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骗取贷款罪

2016-02-02 14:17:03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诈骗罪辽宁

王 坤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浅析骗取贷款罪

王 坤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骗取贷款的行为在现代经济运行中比较常见,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就显得比较重要了,本文试从三个方面给以说明。

贷款;诈骗;骗取贷款

企业只要有贷款行为的发生,就会有在准备贷款资料的过程中造假的可能性,当然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可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骗取贷款一般是指以欺骗的手法取得贷款,同时给相关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本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明知要贷款而故意行骗即可构成。主体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即可。客观方面要求较多,先是要求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再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贷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骗的情节,或者不按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信贷资金,这都是欺骗,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对于情节问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则在立法环节暂无明确标准。具体案件可参考对造成贷款追回的成本高低以及骗取手段是否恶劣或骗取次数多少或社会影响或资金损失等情节来定。由此,本罪不一定必然侵犯了金融财物的所有权。[1]

其次,要注意区别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客观上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合同、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等其他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只能是自然人构成本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主观上要求。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其客观方面表现,且要求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罪犯罪构成的不同表现,一是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要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故意,而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一般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对造成不能归还数额较大资金情形有下列之一的,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1)骗取资金进行肆意挥霍的;(2)骗取大量资金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的;(3)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或者假生产倒闭;(4)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来源是骗取的的;(5)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6)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来逃避返还的;(7)其他拒不返还、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2]第二点区别是二者侵害了不同的客体,复杂客体是被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既有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又有金融管理秩序,单一客体是被骗取贷款罪侵犯了,只有金融管理的良好秩序。最后,对于二者有不同的刑罚惩罚程度,七年有期徒刑是骗取贷款罪最高刑,而贷款诈骗罪就会比这个重多了,它的法定最高刑罚可以是无期徒刑。因此,对于区别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关键点不能仅仅是从嫌疑人是否使用欺骗手段上来看,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客观行为两罪都有,但不足以区分。而欺骗行为必须要达到足以使一般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容易产生绝对错误的认识程度。[3]同时我们也要对于那些公司正常的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合理合法得进行贷款,只是在使用贷款的过程中没有按预先的使用用途来使用,从而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以定贷款诈骗罪,而对于仅仅因经营的不好或者对市场的风险没有认识到位而亏损。从而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更不能按贷款诈骗罪来认定了。

最后,关于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的要求。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骗贷行为,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骗贷行为等,要立案后积极追诉。对于只是用欺骗手段从银行骗取部分贷款,同时数额又不是很大的,或者数额虽然比较大但是在案发之前又都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归还贷款在发生在案发后立即实施,都可以认为不属于其他严重的情节。[4]所以对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不能简单的、孤立的来分析,必须将该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同立案追诉规定结合起来综合全面判断。多次骗贷或者一次骗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者,且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虽然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相当重大的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人员却利用所贷的钱款进行了违反我国刑法的行为或者是从事了其他的犯罪活动的,则要追责。反之没有利用贷款来进行违反犯罪活动,并也没有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任何的实际危害,那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薛瑞麟.金融犯罪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8.

[2]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三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2.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735-736.

[4]黄太云.立法解读: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38.

D

A

2095-4379-(2016)36-0231-01

王坤(1973-),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本科,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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