。法制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甚至对大量信访案件出具处理意见,但其收入却比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少了很多。另外,晋级慢也是导致政府法制机构留不住高素质人才的原因之一。

二、相关建议

一是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法治意识。建议对市县党政一把手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以上率下,克服工作上的形式主义倾向,增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法制政府建设在市县级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会等层面,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学习制度,通过实例教学增强学习的效果。

二是加大监督、指导和培训力度。政府法制工作行业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建议省级法制机构加强对市县级法制机构的调研、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定期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深层次理论及案例培训,增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处理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职能和地位。明确市县级法制机构规格、人员数量、人员编制,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主力军任务相适应。大力拓展法制干部任用提拔渠道,积极推荐优秀法制干部承担重任。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提升法制工作人员待遇,落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尤其是立法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津贴机制,进一步激励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主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葛洪义.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2]王增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5.

[3]刘丽.基层政府法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D

A

2095-4379-(2016)36-0257-01

刘红果(1984-),男,江苏徐州人,沈阳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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